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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的关系

2017-07-12张煜容毅金

张煜++容毅金

摘 要: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是当前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两种路径与方法,然而,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两种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和学科发展过程中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一些学者着眼于美德伦理相对于规则伦理(主要指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方法论优势,认为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中的美德伦理方法足以超越或替代传统的规则伦理方法。另外一些学者则针锋相对地认为美德伦理方法仅仅是对规则伦理方法的补充。实际上,两种方法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以何种视角来审视与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如果从伦理学的本体论视角考察,环境伦理学的使命是为环境保护的道德要求提供道德理由和依据,而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相比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自足性,因此,它是一种超越性或替代性的方法。其次,从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或实践性的伦理学视角考察,它也要为环境保护的实践提供具体明确的原则性与规范性的指导,美德伦理方法又显然没有规则伦理方法具备更广泛的适用性与更明确的实践指导性,因此,它是一种补充性的方法。最后,从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整体视野来看,美德伦理的方法与规则伦理的方法对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与学科发展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之间是并存互补并逐渐融合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 环境伦理学;美德伦理;规则伦理;道德原则;道德理由

Abstract:Virtue ethics and rule ethics are two approaches to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However,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been debating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pproaches in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discipline development. Some scholars focus on the methodological superiority of virtue ethics over rule ethics (mainly referring to utilitarianism and obligation), and argue that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n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can transcend or replace traditional rule ethical approach. Others argue that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s only a supplement to rule ethical approach. In f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depends on the perspective with which they are examined. First of al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al ontology, the miss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is to provide moral reason and basis for the moral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refore,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s more convincing and self?sufficient than rule ethical approach. It is a transcendent or alternative approach. Secondly, as an applied or practical branch of ethics, environmental ethics provides concrete and definite principles for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unlike rule ethical approach, lacks applicable and explicit practical guidance, so it is a complementary approach. Fin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research,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and rule ethical approach are both indispensable to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subject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two are complementary and gradually integrated.

Key words:environmental ethics; virtue ethics; rule ethics; moral principle; moral reason

20世紀70年代以来,西方环境伦理研究主要围绕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等问题进行争论,形成了诸如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深层生态学、大地伦理、自然价值论)等环境伦理学派。各个派别之间所持的具体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在理论建构方法和表现形态上要么是功利主义的,要么是康德义务论式的,总之都是规则伦理向度的理论建构。规则伦理方法固有的缺陷,致使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因此,一些西方学者受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复兴思潮的影响,就此转向以美德伦理的方法来研究与建构环境伦理学,称之为环境美德伦理学(Environment Virtue Ethics,简称EVE)。

环境美德伦理学以道德主体自身德性或品质的卓越与完善为环境保护提供道德依据和理由,并通过对环境美德的培养与环境人格的践行使人们自觉主动保护环境,而不是像传统的环境伦理学那样,通过诉诸非人的自然存在物的所谓“利益”“权利”与“内在价值”等概念来为环境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并通过硬性的环境原则与规范对人们环境行为的外在约束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各有优势与局限,因此,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一些学者主张美德伦理方法是对规则伦理方法的超越与替代,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实际上,两种方法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以何种视角来审视与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考察,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与理解也自然不同。本文拟从环境伦理学学科性质的多维视角,具体分析与考察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和理论研究中的关系问题。

一、基于环境伦理学的“伦理学”本体论视角考察

按照当前伦理学知识的类型划分,环境伦理学无疑属于一种应用伦理学。但同时,它从根本上又仍然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具备而且应当具备伦理学所有的基本特征与属性。因此,要深化对环境伦理学的认识,必须首先理解“伦理学”本身。正如学者邓安庆所言:“对应用伦理学概念的准确把握,不能脱离(传统)伦理学的概念本身,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理解(传统)伦理学的概念本身,就无法准确理解应用伦理学的概念。”1而若要理解“伦理学”的概念本身,我们又不得不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因为“伦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首先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获得定性的。以亚里士多德对伦理学这门学问的经典阐释为准,他认为伦理学(ethics)是人们对伦理生活(ethos)进行反映与反思的观念性或理论性的产物。ethos在希腊文的日常语义中指的是“风俗”“习惯”和“习性”的意思,同时,它还进一步关涉由“风俗”“习惯”和“习性”对个体潜移默化而形成的德性品质,并最终综合引申为日常的伦理生活或伦理现象。亚里士多德对作为一种思想或理论的ethics与作为日常生活的ethos之间作了清晰的划分,他指出:伦理生活体现为道德现实中的风俗及其在个人身上形成的品质,而伦理学则是针对这种风俗和品质的一项研究。2质言之,伦理学并非伦理生活,而只是对伦理生活的理性反思与批判。然而,近代以来,受自然科学的强势影响,伦理学家们也不断将伦理学“科学化”,试图使伦理学成为一种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他们希望伦理学也能像自然科学那样,能够准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换句话说,倫理学也要能够为我们的伦理生活提供明确的道德要求与实践指南。尽管伦理学的这项事业总是让人向往,但这却是伦理学最无法胜任的,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史以及人们伦理生活的现实状况无疑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既然如此,当前我们还能够对伦理学这门学科抱有何种希望呢?或者说什么才是伦理学的真正使命与任务呢?对此,我国学者李义天认为,伦理学作为一项理论研究,它的使命并不在于越俎代庖地制定道德要求,而在于对ethos所提出的各种道德要求进行理性的批判、论证和反思。也就是去论证这些道德要求存在的依据和理由——“为什么应该这样”,以及采纳这些道德要求的基础和条件什么——“何以可能这样”。1如果一项道德要求具备足够充分合理的依据和理由,那么它就应当被继续采纳与强化;反之,伦理学就要提醒人们修改乃至放弃这项道德要求。总之,伦理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对道德要求背后的道德理由予以批判性的反思,并最终使其建立在一个稳固合法的基础之上。笔者赞同此种论断,并且这也契合了(传统)伦理学原初内涵。

同样的道理,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它的主要使命也并非是要提出保护环境这一人所共知的常识性的道德要求或伦理原则,而是要为环境保护提供充分有力的道德依据和理由。为了完成这一使命,环境伦理学家们已经建构起各种理论,但这些环境伦理学理论总体上是以规则伦理为理论基础和理论建构方法的。如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论与阿提费尔德的生物中心主义都是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与建构方法,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泰勒平等主义的生物中心主义以及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都是以义务论为理论基础与建构方法。他们要么是基于非人存在物的利益,要么就是基于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来为环境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和道德理由,然而这些理由对于环境保护的道德要求来讲并不充分,甚至显得有些牵强。就义务论式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来讲,它们主要以自然存在物拥有所谓的“内在价值”为依据,进而将保护自然环境视为一项人类天然的道德义务。但是,首先,人们对于自然存在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这一问题本身就有很大的分歧,如日本学者岩佐茂认为:“承认人以外的存在物也具有固有的价值与权利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2我国学者刘福森也指出:“不存在什么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价值关系只能建立在人道(人的生存之道、发展之道)原理的基础上。”3其次,即便自然存在物真的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我们在理论上也无法跨越“是与应该”这道鸿沟。因为从非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这一事实仍然无法从逻辑上推导出人类应当要出于对这种内在价值的尊重而保护生态环境的结论。而以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繁荣等生态系统自身的运行规律为依据并直接将其视为对人们环境行为的道义约束,这也显然忽略甚至否定了自然科学与伦理学两个不同领域之间的界限,因而同样也是不合理的论证方式。另一方面,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和建构方法的环境伦理学主要基于动物的苦乐感受或生物的自身利益来为环境保护提供道德理由,但是这样的理由也同样面临诸多问题。首先,以这样的理由来为环境保护进行辩护,显然并没有将包括山川、河流、空气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等非生命的自然存在物纳入到环境关怀的对象中。其次,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与平等原则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有时功利最大化原则的实现是以牺牲平等原则为代价的。最后,动物或生物的利益的计算与比较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总而言之,传统的以规则伦理为理论基础和建构方法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并没有能够为人类的环境保护行为提供充分合理的理论依据和道德理由。因此,这也就使环境伦理学的“伦理学”意蕴大打折扣,乃至一些学者据此对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伦理学而存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成为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们转向传统的美德伦理学寻求新的理论建构路径的最初动因。

与以规则伦理方法(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建构的环境伦理学理论不同,环境美德伦理学摒弃了传统环境伦理学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建构路径,即不再以工具价值的理性计算和内在价值的道义推演来为环境保护提供理论辩护,而是转向美德伦理学的方法,即以人类道德主体的德性或品质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基础。如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开创性人物托马斯·希尔(Thomas Hill)就在其一篇名为《人类卓越理想与自然环境的保护》的文章中系统审视了以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宗教信仰为理论基础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结果发现所有这些理论都无法为环境保护提供完全充分合理的道德理由。因此他指出,环境伦理学不应再纠缠于“非人存在物有没有权利和利益”“自然存在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上帝对于人类破坏环境的意志是什么”等问题,而应当转向“具有何种品质的人倾向于破坏环境”以及“如果我们大肆破坏环境,那么我们将成为什么样的人”1,这样也就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和重心从外在的客体自然界转移到人类主体自身的内在德性或品质上,并以人类对自身德性品质的卓越诉求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撑与辩护理由。无独有偶,我国学者曹孟勤教授也同样指出:“人对自然界的道德义务并不必然与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相关,而是直接与人性相关,人之为人才是人对自然存在物承担道德责任的根本依据。”2而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相比于其他动物具有高度的道德自觉与崇高的德性诉求。也是说追求并实现自身德性品质的卓越与完善,是人“作为”人并且“成为”人的内在规定与终极指向。更进一步讲,人类德性的完善又必然内在蕴含着自然环境的和谐美好,即一个德性卓越完善之人不但应当待人以德,而且应当以博爱关怀之心对待自然环境,这也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而一个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肆意践踏和破坏自然环境之人的德性品质必然是不健全或不完善的,甚至是低等与腐败的。因此,人类自身德性的实存性与德性完善的应然性也就必然从逻辑上推出环境保护的道德要求。这样,环境美德伦理学也就借助美德伦理的方法将环境保护的伦理基础奠定于人类自身的德性与品质的基础之上,从而摆脱了传统环境伦理学因规则伦理方法的局限所导致的理论困境,进而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充分正当的道德理由。当然,对于以美德伦理的方法或路径来建构环境伦理学理论,国内外学者也提出不少质疑与批评,但这些批评或指责主要集中于对环境美德的实践应用效力层面,而从环境伦理学在根本上属于伦理学这一范畴的视角来讲,其主要使命与任务并非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是要为环境保护的道德要求提供道德理由与依据。而对此,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相比具有更强的理论说服力和自足性,因此,它足以超越或代替规则伦理的方法来完成这一使命。

二、基于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应用性视角考察

环境伦理学也是一种应用伦理学,因此,它应当具备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独特性。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将伦理学的基本原理、规范和原则应用于人们当前或未来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所形成的理论形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实践应用性。通俗地講,它是始终围绕现实社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道德问题来展开理论研究的,其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对人们解决这些道德问题尤其是道德难题提供具体明确、简化可行的道德原则与理论指导,进而促进和提高人们在现实伦理生活中的道德水平。环境伦理学也同样肇始于现实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恶化与生态危机的出现。为了解决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人们经过深刻的反思,认为必须突破传统狭隘的伦理观,将生态自然纳入到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中,进而建立一种以保护自然环境为宗旨的新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因此,环境伦理学应运而生。这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学产生最初原因与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对生态危机的解决提供新的伦理价值导向和实践指导原则,而对此,以规则伦理为理论基础与建构方法的环境伦理学显然具有足够的方法论优势。因为建立一种普遍适用、明确具体的环境行为规范与道德原则正是规则伦理向度的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诉求,也是其理论的独到之处。具体而言,环境伦理规范与原则是人在处理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时,尤其是在人类的利益与自然环境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所确立的一套人类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如史怀哲提出,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实现最高价值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反之,就是恶的;大地伦理学提出,以是否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判断行为正误的伦理原则;泰勒提出了在人类利益与自然环境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自卫原则、均衡原则、最小错误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动物权利论提出了伤害少数原则和境况较差者优先原则,等等。这些关于环境行为的道德原则与规范的建立对于人们的环境行为选择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而且,其中一些原则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环境政策和环境法规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以环境伦理学在规则伦理向度的理论建构从根本上契合了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应用性特征。

环境伦理学的规则伦理方法尤其是义务论方法,针对人们的环境行为所提出的伦理原则或行为准则应当说是具体而明晰的,而美德伦理的方法显然难以做到这一点。具体来讲,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等以“行为”为中心的规则伦理学不同,美德伦理学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伦理学理论,关注的是“行动者”及其品格,它要告诉我们的是“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我们应当如何行动”;而且,仅依凭行为主体的德性或内在品格也无法告诉我们在现实中该如何行动。正如约翰逊在批评美德伦理学家赫斯特豪斯以美德作为行为正当性的标准时所说:“它并没有告诉我们这样的事情,即通过考察一个有德者的行为举动,我们就可以知道那些行为是我们应当履行的正当行为。”1而如果依凭行为者的内在德性或品格特征难以为人们的外在行为提供直接而稳定的实践指导,那么,同样的道理,一个即使具有充分的环境美德之人也无法确切地知道具体的环境行为选择,尤其是在人类利益与自然环境保护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行动。其次,人们对于环境美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环境美德”应当包含哪些具体的德目内容以及它们对人们的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等,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如赫利(Marilyn Holly)就认为,人类本性构想的改变影响着对美德与邪恶的认识,使得环境美德德目总是处在变动过程中;环境美德伦理对快乐高低程度的区分以及划分的标准很难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2另外,现代社会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以规则或规范为基本架构的社会,德性的式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既定事实与典型特征,而在社会结构发生根本转变的时代背景下,试图以美德伦理作为思想资源和理论方法来处理复杂的环境问题,难免使人产生一种隔靴搔痒的不实之感。正如学者童建军所指出的:尽管我们对美德伦理有着难以割舍的“文化乡愁”,但是,我们仍然没有充足的合法性理由期待它能够彻底胜任环境难题。尤其当这种“文化乡愁”只是知识界部分人的精神运动时,它更难以触发广泛的相关社会行动。3因此,综上所述,从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或实践性的伦理学视角考察,它也要为环境保护的实践提供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的原则性与规范性指导,而美德伦理方法在这一方面显然没有规则伦理方法具备更广泛的适用性、更明确的实践指导性以及更为切实的可操作性,因此,它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