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的探讨
2017-07-10陈建雄
摘 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区域报警系统与集中报警系统不易被划分清楚,本文对区域报警系统与联动的设备的关系进行分析,使设计中对报警系统分类更加准确合理。
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消防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为三个类型: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如何合理选择报警系统的类型,需要对三类系统的内在差别以及外在特征理解到位。对集中报警系统与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差别,规范中规定很明确,设计容易把握,而对区域报警系统与集中报警系统的差别,规范规定不清晰,设计中经常碰到二者的选择问题。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火规》)中3.2.1条规定: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此处为《火规》中提出的区域报警系统設置原则,依据此规定,选择区域报警系统还是其它类型系统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联动消防设备,但在《火规》中所列举的联动设备中,区域报警系统并不是一个都不联动,比如声光报警,规范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了执行中无法准确选择。
怎么来区分这些联动设备呢?笔者认为:区域报警系统是最简形式的报警系统,区别于集中报警系统的基本配置,要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只保留报警功能以及控制器自身可以完成的联动功能,不配置联动控制器,有无消防控制室都可以,虽然是设在有人值班的场所,但不像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是需要操作系统的专业人员,这样就形成了级别间的差距。重要的联动消防设备,不仅有自动控制方式,还有手动控制方式,有强制启动线接入联动控制器,需要专业人员操作。所以区分区域报警系统与集中报警系统主要看是否有这样的联动消防设备存在,如果有就需要配置联动控制器及专业操作人员,自然就是集中报警系统。
那么这类自动消防设备都包括那些呢?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8.4.1中13条规定:设计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上主要说明的是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的充分条件,间接的提到了消防联动的设备范围。
在《火规》中第4部分消防联动控制设计中,介绍了以下系统的联动设计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电梯、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另外还列举了相关联动控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和安防系统联动。
《火规》4.1.4条强制规定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凡是设置了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的保护对象,必定需要专业的人员操作,区域报警系统不适用。这样的消防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者泡沫灭火系统是针对特殊重要场所设置,这样的对象对火灾自动报警要求高,且需连锁动作多,与区域报警系统不匹配,应该设置消防控制室,设专人监控消防设备,不必再详细论述。其他系统需要逐一分析。
《火规》的4.3.1的条文说明中:当建筑物无火灾自动报警时,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自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消防泵。这说明有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不一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可以独自组成控制系统,也可以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组成系统。此规定与《火规》4.1.4强制性条文有些矛盾,要求消防水泵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如果没有自动报警系统,就没有消防控制室,就无法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所以此强制规定应增加前提条件,只有在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下,才执行。当保护对象有消火栓系统,且需要设置报警系统时,根据规范及相关图集不可以用区域报警系统。《火规》上关于消火栓系统联动的规定都是在集中报警系统中实现的。规范排除了这种可能性:消火栓自成控制系统,消火栓按钮用于直接启泵,区域报警系统只负责报警。保护对象有消火栓的情况很普遍,按照规范,要么没有报警系统,要么就是集中报警系统,缺乏中间配置,对于系统设计少了灵活性。
当保护对象中有防火门时,如果保护对象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自然不需要,如果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看有无消防控制室,没有的话不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对于区域报警系统,有无消防控制室都是允许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报警系统一般不配置消防控制室,且使用此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也没有必要配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当保护对象中有防火卷帘门时,不是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需要设置主要由保护对象的类型决定,防火卷帘可以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卷帘门控制器控制门的动作,不需要另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保护对象设置了火灾区域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门的动作仍然由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器完成,不要求区域报警系统来联动,这样仍然符合规范要求。在这个基础上调换下配置方式,由区域报警控制器发送触发信号,防火卷帘门控制箱负责执行连锁动作,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且不增加设备和人员。但此方式却与规范规定的区域报警系统无联动功能相矛盾,如果使用联动方式,需要把区域报警系统升级为集中报警系统,再配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当保护对象中存在电梯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要以保护对象来定,与电梯无关,当需要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能否联动电梯呢?笔者认为可以,这种联动只是简单的状态传输,就像声光报警把信号通知给人一样,规范中所指的电梯是普通电梯,不是自动消防设备,电梯动作是为了疏散,不是为了防火灭火,而且联动动作是电梯所具备的功能,只是从区域报警系统获取一个报警信号,在只有报警功能的基础上增加疏散功能,没有任何损失。如果因为规范规定,就放弃这个功能未免死板。
区域报警系统能否使用火灾警报?依据《火规》的3.2.2关于区域报警系统的组成: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可见火灾声光警报器是标准配置。
《火规》的4.8.7条强制要求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4.8.8条要求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在其他条文中要求了消防控制室必须对消防应急广播的操作。这说明区域报警系统中不应出现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且消防广播本身需要专业人员来广播通知。如果报警系统有必要使用消防应急广播,则应该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者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需要多个输出模块来执行,且有分区联动的要求,不应由区域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完成。
《火规》中对区域报警系统没有一个直接的定义,而是给出了选用原则和系统组成,组成中没有对报警控制器做具体限制。区域报警系统控制器需要连接火灾声光报警器,必须有输出继电器接口,输出接口应该有多少,规范没有规定,有观点认为这些接口可以连接有限个联动设备,这样就扩大了区域报警系统的应用场合,但是此观点无法得到规范印证。严格按照规范对控制器的选用原则,此输出接口只能接火灾声光报警和非自动消防设备。前面提到的切断非消防电源和安防系统联动都不是自动消防设备,应该允许接到区域报警系统。
但是《火规》条文中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这些功能,区域报警系统没有消防联动控制器,也就是说规范只强调了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该具有这些功能,这在设计中容易产生分歧。区域报警系统如果不允许联动任何设备,就不应把火灾声光报警列入联动设备内,或者条文中明确除声光报警外不允许联动其它任何设备,而且应该把“自动消防设备”改为“设备”。如果规范中对区域报警系统给出定义,或者规定报警控制器接入内容,就不会产生这些歧义。
需要注意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的类型是针对整体而言的,不是一个单体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的保护对象可以是建筑单体也可以建筑群。一个建筑群中可以出现区域报警控制器,这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以是联动型的,区域控制报警器与上级控制器有通讯线缆连接,但这不是区域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的控制器也具有与上级通讯的要求,但传输的对象是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
参考文献: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作者简介:
陈建雄(1979-),男,河北张家口人,工程师,从事電气设计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