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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探讨

2017-07-12梁月仁

绿色科技 2017年11期
关键词:山林

梁月仁

摘要:指出了对山林权属一类的问题中,所坚持的原则一直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实际处理过程中很多裁决主体因所占的利益立场不同,因而做出不一致裁决,甚至不公裁决。探讨了山林权属纠纷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及调处中应注意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了几点改进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确权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1019702

1 引言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就基于“林业三定”原则,结合相关山林权属政策对山林所有权、使用权重新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了相应的林权和承包合同书,即人民群众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山林的所有权。但在实际山林使用权应用过程中,往往因为时间短、任务重、条件苦等原因,导致山林界址不明和权属不清等问题,进而增加山林权属纠结案发生率。所以根据笔者对山林权属的了解,对山林权属纠纷确权问题进行进行了详细分析。

2 山林权属纠纷确权中存在的问题

2.1 救济手段有限

实际山林权属在发生纠纷时,往往都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济,导致纠纷事件越演越烈,最后甚至导致刑事纠纷事件的发生,不但影响了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当事人的山林确权,还影响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而导致这一切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林权属纠纷确权的救济手段有限。救濟手段有限是指山林权属确权相关法律手段及经济手段不足,导致不能及时对纠纷中的山林权属进行确权,通过有关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使得许多救济手段有了局限性,从而让救济手段变成了山林权属纠纷确权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司法变更权的有限原则很多,一般都包括:①行政诉讼中合法性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即在法院进行审查时的内容只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②行政诉讼中违法性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即在法院进行审查的内容只是确认、撤销或重新审判违法事件,不能直接改成具体的行政行为内容。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吻合,从而使得司法救济的力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2 存在循环问题

在山林权属问题中,人民政府是其确权的主体所在,权属的最终判决是通过人民政府来决定的。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出现对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问题上造成了一定的局限性,也让政府的决定不再具有百分百的权威。

典型案例:某市某村内两组(组1和组2)发生了两组连接地段的山林权属争议,该市在2011年将连接地段的山林木所有权确权给组1,但组2对确权的结果表示不满意,并向该市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该市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表示依然将连接地段的山林所有权确权给组1。对于此结果组2仍然不满意,又在此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反反复复因不满提起诉讼直到2013年,当地的人民法院依然把连接地的山林所有权确权给组1。还以为该纠纷事件就此就处理好了,但2014年初,组2又开始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该市的人民法院为显公平,请来了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院代表来参加确权,在证据及相关文件充分的条件下,组2终于获取了连接地的山林所有权。但此时组1又开始不满,因此在2015年初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诉讼中组1也准备了充分的文件及相关证据,以证实本组可以获取连接地山林所有权,于2015年5月,该市人民法院将连接地的山林所有权还是确权于组2,随后,组1不满申请再审,该市人民法院撤销2015年5月的行政判决,将连接地的山林所有权最终确权给组1,直到2016年初,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才得以彻底结束。

2.3 事实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被证据材料的形式合法性所掩盖

通常情况下,相关调查机构在获取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有关资料时,都只能获取到一些片面的证据,这也让事实的判定增加了难度,山林权属的变动(转移、调整等),都要仔细考查。所以,有部分证据资料是通过行政机关来获得的。由于行政机关对调查的人具有一定针对性,所以它们收集的证据都含有清楚的界限,永远站在帮助的一方。

2.4 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山林权属纠纷确权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只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而像《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很少,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如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供有山证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其真伪,由谁认定其真伪,如果都是真的,又该如何调整;该从哪些方面认定各个时期的证据材料;一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拒绝参与任何调处活动致使无法按有关程序进行调处该如何处理等。因此,应严格按照材料地权属纠纷调处流程来进行处理(图1)。

3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注意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

对历史的尊重,要做的就是对造成非议的历史采取全方位的客观研究,能不能依据,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联系现实:指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做事时要考虑到现实中的影响,尤其是处理完争议的事后效率,一切都要从能否对山林土地科学有效的利用、能否促进林业的稳步前进等多方面考虑。

3.2 注意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的有机结合性

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机关,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要行使好这一权力,就必须运用好法律手段,必要时还要运用行政手段,即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必须有机的结合起来。

3.3 注意思想工作与解决时间问题的统一性

在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过程中,思想工作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但是事无绝对,尤其是对于农村山林权属纠纷这一类的现实问题,不能只是讲道理、做思想工作。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实际的帮助农民处理一些实际的纠纷,才能从根本上赢得农民的内心,也能避免纠纷反复出现。

4 改进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有效建议

4.1 加强政府部门调处机制的建立健全和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建设

该建议的提出主要针对山林权属确权不公问题,只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调处机制得到建立健全后,才能在法律上保证确权的公正性及有效性;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建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调处能力及法律意识。具体的建设方法有:第一,对各政府部门及调处机构的调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山林权属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对调处人员进行政治知识培训,以强化调处人员的行政能力;第三,加强调处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调处人员的纠纷调处能力。

4.2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山林权属确权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建立并应用,但其法律法规仍然还不完善,如上面提到的案例,虽然是 很久以前的案例,但该类纠纷案例在当下仍然还有很高的发生率,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具体措施有:第一,根据山林权属纠纷实际需要,增添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确权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根据原有的法律法规,结合近几年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例,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

4.3 基于“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查找山林权属纠纷证据

第一,进行山林权属确权时,除了要获取书证、物证和勘验笔录以外,还需要获取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第二,待证据获取后还要经过认定,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第三,要对纠纷中的书证、相关材料进行法律效力和证明有效性进行鉴定和确定,以保证书证及相关资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4 确定山林权属的认定方法

具体确定措施如表1。

5 结语

确权具有系统特性,所涵盖的层面较多(民事、行政、司法),简单说就是从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到山林权属最后的确定过程中要仔细的分析,争取找出最为适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从而建立科学的确权规则,以达到处理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中所存在的紧要问题,保护社会的持续稳定。

参考文献:

[1]吴啸虎. 农村山林确权及纠纷处理机制探讨[J]. 理论视野, 2012(8):78~79.

[2]宁文兴. 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J]. 北京农业, 2015(12).

[3]郭增丰, 徐雅琴. 对山林权属纠纷确权调处的对策思考[J]. 经济视野, 2013(14).

[4]刘继强. 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适用法律初探[J]. 林业勘察设计, 2012(2):32~37.

[5]徐六长, 王 宏, 叶力明,等. 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探索[J]. 现代农业科技, 2011(5):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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