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技术发展与伦理
2017-07-12邓永芳
2017年3月25-27日,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主办、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承办的“新兴技术发展与伦理”学术研讨会在江西赣州召开。与会学者围绕大数据、基因编辑、量子、纳米、稀土开采、信息等技术及其伦理问题、技术的哲学反思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和交流。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新兴技术背景下的科学实践与理论问题
吴彤(清华大学)认为,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人工智能发展迅速给传统的科学实践和认知带来了新的特点和挑战:第一,实验的计算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实验实践和认知的方式,同时认知的涉身性对于计算主义的挑战,也对人工智能可以达到何种性质与程度提出质疑。第二,技术的高成本和实验室的巨型化以及与社会的博弈,为科学家后续的研究与认知带来了不确定性。第三,实验室不仅是改变自然的场所与工具,而且成为改变世界的工具。科学实践与认知必须关注其伦理学和政治学意蕴和维度。因此,第四,涉身认知与科学实践如何关注高技术对其自身的影响,也将成为未来科学哲学研究的重要议题,未来科学实践哲学、认知科学哲学和高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关联越来越紧密,科学哲学家应该与科学家、技术家结盟,加强研究,推进高技术背景下的科学实践哲学和认知科学哲学。
夏静雷(赣南师范学院)着重探讨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中的科学技术创新思想。他认为,习近平深刻论述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明了中国特色科技自主创新的新道路,阐明了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了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与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科技创新实际成效的基础制度体系、增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制度活力、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科技创新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邹平林(井冈山大学)从技术的本质、特征、功能及其价值评判展开哲学反思。他认为,技术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技术是确证生命价值的重要方式、推动人类解放的根本力量,单页存在诸多负面效应。现代社会对技术的困惑、质疑、批判之声此起彼伏体现了人类的自觉能动性,但只有在对技术的本质、特征、功能做出全面而深刻的哲学反思的基础上,才能对技术及其发展做出客观、中肯而有效的价值评判,才能避免一种主观情绪化的外在批判和极端立场,并从而才能促进技术及其运用的人性化发展。
对于新兴技术的哲学反思,邓永芳、刘国和(江西理工大学)选取了一个古老的视角。他们指出,“进乎技矣”的“道”是先秦诸子在技术观上的总体价值目标。在“道”的统领下,先秦技术伦理在道家、墨家和儒家方面呈现出不同的路向:道家追寻“自然”,墨家追寻“正义”,儒家追寻“仁德”。由于把科学技术排斥在价值领域之外,现代社会出现真与善美、事实与价值之间分离的困境,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于现代科学技术精神持批判态度,先秦科技观的德性追寻对于科技的现代性困境及其出路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关于大数据的哲学思考
黄欣荣、李世宇(江西财经大学)介绍了舍恩伯格大数据哲学思想。作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建构了大数据哲学的基本框架,系统提出了大数据思维对思维方式的三大变革(全数据思维、混杂性思维和相关性思维),讨论了数据的资源价值及其引发的价值观变革,并系统论述了大数据时代的伦理危机及其治理方法。
黄欣荣(江西财经大学)认为,大数据将万物数据化,万物皆被留下自己的数据足迹,它们聚集一起形成一个映射万物存在和演化的数据世界。通过对数据世界的挖掘,世界的一切皆可被计算和认知,于是原来的黑箱世界逐渐被打开,变成一个透明的世界。在此,人们的所思、所想、所为皆可以被认知和把握,并且可以预测出其未来的思想和行为。虽然大数据可能暴露了人的隐私,甚至威胁人的自由,但是,大数据及其透明世界也给我们带来一个祛魅之后的伦理新世界:真诚、平等、自由、安全和个性。大数据革命的历史车轮无法阻挡,我们只能坚持数据开放,提升数据能力,缩小数据鸿沟,并且改变隐私观念,重构伦理规则,在大数据这个上帝之眼的监督下重新找回人类的自由。
陈仕伟(江西财经大学)则着重探讨了大数据主义的局限性。他认为,大数据主义或者唯数据主义在数据科学与专业科学、数据知识与直觉知识、数据分析与定性分析、数据精神与人文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大数据主义是过于相信和过于迷恋数据的产物,其极端化就是数据独裁。因此,大数据主义在处理数据科学与专业科学、数据知识与直觉知识、数据分析与定性分析、数据精神与人文精神等之间的关系往往走向极端:过于注重前者而忽视了后者,甚至认为前者能够完全取代后者。
冯志宏(延安大学)分析了大数据视阈下的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他指出,数据来源失实、数据传递失真、数据分析失效、数据应用失序和数据存储失控等问题会导致大量数据风险产生。当前,大数据风险分配中存在分配主體单一、分配程序不科学、分配制度不完善和风险补偿化解不合理等问题,由此导致大数据风险分配不正义。因此,必须强化数据风险意识,不断提升数据素养;恪守分配正义,加快数据立法,提升技术水平,强化社会保障,有效化解、降低、规避、弱化数据风险;创建合作平台,协同治理数据风险。唯有如此,才能不断降低大数据风险,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张本祥(黑龙江大学)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反思技术发展的绝对边界。他认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都是算法技术,其边界自然是非算法世界,同时任何技术其本质都是类算法的,所以技术的发展有个共同的绝对边界,即技术方法不能解决的非技术问题。作为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甚至一般技术的共同边界,非算法的不可计算事物相对于技术发展如同极限相对于趋近过程一样,一方面技术可以无限发展、不断趋近,另一方面作为极限的边界是不可超越的,不可计算事物正是在此意义上成为技术发展的绝对边界。
三、关于基因编辑、量子、纳米、稀土开采、核电、转基因技术及其伦理问题
肖显静(中国社会科学院)探讨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的边界问题。他认为,“基因”是一个伟大的、神圣的存在,一个要对之加以敬畏的,不可贸然触动的存在。而这样的一个存在,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作用下已变得岌岌可危。“基因编辑”一定意义上是在改变人类个体甚至人种的遗传物质——这种遗传物质的改变,从历史的角度看,是在改变人类的进化史,即改变人类的历史进化所形塑的“基因”;从未来的角度看,是在改变人类现存的基因,从而也使人类成为自身“基因进化”的主导。对于人类基因,应该遵循:“即使有必要,也不要编辑”。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个可行的具有可加合理性的途径是:对体细胞等一类非生殖性的细胞进行基因编辑。
陆群峰(湖州师范学院)探讨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与责任伦理。他认为,新一代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但也蕴含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一,不确定的健康影响。该技术在根源处干预生命机制,可能会导致免疫反应、脱靶效应等不确定性影响。其二,不确定的环境影响。基因编辑技术作物是更不自然的存在物,释放到环境中具有更大的环境不相容性。其三,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到人类生殖领域,使得人类物种本质具有不确定性,生命的神秘性和尊严面临着挑战,还可能导致人类基因多样性的丧失。其四,基因编辑技术下的优生学可能会引发不可忽视的社会公正问题。因此,基因编辑技术对责任原则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人们需要反思基因编辑技术限度,进行负责任的创新和治理,方能使这项技术造福人类而非带来新的技术困境。
吴国林(华南理工大学)探讨了量子技术及其哲学意义。他指出,量子技术是建立在量子力学和量子信息论基础之上的新型技术,激光器、晶体管与扫描隧道显微镜等都是常见的量子技术人工物。在当今,量子信息技术为量子技术的应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量子技术的新特点(如量子叠加性、相干性、隧道效应、纠缠性)使之在本质上不同于经典技术,这必将对技术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带来新的思考:世界的复杂性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能否消除量子世界的不确定性?量子技术的本质是什么?吴国林认为,世界的复杂性是客观的,但其客观的复杂性如何表现则取决于科学理论和技术的水平;量子世界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量子世界的不确定性可以受到量子技术的控制;从量子人工物来看,量子技术的本质是量子要素、量子结构与专有功能的统一。
李三虎(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探讨了纳米技术的认识论挑战、伦理风险与社会治理问题。他认为,目前科技界和决策者非常重视纳米技术发展,赋予它以改善人类生活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美好承诺,但纳米技术是一种纳米尺度的物质操作,它在理论上的不充分性、尺度上的不可观察性和边界上的不确定性表明其承诺并非没有问题。事实上,它在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和生存环境方面可能的潜在伦理风险。为了应对这种风险,人们必须在纳米技术发展早期即关注伦理上的可选择性,开展伦理对话,实施技术视觉化战略,推动技术与社会共同进化。
熊小青(赣南师范大学)从离子型稀土开采技术演变展开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思考。他指出,稀土开采技术正是基于稀土在现代社会及高新技术发展的广泛应用下获得快速发展,然而技术在追求更有效率地获取和利用稀土,由于它忽视生态环境的损益,甚至无视这一技术对于资源区域人生存所造成的影响时,技术应用的负效益的外溢(外部化)就成为技术的反力量。在生态环境意识不断提升之下,未来的稀土开采技术必定向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双赢的方向发展。
闫坤如(华南理工大学)分析了核电风险的社会可接受性及其决策伦理。她认为,核电风险源于核技术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又因认知主体的知识状态、认知模式和策略等具有主观建构性。通过对公众和核技术专家等不同认知主体的认知范式分析,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经验,因而在基本假设、概念体系、观察视角和研究方式上存在差异。通过对核技术风险感知的分析,对核技术风险决策伦理规约进行探讨,可以为核技术风险决策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借鉴,从而在规避核电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核资源。
薛桂波(南京林业大学)探讨了生态风险视域下林木转基因技术的“负责任创新”问题。她指出,“负责任创新”(RRI)以鲜明的实践指向构建了创新与责任相结合的伦理框架,日益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当前,以“创造”优质林木新品种为目标的林木基因工程,潜存着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效益预期,同时也面临着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生态风险。而我国林木转基因技术创新在伦理责任规制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一个可能的有益选择是运用“负责任创新”理念方法和行动框架,进行林木转基因技术的伦理责任规制及政策优化,寻求其生态风险的最大化规避。
四、关于“互联网+”条件下信息技术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潘恩荣(浙江大学)就“魏则西事件”剖析了“互联网+”流量变现过程中因资本逻辑与内部短期指标KPI(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双重压力导致的伦理陷阱。他们指出,当“互联网+”经济主体的流量变现能力偏弱时,资本逻辑的压力与内部短期指标KPI考核的压力开始贯通而出现上下失守的局面,导致违法问题借此通道潜入且被其他伦理问题遮蔽,对公众形成一种伦理陷阱——“魏则西陷阱”。其中,资本逻辑是形成该逻辑的主导力量,KPI考核是促成该陷阱的临门一脚。预防和应对“魏则西陷阱”必须从法律层面、工程伦理层面和代码设计层面协同作用。
钟平玉、黄欣荣(江西财经大学)对“互联网+智慧医疗”的发展机遇、挑战、边界确立以及未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他们认为,在政府语境下的“互联网+医疗”让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更多的人服务及共享,免去传统医疗中大量繁琐的就医环节等问题。但是通众多以盈利为目的资本介入到了移动医疗领域,单纯为追求效益和回报反而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医疗的主体仍是医疗,互联网的作用在于使医疗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降低医疗费用,让患者和医生、医院管理者更方便,达到“择优、共享、方便”的体验。“互联网+医疗”将成未来医疗的主要形态。
陈尧嘉(江西理工大学)则探索了“互联网+”条件下的生态文明建设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不断演进,大数据技术、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等新兴技术的蓬勃兴起对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作为信息时代的核心生产力,“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这一条件下,传统行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逐步转型走向绿色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为生态文明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新的建设思路。
[作者簡介:邓永芳,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