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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的相关讨论

2017-07-03汤雨晨

青年时代 2017年16期
关键词:安乐死人道主义

汤雨晨

摘 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医学也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但是至今还是有很多病症是现代医学无法治疗的,仍有很多病患由于当前医疗环境和医疗设备不够先进而无法得到康复。为了让身陷病痛折磨的病患早日结束此种痛苦,为了彰显对生命的尊重,于是有了安乐死生命处理措施。基于人道主义的要求,未来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尊重个人的生命自决权。

关键词:安乐死;人道主义;生命自决权

安乐死是指对身陷巨大痛苦、濒临死亡的人,为了减轻病人痛苦,在征求本人同意后,对病患采取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安乐死最早被荷兰合法使用,后来广泛适用于对于重症患者的生命处理。目前在我国,安乐死仍是违法的,法律上认为实施安乐死措施侵犯了我国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与之对应的是社会和学界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一直响起。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定义

合法化的安乐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不造成社会危害,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病患进行的一种特殊的生命处理方式。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较为特殊,多数是一些身患绝症、病入膏肓、在死亡线上分离挣扎,承受极大痛苦的病人[1]。这里的绝症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绝症,而是相对意義上的绝症,是在当前医疗水平,医疗设备环境中无法治愈的病症,病人为了维持生命需要承受巨大的痛苦,但是并不能够康复。在实施安乐死时,必须征求本人意见。生命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奇迹,每个人的生命只能由本人进行抉择,他人无权限制或者剥夺。患者本人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在其意识清晰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并且在做出决定时是以本人意志明确表明需要采用安乐死的方式,才能够实施安乐死。对于精神病患者、婴幼儿、丧失意志的植物人患者,由于其不能够由本人做出决定,所以无法对此类病患采用安乐死的生命处理办法。安乐死的实施机构必须是由国家授权的专业医院,才有权利为病患实施安乐死生命处理方式。作为实施安乐死的医院机构必须具有相关实施能力,并且具有一定的处理经验[2]。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患者进行生命体征确认,确认患者确实属于无法治愈的情况,生命已经达到极限,并且身陷巨大痛苦之中,确认确实是由患者本人发出安乐死申请,并与病患签署协议,做出担保,为患者提供无痛苦安乐死。为了体现对患者生命的尊重,必须在实施过程中由公证处或者司法部门做出公正,保证整个过程合法、可靠、真实,并为此出具证明。安乐死是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帮助患者采取必要措施,整个过程必须体现出人文主义关怀以及对生命的尊重,不能因为治疗费用问题而采用安乐死,在法律法规方面也需要作出明确规定[3]。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设立良好的法律监督、规范,本着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进行安乐死生命处理措施。

二、 安乐死合法化的社会价值

在我国,由于法律和伦理不允许安乐死,许多饱受病痛折磨的绝症患者只能自己偷偷结束生命。病患忍痛求生的过程中,亲人也受尽煎熬。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展现了社会人道主义进步,展现了对生命的尊重。采取安乐死措施,既能帮助病患尽早脱离痛苦,同时也能为其家人减少悲痛,能够充分彰显整个社会的人道主义关怀。在生命的尽头饱受痛苦折磨的病患,其生命质量已经毫无意义,等待病患的只有痛苦和绝望,病患的生命无时无刻不在受着折磨,最后消失殆尽,为了尽早使病患得到解脱,需要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措施。生命权是每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律保护我们每个自然人生命存续、不受他人侵害。但是随着疾病的到来,人们在面对绝望与巨大痛苦的时候,应该具有生命自决权,在无法忍受的痛苦面前,在没有治疗希望的时候可以对自己的生命做出决断,减少痛苦。安乐死是现代社会人对生命的理解,生命的长短并不能决定一个人的生命质量,所谓的生命权也并不仅仅是维持生命特征,而是快乐、积极的生活,但是在巨大的痛苦面前,在无尽的绝望面前,人的承受能力是有极限的,在濒临极限的时候,我们应该为自己的生命做出决断,减少痛苦,这就是安乐死存在的意义,是人类对生命的尊重。安乐死是能够减少病患痛苦的理智决策,不是对生命的亵渎,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社会无害,对国家有益的行为。通常来讲,身患重大疾病,身陷痛苦的病患,会占用大量医疗资源,在治疗无望,病患又身陷病魔的时候,采取安乐死措施既能够减少病患的身心痛苦,同时又能够减缓国家医疗压力,相较于勉强维持患者的生命特征,让病魔不断折磨病患直至无尊严的死去的行为来讲是一种既高尚又公益的社会有益行为,是值得我们称赞的勇敢决断[4]。

在面临生死的选择时,向死而生,是需要巨大的勇气的,无论何时何地,死亡都是人类生命的终结,都是一个无法挽回的选择,为此慎重考虑后选择安乐死,是一种无畏精神,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行为。在实施、发展安乐死的过程中需要对安乐死进行法律规范,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安乐死谋取私利。法律应该对实施对象进行明确定位,对实施单位进行实施公正、见证、记录。保证整个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人道主义标准,符合社会广泛评价,符合正常人类世界观、价值观。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人们对提升生命质量的追求。安乐死是身患绝症的晚期病人在面对巨大痛苦时的良好选择,对于他们来说,与其绝望痛苦的活着,不如痛痛快快地离开。为了减少病患所受痛苦,本着人道主义关怀,遵从尊重生命的本质,对重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措施,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公益行为,是值得国家为此立法专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及中国的安乐死立法构想——以日本法律对安乐死的认知为比较[D].山东大学,2014.

[2]李小旭.安乐死非犯罪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3]蔡毅雯.消极安乐死法律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2010.

[4]曾浩.安乐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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