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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及对策分析

2017-07-07谭晓新

商业经济 2017年7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谭晓新

[摘 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客户资源,在理财产品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刻意夸大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以及理财销售人员不按照要求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时故意隐瞒理财产品合同的风险条款或虚假解释合同条款内容等原因,使个人理财业务在营销环节和合同签约环节存在各类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全面推行个人理财销售录音录像,加强理财经理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加大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力度,以化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与外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评估客户的家庭资产配置状况、收入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内容,分析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为客户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财方案的金融服务活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金融理财或个人财务规划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专业的理财人员通过分析和评估客户生活各方面的财务状况,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最终帮助客户制定出合理的、可操作的理财方案。现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内容涉及个人保险理财规划、个人现金流量理财规划管理、房屋購买理财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理财规划、退休理财计划等诸多方面。它既可以是一种分层次、全方位的综合理财服务,也可以是一种量身定制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居民个人储蓄快速增加。同时,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广大民众金融知识有所欠缺,居民个人投资渠道较少,为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占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逐步加大,在商业银行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频发,如何化解这一风险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一)个人理财业务营销环节存在的风险

1.过度营销理财产品风险。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客户资源,在理财产品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上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理财产品投资内容,遗漏重大风险提示,蓄意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例如: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宣传过程中对市场风险揭示不足,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宣传理财产品时,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普遍以保底收益率、不封顶收益率来招揽客户,对客户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当市场利率、国际汇率波动等市场风险来临时,商业银行集合社会公众理财资金投资的诸如期货、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衍生产品可能遭受贬值。此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一旦到合同约定的兑付期,个人理财产品不但达不到保值增值目的,甚至出现亏损。当理财产品到期收益达不到合同承诺收益时,一种结果是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只能动用银行自有资金或暂时挪用其他产品的收益为客户“刚性兑付”理财产品,这将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使银行蒙受损失;另一种结果是商业银行违约兑付理财产品,给理财客户带来损失,从而进一步造成银行系统性风险。

2.虚假营销理财产品风险。一是商业银行个别理财经理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刻意夸大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向理财客户进行虚假营销。二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将代理的保险业务宣传成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致使“飞单”问题频发。所谓“飞单”,是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高额提成的驱使下,违规代理销售非本行的理财产品。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理财产品推销人员隐瞒了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致使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这类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事后客户一旦发现“上当受骗”也无法及时赎回理财资金,从而引发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纠纷。

(二)个人理财产品签约环节存在的风险

1.客户等级评估风险。我国银监局要求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营销其风险承受范围内的理财产品。但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的理财销售人员都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客户风险评估。有些理财销售人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指标,未准确划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违规修改理财客户风险评估结果,事后也未将评估结果向客户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分析。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自身无法承受的“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如果发生理财产品亏损或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势必对商业银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2.理财产品合同签约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协议书都有固定格式,属于制式合同。客户对投资理财产品的理解多数是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介绍,对于理财产品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不会细致阅读,未对合同风险进行理解关注。商业银行的一些理财销售经理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故意隐瞒理财产品合同的风险条款或虚假解释合同条款内容,急于让客户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个人理财合同双方履行出现争议问题,就会引发客户对商业银行的控诉,进而引发法律纠纷事件。

3.理财产品违规操作风险。在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有些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违规持有客户的交易介质,为客户代办理财产品的申购、认购、赎回等交易活动,或者默许客户的亲属及朋友为客户本人代办理财产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由于代办人员对客户理财需求了解不到位、业务流程操作不熟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代办错误,客户本人不能及时掌握这些理财产品操作环节的错误信息。有些代办人员甚至事后也未将理财产品购买申请书作为重要凭证交由客户本人妥善保管,为客户理财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全面推行个人理财销售录音录像

2017年3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表示,2016年底之前要求主要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要全面推开理财产品“双录”。所谓“双录”,是指银行在理财销售区域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理财产品销售的全过程。商业银行网点的“双录”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将产品推荐并入“双录”环节,就要加大“双录”的执行力度,注重“双录”的实际效果。“双录”强制要求理财销售人员进行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操作,记录理财产品销售的全过程。客户经理要认真执行“双录”操作规程,不能将带有问题和答案的“双录”答题纸交给客户,让客户对着镜头按照答题纸上面的答案回答问题,而是要在注重保护客户隐私的情况下,通过“面谈方式”让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留下语音录像资料。一方面,“双录”能清楚地记录理财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为处罚违规理财投资行为提供相关的实物证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一旦发生金融纠纷,能为监管部门提供裁定证据,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理财经理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规范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作为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业务领域,需要配备大量的金融理财专业人员。我国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理财经理队伍建设,通过引入AFP、CFP、EFP、RFP等理财师培训,在个人理财业务培训中让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掌握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知识,不仅要求他们取得保险、基金、理财规划等专业资格证书,还要培养他们良好的沟通、协调以及营销能力。在职业道德规范培养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要适当弱化营销业绩为直接考核目标,完善客户维护类考核指标,逐步改变单个产品下任务考核模式,避免单一销售指标导致理财经理急功近利的销售。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要时刻绷紧“合法经营、规范操作”这根弦,警钟长鸣,有序合规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三)加大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应提高对理财产品销售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积极开展自查及外部审计检查,围绕理财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理财产品营销、业务处理、信息披露、客户信息档案管理、客户咨询投诉等方面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排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签署等环节的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理财网点进行全面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和跟踪,防止违规问题再次发生。实行个人理财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双线”问责制,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导致案件事故发生的问题,在追究管理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参 考 文 献]

[1]肖建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2]董大胜.金融审计要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13(3):1.

[3]靳楠.中国银行DS支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4]郭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策略[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9.

[5]俞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与发展策略[D].厦门:厦门大学,2009.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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