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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文化企业众筹融资与江西省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研究

2017-07-05黄茉莉

绿色科技 2017年10期

黄茉莉

摘要:在深入分析互联网背景下文化企业融资方式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江西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讨了如何促进小微文化企业众筹融资的问题。

关键词:小微文化企业;众筹融资;文化产业公共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25503

1 互联网与文化金融

当今,互联网经济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不再仅仅是一个行业,而是所有经济体的神经网络,同时互联网技术本身也取得了重大变革性进步。从互联网到物联网,虽然新的概念开始涌现,但是思想没变,那就是在构建一个相互连接的世界。互联网、大数据、云、区块链,这些都是互联网技术变革的里程碑。互联网技术的变革,直接带来了新一轮金融科技的革命,使金融产品在新的平台和渠道上运行,推动了金融服务和资本运行体系的变化。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文化金融领域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首先,是互联网金融类文化金融平台的出现。互联网金融是共享金融,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潜力是互联网金融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新模式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采用新技术新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使交易更快、成本更低。结合文化产业特性的新金融模式也隨之诞生了,比如目前有很多专门的文化产业众筹平台,产品以奖励众筹为主,因为文化产品的个性化和多元化,使这个模式在文化产业表现得最为明显。

第二,是文化金融基础性条件的完善和夯实。金融要求收益性、安全性和流通性。收益性和流通性在互联网时代被放大了,比如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出现,但安全性问题在文化产业领域比较难解决。因为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的一个特点是风险性高,难以评估。在新技术条件下,新的评估体系将完成构建,现在有很多公司推出了基于大数据的文化项目评价服务,这为文化金融服务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这是大数据金融的一种形式。

第三,是互联网使得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文化金融的主力成为可能。技术增强了中小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使得金融服务的范围扩大,这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中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难一直是产业之痛。而在现实中指望大型商业金融机构无微不至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是不可能,也不符合经济逻辑,现有的小微服务也是市场逼出来的,而不是一纸政策条文可以左右的。所以从长远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中小金融机构才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之道。

2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小微文化企业众筹融资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机构摇着普惠金融的大旗,从风生水起、大起大落,再到风平浪静,看上去中小文化企业应该是最合适的受益方,可事实上依然被绕进传统金融服务的怪圈里。中评信用作为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通过与多家知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债项跟踪发现,为了债项安全,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最优先选择传统行业中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债项,其次便是有大量固定资产抵押的债项,用他们的话说,为了风控好做,不做“开口”的债项。包括那些曾作出艺术品金融尝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提到文化金融更是有苦难言。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更趋严格、规范,优质债项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文化产业是块高成长、高回报、用款周期短的大蛋糕,看着很美好,只是不知咬下去的风险是什么,数年徘徊、无从下口,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难言之隐。更别说那些尝过文化金融苦头的平台,对再好的文企债项都拒之千里。总之,再“普惠”的项目也依然和轻资产、高IP价值的中小文化企业没什么关系。

在“互联网+”创新创业中,互联网金融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创新是绕过法律法规或者是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领域,由于国内信用环境不佳,一些机构急功近利,市场鱼龙混杂,“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显现,跑路、欺诈等金融风险在各地频发。在前述背景下艺术品类文化产品的网络借贷也受到一定冲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让网络借贷与银行差异化经营,弥补现有银行体系的不足。政策没有规定P2P需要持有牌照的制度,准入门槛不高,监管思路为事后监管为主。政策规定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从事资管、配资和债权转让业务。政策明确P2P机构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规定借款人的单笔上限和总额上限。

在中国,艺术品质押贷款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由于种种原因,持有艺术品的人大多无法从银行得到艺术品质押贷款。艺术品P2P机构正是瞄准了这个空白市场。其主要做法是:借款人主要是拥有艺术品的艺术家或收藏人,以其所持有的艺术品作为质押标的,P2P机构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质押的艺术品资产进行较为严格的鉴定和评估。P2P平台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后,将借款信息在平台上发布,一般来说,借款金额不超过评估值的50%。艺术品P2P机构还有若干担保措施(例如,要求借款人找符合资质的拍卖行做担保,实行“回购”等等)。对于艺术品网贷机构(P2P)来说,首先,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较为普遍使用的业务模式。其次,一般来说,能够进入拍卖等再次流通的艺术品价格不菲,通常会超过规定的借款额度。所以,这些规定将使很多艺术品P2P平台的商业模式面临较大的调整,一些转型困难的平台由于无法生存而会退出市场。

文化产品网络借贷曾给小微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了一些便利,但随着国家政策的收紧,这一融资模式也受到不少限制,众筹成为企业开拓融资渠道的又一尝试。在2016年,内容产业众筹进一步受到重视,文化产业的众筹呈现爆发式增长,并进一步促进内容产业进入资本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也离不开众筹。其次是IP金融,文化内容产业本质上讲是版权产业里的优质版权,IP概念可能是一个阶段性的,但它有可能提供一个版权产业长期以来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机会。最后一个是以区块链为标志的文化金融科技问题,版权管理、文化产业交易所、文化众筹和小额信贷,都是能够率先做起区块链应用的。

众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集资,就因为其互联网特性和新的市场规则。股权众筹、债权众筹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跨地域、跨越传统人际关系;产品众筹、奖励众筹更使得消费者能够参与生产,消费者意见不是通过问卷而是“投票”传递给厂商。因此,众筹虽小,但具有很深刻的社会意义和市场意义。如有人提出了“筹投贷模式”,是认为众筹能够成为文化产业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这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其中联动机制的可行性。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文化艺术创作需要较高的成本,一方面,众筹可以成为艺术家募集资金进行前期投入的一个渠道,另一方面,艺术品众筹也是扩大宣传的很好方式。股权众筹回报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艺术作品。某些艺术品较适合众筹,由此也产生了一些专门的艺术品众筹平台和交易中心。

不过国家对股权众筹新政的出台对文化企业众筹融资还是产生了一些影响,比如新政要求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都提出了要求。證监会公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还规定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在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和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这样艺术品这类文化企业股权众筹融资也被严格规范。

3 江西省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与小微文化企业众筹融资促进研究

从防范和减少风险角度出发,在积极发展文化金融中针对小微文化企业特别有利的众筹融资模式的同时,借助政府搭建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互联网众筹融资,并通过这个平台发挥政府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对小微文化企业资金投入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是十分有必要的。

江西省已在省文化厅的主导下建设了一个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的既有服务板块中也有融资板块,但经调研发现虽有不少金融机构入驻平台,也提供了一些文化金融产品供企业选择,而且平台还试图在文化企业和投资者之间搭建投融资桥梁,但大多数投资者是专业机构投资者,所针对的文化企业也主要是大型文化企业,专门为小微文化企业设计的融资模式,包括众筹融资还没有。而实际上小微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生力军,文化产业多元化的特点决定了这个行业中的企业不一定是越大越好,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产业要蓬勃发展,小微文化企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们也需要政府的支持,仅靠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金支持显然不能完全解决它们的资金匮乏难题。为了降低小微文化企业在筹集企业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过程中进行某些可能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公共金融安全的活动,政府可以通过文化产业公共平台这个媒介为它们提供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将文化产业类基金引入。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很多,各地都在探索和实践完善财政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投入方式,希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不过针对小微文化企业,建议江西省政府继续采用项目补助、定向资助、出口奖励、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落实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引导我国文化产业推向国际市场。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国家艺术基金具有巨大的乘数效应的配套资金或捐款制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支持文化产业。此外,借助已搭建的江西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文化产业专门投资基金和再担保基金等不

同类别的基金,分别从以行业培养为目标,促进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以小额基金为主,主要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对其起步初期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以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的形式,联合组建担保基金等不同目的出发完善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并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与公共平台展示小微文化企业、吸引投资、培育众筹融资氛围等目标结合起来。

目前已经有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金融技术和平台积极帮助文化企业实现“互联网+”,为大消费者提供更具效率、更富价值的文化金融服务。如工商银行推动中信出版社在“融e购”电商平台正式开店,进一步拓展了线上销售渠道;帮助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全国百余家优质文化旅游企业将服务搬到线上,消费者只需登录“融e购”商城,就能方便地订购当地旅游服务,并且可以分期付款消费;与福建旅游局合作推出“牡丹旅游休闲卡”,首次实现金融与非金融行业一卡通用;与云南等地在重点文化旅游景区合作推进“智慧旅游”建设,为广大游客提供了“游景区、逛名店、找名商、买名品”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站式服务。如果能将江西省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与这些已有的金融服务产品整合,并配置以政府促进公众文化消费的各项补贴措施,相信健康和积极的文化企业众筹融资外部氛围一定能在较短时间内营造起来,小微文化企业的众筹融资需求也更容易得到投资者们的响应。

参考文献:

[1]金元浦.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文化中小企业的融资[J].学习与探索,2014 (6).

[2]王阿娜.众筹融资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思路探讨[J].南华大学学报,2014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