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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代,公民权益如何保护

2017-07-08柏立席

检察风云 2017年13期
关键词:黑名单主播

柏立席

网络直播平台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迅速壮大,其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借助网络也会产生放大效应。网络直播对公民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网络直播不同于网络发帖和电视节目,后者可以通过内容审查来实现有效的内容监管。但网络直播是即时性的,只有内容播出来以后才能发现,因此,对其监管就更加复杂和困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表示,“要应对互联网侵权行为,需把预防工作做到位。应重点监管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针对网络直播的特点,必须实施全程、实时、动态的监管。”

“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一旦行为发生,迅速传达至受众,便无法挽回。特别是当某些主播从事淫秽表演、发表反动言论、鼓吹暴力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若不能事前防范,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建议,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需要结合业务模式、技术特点制定有效的措施,不仅包括实行主播实名制、黑名单制,还需要对主播建立一定的准入门槛,通过比较严格的法律法规培训,方可进入网络直播行业。对于平台而言,不仅需要针对主播制定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更需要通过技术、人工等方式实时监督主播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四川“伪慈善”事件中,主播显然向“围观群众”隐瞒了其“假慈善、真圈粉,伪捐款、实敛财”的真实目的,诱导大量网友关注的同时也通过“刷礼物”“购买虚拟货币”等手段敛财。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此外,据《刑法》第266条、《慈善法》第107条的规定,如果网红主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加强行业自律,实名制、黑名单、分级制呼之欲出

在一系列“伪慈善”事件中,有关部门发现,网络主播的账号被冻结后,往往很快又发布了新账号,继续吸引“粉丝”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能够严格执行,那些劣迹主播将不再有生存土壤。中国智能多媒体终端技术联盟秘书长、互联网专家包冉表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直播的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如不出台清晰的管理规范,行业很容易变得混乱不堪。“实名制+黑名单”可行,网络直播不能再任性。

“‘黑名单在网络直播行业意义重大。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突破法律底线留住能够获利的主播,即便明知其是‘问题主播,平台担心主播‘跳槽,也不敢轻易得罪。”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黑名单”制度建立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回直播市场。

在由多家业界研究机构近日联合举办的“数字论坛——直播行业监管风暴专家研讨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提出施行直播“实名制”。他认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黑名单制度都是实现“实名制”的重要手段。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认为,直播行业应建立内容分级制度。比如,直播间可根据播出内容种类和表现尺度、语言状况确立级别,对于不同级别直播,具体监管措施应有不同。

笔者注意到,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提出要建立“信用等级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分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近期,主播“黑名单”制度已随着《规定》出台逐步建立。

“《规定》要求网络主播享受的管理和服务与自身信用等级直接挂钩。主播权限不是和关注度挂钩,而是和信用记录挂钩,这就意味着商业利益将与信用挂钩,诚信将重回网络直播市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这是新规最大的创新之处。

专项整治、加强立法,对直播野蛮生长说“不”

由于竞争过于激烈、平台运营成本过高等因素,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开始游走在灰色地带,采取“擦边球”策略,利用涉黄、涉赌、涉暴甚至涉毒等内容吸引用户,并催生出一批靠低俗内容起家的“网红”群体,滋生出行业各种乱象。这些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待网络直播这样的新生事物,要做到制度先行、规则完善、监管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已开展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整治工作。

“政策能否发挥实效,关键要看落实。”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表示,直播不能“向钱而生”,要遵循社会公德,传播积极、健康、主流的内容。直播经济发展极快,相关部门应根据最新情况制定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引导和规范,让直播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笔者从公安部网站获悉,为切实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召开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全面检查网络直播平台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网络直播平台全面清理各类违法有害信息,依法关停传播违法信息的账号、频道,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

工作中,重点整治三类网络直播平台:一是群众举报、网络曝光或网民反映问题集中的;二是涉嫌存在色情表演、聚众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企业自身管理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的。公安机关表示:对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信息,或组织色情表演、聚众进行赌博、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打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7年3月2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做出部署,从3月至11月,开展“净网2017”专项行动,聚焦网络直播平台、“两微一端”、弹窗广告及网络文学作品等四个领域,严打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并督促网络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其中,把整治违法违规网络直播平台列为首要对象。对问题严重或无证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坚决关停网站并下架APP。

2017年4月10日,安徽省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周楚接受笔者采访时直言: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文化也不能任由“毒草”侵害,要从规范网络文化,促进网络管理法制化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和治理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市场的参与者,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合法参与、有序经营,这一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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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直播,传播正能量

提起“网红”可能更多的评判是负面甚至贬义。而此时,全国范围内的交警执法直播可以说让广大网友眼前一亮。执法直播其实是顺应网民需求,大部分网友更愿意看到这种阳光的形象、更愿意听到这种正能量的声音。让执法交警成为“网红”,为网络直播带来的是一股清流,能把正确的价值观、应遵循的法律规范以及实用的常识传递给网民。

从2016年8月9日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多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官方微博、直播平台等渠道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国交警直播月”活动,直播交警一线执法现场。

2016年8月16日,湖北高速交警以“暑运期间的重点违法行为整治”为主题开展了首次执法直播,吸引了15.9万网友观看,18.3萬点赞。

2016年8月30日,安徽合肥交警在6个网络平台直播夜查酒驾行动,吸引150余万网友观看,并收到30多万个点赞。

2017年4月,笔者参与了安徽省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的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直播活动。在直播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交警执法的全过程,也能够听到民警与受检查车主们的对话。

在执法前沿开展视频直播,形成强大执法直播矩阵,并与网友实时互动,几个小时直播,共有超过5万人在线观看,收到3万人次网友点赞。

采访中,该县交警大队长陈保护对笔者说:“网络直播就是让民警在‘阳光下执法。它既能让广大网民对交警执法进行监督,也将交管工作的种种不易展现在公众眼前,其过程也是一个普法过程。人们可以直观地看到那些不文明、危险和违法的行为是如何接受惩处的。既可以让旁观者接受一次普法教育,同时还可以倾听网友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的重要渠道。”

这是用网络直播作为推进交警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一种创新尝试,把民警的执法过程直接展现在镜头下面。要适应这样一种网络舆论生态,这就极大地推动了民警自觉下工夫提高执法水平,以主动的姿态积极树立文明规范执法形象。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也更加严峻。交警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普法教育可能是一对一的,查处一起、教育一起,而执法直播直接吸引网友“围观”,现场生动地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同时向几十万人讲解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处罚标准以及安全行车常识,极大地扩充了普法教育的覆盖面。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全国交警直播月”活动,既能让网民获得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和安全出行知识,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也可以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更可以大大促进基层一线交通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升交警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将交警执法全过程通过直播平台呈现出来,有何积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认为:第一,能起到促进交警执法规范化的效果;第二,能起到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的效果;第三,能起到最大限度普法的效果;第四,对整个执法行为起到固化和留痕的效果。王敬波认为,在很多执法领域都可以推广这种直播形式,尤其是在城管执法、环境执法等容易和执法对象产生纠纷的领域。当然也要考虑直播的行政成本,回应社会关切,聚焦重点问题,实现直播效果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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