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公共管理:一种连接行政区行政和跨域治理的新范式
2017-07-10周靖
周靖
摘要:自改革开放开始,中国逐步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具有地理“溢出”效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要求管理主体打破既有行政区划的边界,逐步实现跨区域的合作和联动。借鉴西方理论和实践经验,跨域治理是适应这一背景的一种方式,但它并不适用于中国的公共事务现实。由于中国社会政府依然是最主要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威,其他主体都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不能很好地承担治理责任,区域公共管理就成为目前中国社会应对这一现象的理性选择,也是从既有行政区行政到西方跨域治理这两种道路中选择的具有可实现性的中间道路。
关键词:行政区行政;跨域治理;区域公共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长期以来的政府管理模式都是以行政区区划为基础,进行相对单向性同时也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在上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下,每个行政区划内根据本区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政府行政管理。应该说,这一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并没有显示出太大的弊端,相反,它有利于划分不同行政区划政府部门的管理责任,并在积极的方面能够因地制宜。
然而,进入到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有自己的现实国情和政府管理上的历史传统。所谓“治理”要求多主体,它是基于不同行为主体在不同领域中的能力能够满足解决相关问题的要求这一基础的。然而,在中国,公共事务最终还是由政府来解决,其他行为主体暂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应对相应的问题。从而,从原有政府管理模式一下改变至跨域治理不具备现实的可行性。以政府为行为主体和最终权威,打破原有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管理”成为一种可以选择的模式。
二、行政区行政:需要被超越的旧范式
“在一级政府的地域管辖范围内,地方政府独占本区域内的行政管辖权,其权力行使的法律效力范围限于行政区域内部, 对其它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内部事务无权干涉。”行政区行政在一定历史时期符合了中国国内各地区有效的行政管理,但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下和应对新时期出现的一系列跨区域甚至是跨国公共事务中却变得弊端明显,甚至寸步难行。因为行政区行政关于权力划分和权力的地理边界的严格限制,只能利用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威在已经圈定好的行政区域内部行使权力、解决问题,这样强行的地理界限分割造成了跨域公共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主体、解决主体,从而要么被搁置,要么被推来推去,要么各行其路。在不同行政原则、行政路径和区域利益的作用下,很容易造成“公地悲剧”,导致跨域问题难以解决。
制度与政府行政的发展是与时俱进的,政府的权威来自于其能将集中于政府的公共资源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解决和公共问题的应对。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共问题特点、形态的变化,使得原有的制度与政府行政的设计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此时,对既有制度和政府行政模式的渐进式改革就显得十分重要。无论是从政府行政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政府权威合法性的角度,致力于最终能有效应对和解决公共问题都是其目标。因而,日益显示出弊端的行政区行政就成为必须要被超越的旧范式。
实际上,中国不是第一个面临随着经济和技术发展而带来的公共问题跨越边界难以有效解决问题的国家。相反,这是一个日益增长的全球共同问题。公共问题的流动性、外溢性、无边界性,不仅体现在一个国家内部,也体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在一个地理范围的跨国区域内甚至是整个全球范围内。在国际社会上,中国作为一个“黑箱子”或者说“实心球”似的国家实体,已经广泛参与到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具有打破国家“边界”通过合作、双边乃至多边努力应对和解决公共问题的经验。这也为中国国内跨域公共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理论上的道路——跨域治理。
三、跨域治理:未达的理想范式
跨域治理是针对于越来越多的“跨域事务”而兴起的新的公共治理和行政管理理念,它在根本上是由跨域事务的复杂性而造成。跨域事务的复杂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跨域性公共问题的范围往往超越了任何单一部门、组织或政府层级的管辖权之外;其次,具有跨越疆界的外部性,政府机构采取政策所产生的后果可能是由其他的地方及人民来承担;最后,问题解决具有政治性,由于跨域事务本身的公共性具有不可分割的特质,因此无论是共同利益的追求,或是避免共同性灾难,都需要具备某种政治性的安排。
跨域事务的复杂性所要求的有效治理具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管辖和管理的内涵和意义。具体而言,跨域治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团体或行政区,因为彼此间的业务、功能或疆界相接及重叠而逐渐模糊,导致权责不明、无人管理与跨部门的问题发生时,即由公部门、私部门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组合,透过协力治理、社区参与、公私合伙或契约协定等联络方式,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跨域治理超越的不僅仅是行政区行政的权力地理边界、责任边界和利益边界,也在应对公共事务的主体上发生了改变,是一种既有权力分配、运行模式的根本性变化。跨域治理要求政府权力的下放,要求私营部门、非盈利组织、社会团体甚至是公民个人的参与。但是这种纯粹的“跨域治理”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国情。首先,中国的行政权力结构一直是垂直性的,具有非常明显的层级制特征,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权力尚不充分。其次,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发展初期,长期对政府权威的依赖使得来自于社会层面的私营部门、非营利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没有培养和形成作为主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能力和意愿。中国社会的行政机制长久以来就具有垂直性特征,不具有权威分散下放的民主理念根基和基础,还处在“简政放权”的初级阶段。从而,所谓“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在现行的中国国内政治体制和社会条件下,并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跨域治理的最终目标是解决跨域公共问题,而对于解决该问题的路径不应该是理论意义上的或者是教条的。公共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一种公共产品的供给,因而,从最终目标的实现角度,如何能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实现公共产品的最有效供给才是主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能够最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实现跨域公共问题解决的范式就是目前我们应该追求的范式,而这种范式,既是对行政区行政旧范式适应社会发展的改革,也是汲取跨域治理的理念内核进行中国化的实践改良,从而形成连接起行政区行政旧范式与跨域治理理想模式的中间桥梁。
四、区域公共管理:可行的现实范式
因为行政区行政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国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为一种具有严重滞后性的模式,而跨域治理又远远超出了中国政府行政传统和社会发展成熟度而成为一种激进的变革,一方面不具备马上落实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这样激进的结构性变革将造成政府权威衰落,社会权威还无法完整建立,从而走向无序状态。那么,是否有一种折中主义的方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跨域公共事务管理道路就成为核心的问题。这时,“区域公共管理”就成为一种被广泛关注的可行的现实范式。
“区域公共管理”是以区域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解决特定区域内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而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现代治理的社会活动。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它既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行政政府权力被限制于地方,眼光和利益仅仅囿于局部的地方利益,对于越来越多的跨域公共问题不愿付出成本提供公共产品从而导致“集体非理性”结果的弊端。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整体性结构化的制度创新过程,它依托于政府权威和社会发展现实,同时,在各行为主体的互动博弈中对政府与社会两方面力量和运行模式进行积极塑造。从而,通过区域公共管理可以使原来各地方政府单独提供公共物品的外部利益内部化,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合作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按照收益大小分摊成本,这样就可以增强各地方政府供给区域性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在兼顾地方政府利益和区域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改善区域性公共治理的状况。
参考文献:
[1]彭彦强.区域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合作与行政权协调[J].经济体制改革,2009(06).
[2]王佃利,杨妮.跨域治理在区域发展中的适用性及局限[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
[3]林水波,李长晏.跨域治理[M].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