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及其经验借鉴
2017-07-05谭胜男
谭胜男
摘 要: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政伦理水平很大程度影响了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行政伦理建设势在必行。日本文化背景和我国有较大的相似性,且行政伦理监督建设成效显著,在法律体系,监督主体,培训体系等方面都比较完备。所以借鉴日本经验,对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进行思考。
关键词:日本;公务员;行政伦理
为挽救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并加强了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建设。在亚洲,日本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较早,成果颇丰,所以从日本行政伦理建设方面汲取经验,为我国所用。
一、日本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日本曾在1999年颁布《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它是日本行政伦理和廉政建设方面重要的法典。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伦理原则、国家公职人员伦理杂则、收受礼物强制性报告、股票交易与收入强制性报告等方面。2000年,在《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基础上,日本又颁布和实施《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在公务员行政伦理规定方面进一步细化。主要内容包括:伦理行为标准、利益相关者、禁止行为、禁止行为例外和非利益相关者间的禁制行为、其他行为管理、对伦理监督官员的咨询。[1]除了这两部集中的立法之外,日本的行政伦理建设也散见于《宪法》、《刑法》、《国家公务员法》、《人事院规则》等法律法规。[2]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的结合共同构成了日本公务员伦理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全方位的监督主体
日本是一个内阁制的国家,公务员的权力受到全方位的监督。一方面立法机关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对公务员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听证立法机关的听证,也能起到监督作用。另外,伴随信息化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大众媒体的作用越来越大。日本的政治评论和政治新闻的发达,也使日本公民对政治人物和公务员的了解越来越深入。另一方面,日本的同体监督也颇为有力,除了专门的伦理审查机构以外,政府行政监察机构在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监督活动中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政府行政监察机构可以通过行政评价、“行政相谈”等对公务员行政伦理进行监督。另外,为保障职务伦理的履行,日本还在机关及机构中设置伦理监督官,对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的职员进行指导。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中日本又设有专门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该委员会由日本首相和四名委员共同组成,直接隶属日本人事院,下设秘书处。主要负责对一般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级别高,独立性强。主要事务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有关公务员伦理建设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务员收入等报告,提供遵循伦理的建议,调查公务员伦理的相关情况,必要时采取纪律行动等。
(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
日本将公务员的培训称为“研修”,而这种“研修”大概有四种层次:注重解释伦理法规,培养伦理法治意识的“遵从模式”;培养公务员道德人格,塑造自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正直模式”;将高低层次结合,重视实例培训的“中庸模式”;结合个人和组织,从伦理困境中探究解决对策的“统合模式”。[3]在這四种培训模式下,日本的培训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有现场报告、小组讨论、案例分析、录像分析、电视电影、角色扮演等。除此之外,日本在每年12月1日至7日还设置了“国家公务员伦理周”,期间会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及培训活动,对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建设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日本行政伦理建设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监督建设。
(一)强化公务员行政伦理法制建设
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规范不能单单的依靠道德来约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日本在集中立法方面推出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又进行补充说明。所以不管是从大方向还是具体的细则方面,都对公务员行政伦理监督做出了规定。我国目前虽然有《公务员法》等法律对公务员行为有所规定,但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公务员伦理建设的法律。所以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标准,禁止行为与例外行为,其他行为等让行政伦理建设有法可依。另外,对于具体的行政伦理监督也应规定,明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的处理等,让行政伦理建设更具有效性。
(二)设置专门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
在权力运行机关中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加强行政伦理的专门化监督。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因此我国也应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提出伦理规程的相关意见,审查各类相关报告,对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实施惩戒手段,确认惩戒处分等,全面掌管处理有关行政伦理的相关事务。[4]负责公务员行政伦理监督的执行部门也应该有部门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它可以是在各级人大下面设立,定期对人大报告工作并直接对人大负责。在机构的财政预算和管理方面,由上级政府和人大管理,保证其开展工作的独立性。
(三)加强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教育和培训
关于公务员的行政伦理的教育和培训,首先可以设立专门的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培训部门,提高培训机构的专业性。其次,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的培训可分为入门培训和周期培训。一方面,入职前就应进行行政伦理的教育与培训,为他们树立正确地行政伦理价值观。另一方面还应进行周期培训,如每月一次培训教育会等,加强伦理意识,防止不良行为发生。再次,关于培训的内容方面,可借鉴日本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的解释,还应对伦理意识的建立,正确行政伦理角色的冲突问题等方面进行培训。最后,公务员行政伦理培训方式应多样化。当代的培训教育应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教育,也可以利用影视分析,角色扮演,实地考察等方式,让公务员伦理培训不再流于形式。
(四)培养社会公众的行政伦理监督意识
社会公众行政伦理监督意识的提高能够推动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建设。公众对公务员伦理行为的监督除了传统的举报、信访等方式外,大众传媒逐渐成为公众对公务员伦理监督行为的重要途径。政府面对这种情况也应该积极通过媒体与公众进行及时互动,培养公众行政伦理的意识,提高公众监督的热情。另外,广大的行政人员也应该对公众反馈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让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充满信心,不断提升和改善我国公务员形象。
[参考文献]
[1]张成福,杨兴坤. 行政伦理建设:来自日本的经验[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03):8-10.
[2]张昊卿. 基于廉政建设的公务员行政伦理研究[D].中北大学,2014.
[3]宣妍. 日本公务员伦理建设研究[D].吉林大学,2014.
[4]刘兰华. 国外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J]. 理论探讨,2010(02):157-160.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