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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重复投保法律问题研究

2017-07-08王雷

中国经贸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保险法法律问题

王雷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重复保险的概念与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并重点研究了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针对目前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供相工作者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保险法;重复投保;法律问题

从概念上来讲,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以相同的标的,利益以及相同事故分别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签订相同的保险合同的行为。它一方面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损失填补原则;另一方面也与公平合理的界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重复保险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本文通过对重复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分析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对于促进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与构成

1.重复保险的概念

严格来说,重复保险有广义的定义与狭义的定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重复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利益以及同一事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从狭义上来说,重复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利益以及同一事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且所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狭义的重复保险实际上就是在广义的重复保险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所有保险合同中缴纳的保险金额总数相加超过保险价值这一附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利益以及同一事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与多人同时签订相同的保险合同,并且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很显然,这两部法律在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这就给保险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采用哪一种重复保险较为合适的问题上,很多人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相对来说,广义的保险概念在语言表达方面更加适合我国得到语言表达习惯,也更能体现出立法过程中的简约原则。

2.重复保险的构成要素

关于重复保险的构成要素,我们从重复保险的概念中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它主要由以下四个主要因素构成:第一,投保人应当以同一标的及保险利益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协议。第二,重复保险必须是为了同一保险事故而与多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如果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每份保险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称之为重复保险。在某种情况下,保险事故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别,但也可以作为重复保险也进行判断。比如一个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火灾保险与运输保险,假如他所投保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那么在补偿时也可以作为重复保险来进行补偿。第三,保险人必须在同一保险期间签订多个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是在前一个保险合同终止以后,另外一个保险合同才生效,那么这两份保险就不能构成重复保险。严格意义上来讲,保险期间的重复,也是不要求二者在时间上完全一致,只要二者有交集,那么就能够构成重复保险。第四,投保人必须要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不同的合同,如果投保人是与同一个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那么就不能够称之为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各个国家也有很多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中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可以把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按比例责任进行分摊。这种方式不对保险进行同时或异时之分,规定各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金额之间的比例来进行责任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瑞士的《保险契约法》均采用按比例责任进行分摊的方式。

第二,比例责任与优先承保兼顾分摊。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分摊的规定中,把重复保险又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划分,有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两种。对于同时重复保险,各个保险人按照比例来进行责任的分摊;对于异时重复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当合同签订时间靠前的保险人承担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时,由合同签订时间靠后的保险人来承担差额。异时重复保险认为各保险人都是连带责任人,日本的《商法典》与法国的《商法》都采用这种方式。

第三,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这种方式不考虑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每个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以各自保险金额为限来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人超额给付保险金,那么他可以按照自己的保险金额与总金额的比例对其他保险人享有求偿权。德国的《保险契约法》与英国的《海上保险法》都采用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方式。

三、完善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措施

在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严重损害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加强关于重复保险的立法規范,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把保险合同分为了两种:一种是财产保险合同;另一种是人身保险合同,这种情况导致一些具有补偿性的人身保险没有办法用于损害补偿原则,也没办法适用于重复保险制度。重复保险制度立法的宗旨是禁止超额保险和平衡各方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修正,在以人身与财产作为基础分类的前提下,明确损失补偿类保险种类,将部分人身保险中的补偿性保险纳入其中,并且通过重复保险制度加以规制。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我国的重复保险采用比例分担责任方式,但是对于比例分担的具体方式和追偿对象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这可能会导致某些保险人为了一己私利,对保险责任进行推脱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等到保护。我国可以尝试采用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形式,让被保险人享有任意索赔权,并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在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于重复保险责任分担方式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解决。对于保险人赔付金额超过他应当赔付的范围的,法律要保障该保险人有向其他保险人请求分摊的权利。

重复保险的产生,是因为有些投保人缺乏保险知识或为谋取不正当得利,但是也存在着有些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诱使他人重复投保。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有些保险人可能会以保险人意图获取非法获利、保险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等为借口推脱保险责任。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我国要建立健全保险领域的诚信体系,可以规定由于保险人未尽核保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利益受损的,保险人要付全部的保险赔偿责任,加强保险人的责任心,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事故损失,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居民对于保险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保险制度了解较少,很容易在投保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因此,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加强重复保险立法,提高保险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红倩.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2]任杰.我国保险法上的重复保险通知义务规则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唐英.关于重复保险法律问题的再思考——兼对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质疑和修正[J].行政与法,2016(3):9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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