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动因研究
2017-07-05龚启慧
龚启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动因研究
龚启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科学家是科研创新的主要承担者,而企业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科学家与企业合作是促进科研与市场相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路径。对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驱动因素进行研究对于推动其合作的深化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在系统梳理西方学界关于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明确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内涵,基于不同视角探讨其合作的价值,进而从政策驱动、机构驱动、资源驱动、声誉驱动等方面对其合作动因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提高我国科学家与企业合作水平提供借鉴及启发。
西方学界;科学家与企业;合作关系;驱动因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与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我国自1996年实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在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科学家作为科研活动的主体,进行科研活动的初衷是将科研成果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企业作为生产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必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体作用,因此,科学家与企业进行合作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路径。然而,实践中科学家与企业合作却不尽如人意,出现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经济科技“两张皮”的现象,制约着我国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诚然,科学家与企业最终达成合作必然是多种利益诉求均衡的结果,涉及科学家与企业主体多方面的因素。那么,除了国家政策的驱动之外,科学家与企业双方基于何种考虑选择合作,即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驱动因素是什么?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建立科学家与企业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科研成果顺利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学界对于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研究较为丰富和成熟,科学家与企业合作已经成为十分广泛的研究主题(Katz,Martin,1997;Bozeman et al.,2013; Perkmann et al.,2013)。因此,本文主要对相关外文文献进行搜集和整理,对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内涵及价值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驱动因素,从而为推动我国科学家与企业的合作提供指导和启发,促进我国科技成果顺利转化,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一、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内涵及价值
(一)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内涵
自1980年后,世界各国开始强调科研要结合社会的实际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科研机构和大学向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咨询、开发和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来自企业的科研经费也成为支持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源[1]。美国和欧洲的大学开始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专门支持科学家的专利申请,以实现科学家研究工作与企业实际需求的合理对接。在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外文文献中,不同领域学者普遍使用“scientist”或“star scientist”等词代表不同领域优秀科研工作者(见表1),但较少使用“科学家”的原始定义概念(Sapsalis, Van Pottelsberghe & Navon,2006;Tzabbar & Kehoe,2014)。一些学者以专利和出版物为标准来解释科学家的概念,例如Niosi和Queenton (2010)通过对加拿大生物技术公司的研究,认为明星科学家每年必须有超过5项专利发明或者一项出版物[2]。Xue Han和Jorge Niosi(2016)将“明星科学家”定义为发现至少40个基因序列并且公开发表至少20篇文章来报告其发现的科研人员[3]。这些定义标准较为严苛,而Fuller和Rothaermel (2012)对科学家进行了普遍意义上的定义,即新技术的发明者[4],因此本文并不严格设定定义的标准,将其统一译为“科学家”,代表高校与科研机构具备研发能力的科研工作者,而科学家与企业合作即各个领域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合作,其合作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从提供建议和见解到参与具体的研究(J.Sylvan Katz & Ben R.Martin,1997)[5]。科学家通过不同渠道将其先进知识转移到公司,包括参与这些公司的科学委员会,甚至作为企业创始人或顾问等(Zucker, Brewer,Darby& Peng,1994)[6]。科学家与企业双方协商选择科学的合作模式,根据现实需要共同研发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表1 不同领域学者对“科学家”的定义
(二)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价值
1.对科学家而言:科研成果产业化
科学家与企业合作对于科学家而言具有重要价值。许多学者研究认为,合作行为对于提高科研生产力具有重要价值(Zuckerman& Harriet,1967;Godin, Benoit & Yves Gingras,2000)。科学家通过与企业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资金、研发团队及硬件条件等为自身的科研活动提供便利;同时,企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为科学家提供科研课题,从而增加科学家科研产出,实现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另外,科学家可以利用企业的宣传优势向社会大众普及学术研究成果,提高学术声望(J.G.O’Connor,1970)[7]。
2.对企业而言:提高研发能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对于科学技术的重视和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对于科技成果的需求常常超过自身的研发能力,这便需要与科研能力较强的该领域的科学家进行合作。Beaver(1978)等认为,合作是传递隐性知识和技术知识的最好方式[8]。科学家与企业通过合作行为可以实现科学家隐性知识和技术向企业研发团队的传递,在科学家的加入下,企业研发能力得以提高。双方共享科研资源,合作研发满足社会需求的科技成果,并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节约企业成本,获得经济收益。
3.对社会公众而言:享受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惠及民生的保障,科技的进步为社会公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科学家与企业通过合作,各自的优势和需求达到了较高程度的契合与互补,其合作行为日益普遍和活跃,研发效率不断提高,更多满足社会需求的科技成果被研发出来,服务于社会公众,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动因分析
科学家和企业合作的动因具有多样性,是一系列个人因素和情景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Irene et al.,2015)[9]。在搜集和整理相关外文文献的基础上,对学者关于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驱动因素的研究观点进行总结,从政策背景、专业机构、生产资源及声誉回报等方面对其动因进行分析。
图1 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动因分析
(一)政策驱动
国家政策所具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信力使其成为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首要推动力。政策制定者通常认为合作可以提高研究的数量和质量,因此许多促进科研人员合作的政策相继出台,而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时确实使得合作取得积极的效果(Duque et al.,2005)[10],美国的《拜杜法案》是这一结论的重要佐证。由于美国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应用存在体制方面的问题,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商业转化率仅有5%,导致美国的科研优势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19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一系列科技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挖掘联邦政府研发成果商业潜力,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美国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大学R&D发展模式,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允许美国各大学、非盈利机构及小型企业为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拥有知识产权,并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其商业化开发;允许进行独家技术转让使得企业更主动地获取转让技术;鼓励大学与商业机构合作,促进发明创造的利用(Feldman et al.,2002)[11]。由于该法案的实施,科学家与企业展开广泛的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率不断提高,科学家与企业逐渐形成高新技术发展结合体。美国政府通过政策推动,将积极地科研合作作为其资助的条件之一,增强了科学家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合作研究日益盛行,促进了科研成果商业化和美国高科技发展进程。
(二)机构驱动
专业机构是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桥梁,推动更多的合作研究的开展,可以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服务。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大学科技经理人协会是典型代表,在美国技术转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美国科技成果商业化,美国在1974年成立了大学专利经理人协会(Society University Patent Administrators,简称SUPA)。但是,随着美国技术转移数量的不断增加,SUPA的职能不再局限于专利管理,因此,在1989年,美国大学科技经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简称AUTM)应运而生。其主要职能除专利管理外,还包括促进公益性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引导科研人员与产业界更广泛的联系;创造经济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等。AUTM影响力十分广泛,其会员来自于全球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医院、政府部门以及数百家涉及科技管理和技术转让的公司。这便为科学家与企业的合作提供了平台和交流机会,营造了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合作研究的开展。除此之外,德国、芬兰、英国等国家均创立为科技创新服务的专业机构,成为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重要动力。例如,英国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非常看重,科学家不会随便发布其认为具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在发布之前,他会去找专业机构进行详谈,探讨如何运作。英国技术创新署(Technology Strategy Board,简称TSB)便是英国技术转移的专业机构之一,通过挖掘产业的发展需求进行项目招标,以高校和企业合作进行技术研发为获得其资金资助的前提条件,这种一开始就有目的、有导向性的研发活动,不仅推动着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开展,也顺应了产业发展需要,研发与市场对接,使最终受益者回归产业和国家。
(三)资源驱动
科学家与企业合作是多种因素融合甚至冲突作用下的产物(Bozeman et al.,2013)[12],生产资源也是推动其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科学家的研发活动及研发成果后期试验、开发、应用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科研资源等投入必不可少,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Laband和Tollison(2000)指出,在实验研究中引入高水平合作可以有效地降低科研成本,复杂昂贵的科研设备共用是合作的一个主要原因[13]。Lee(2000) 发现获取研究经费与相关资源是驱动科学家与私人部门合作的重要因素[14],获得企业资助的科学家比未获得外部资助的科学家发表更多出版物(Gulbrandsen et al.,2005)[15]。通过与企业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研发设备和资源,并且可以获得企业资金的支持,实现科学家与企业资源共享与合作双赢的局面。Irene(2015)等认为产业合作可以提供机会解决双重挑战:一方面,科学家可以获得资源以支持未来的科研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研究发现某项技术难题的解决方案[14]。Perkmann及其同事(2013)研究发现,吸引科研资源、获取专业技术知识及构建社会资本是支撑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一般逻辑,通过与企业合作可以同时满足科学家攻克特定技术难关及获取经济回报的目的[16]。D’Este(2011)也提出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首要原因是可以获取科研活动所需的生产资源[17]。由此看来,生产资源对于科学家具有重要价值,是其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而企业的资源优势是吸引科学家合作参与研发的重要原因。科学家与企业合作不仅可以获得生产资源的保障,消除其研发成果转化后顾之忧,而且还能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通过合作在履行企业义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科学追求。
(四)声誉驱动
科学家科研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可以说,科技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Hackett(1990)等人认为,随着“经济增长引擎”的提出,科研的成功逐渐被商业化的成功来测度[18]。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科学家往往承担着更多的责任。科学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出符合社会需求并具有商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由企业承担起转化任务,使得科研成果向企业部门有效转移,实现科研成果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技术进步。企业出于提高其技术竞争优势的需要,通常会选择有一定社会声望的科学家进行合作,因此具有较高声誉的科学家往往可以得到更多研究经费以支持其科研活动,从而取得更多的学术成就和更高的声誉回报。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从科学家的专业技术中获益,科学家的研究水平与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成功密切相关[19]。Floyd(1994)等也提出,当科学家已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时,发表论文的动机将更多的来源于提高其社会声誉[20]。科学家为企业提供解决其项目攻关中技术难题的方案,而研发成果商业化的成功不仅有助于科学家在学术界和产业界声誉的提升,也有利于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权威度,使其获得声誉回报。由此可见,声誉回报是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重要动因。
三、结语
研究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驱动因素对促进双方合作,实现科研成果与现实需求的有效对接具有重大意义。对其进行量化分析,明确每种因素的重要性,从而为政策制定或制度安排提供启发,是促进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合理路径。但是,通过对西方学者关于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发现西方学者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而定量研究相对缺乏。
本文从政策驱动、机构驱动、资源驱动、声誉驱动等方面对西方学界关于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驱动因素进行总结分析,为我国科学家与企业合作实践提供经验借鉴。然而,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国情各有特点,科技创新能力存在区别,在此前提下我国与西方国家科学家与企业合作的驱动因素是否存在共性;通过何种政策制定或制度安排促进双方合作;如何探讨适合我国的科学家与企业合作模式等,都有待后续进一步验证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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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祝平]
2017-05-13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双创大赛人才选拔标准研究:是创新还是创业?——基于对100位创业者的多案例分析”。
龚启慧,女,湖北恩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
F124.3
A
1672-1047(2017)03-0084-05
10.3969/j.issn.1672-1047.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