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跨境电商中消费者司法维权之困境

2017-07-01陈洪磊林荣益

关键词:仲裁条款考拉网易

杨 樑,陈洪磊 ,林荣益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民商法研讨】

跨境电商中消费者司法维权之困境

杨 樑,陈洪磊 ,林荣益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相对于以往的“代购”与“海淘”,近年来“跨境电商”凭借着方便、快捷、廉价以及相对安全等优势迅速抢占市场。但是,这些电商往往会通过一些协议来规避自身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维权的途径。跨境电商平台与卖家长期合作,由平台先行承担责任更易解决问题。消费者在消费前也应尽好自己的注意义务,做好预防工作,尽量规避风险。

消费者;跨境电商;网购;司法维权

跨境电商,又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线下开展物流进出口业务操作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2015年以来,跨境电商如雨后春笋一般兴起,天猫国际、网易考拉海购均是我国较为典型的跨境电商。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跨境电商交易的规定并不完善。当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产生纠纷时,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消费者在售后保障、维权等方面的司法困境日益凸显。

一、案例引入

2016年3月7日起,许允贺多次在网易“考拉海购”平台中购买了澳洲进口的swisse牌复合维生素,并支付货款10112元。该产品外包装均为英文字样,并无中文标签。许允贺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产品存在诸多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情形,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许允贺向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拉海购)与广州网易计算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二、跨境电商中消费者司法维权困境分析

(一)司法管辖权的认定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考拉海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包含仲裁条款,依据该条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考拉海购认为:案涉包含仲裁条款的《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排除了法院司法管辖。并且考拉海购在付款页面向用户明确提示了该协议,用户在购买商品时应明知该协议的内容,许允贺明知该协议存在却不予点击查看,而直接勾选同意,系主动放弃权利,考拉海购不存在限制用户权利的行为。这种做法与国内其他电商网站的做法一致,如果用户拒绝勾选同意该协议,则不能继续下单付款。在该协议中对仲裁条款作了额外加粗提示,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协议通篇绝大多数内容未加粗,该仲裁条款加粗明显有别于其他条款,且该条款并非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也无歧义,应属有效。

我们来看一下考拉海购所提到的《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第六条: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香港法律,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规则或者原则均不适用于本协议。当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与香港法律相抵触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同时相关条款将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或重新解释,而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不变。第七条:如使用海外站过程中出现纠纷,您与海外站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将纠纷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份协议规定,消费者与考拉海购发生纠纷时应当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适用于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如果这份协议有效,则会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杭州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因考拉海购网站在用户选择购买商品后,系统直接默认用户对《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许可,且在点击购买选项时,协议管辖的内容并未直接明示,需另行点击内容繁多的《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查阅,故应认定网易考拉海购网站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管辖条款,所以本协议应属无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否决了这份协议的效力,消费者暂时取得了胜利,但是这份裁定不涉及实体法律问题,事实上,在这类服务协议的效力方面,法院也并非一概支持消费者。

2016年陈巍科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七款约定,双方纠纷协商不成,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即本案存在仲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仲裁协议未被确认无效前,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在这个案子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当然地否认服务协议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效力,而是主张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可能在北京,也可能在香港、台北甚至国外,这样的裁定可能使消费者的维权变得极其困难。

同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案情几乎完全相同的案子。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最终直接认定了协议的效力,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消费者获得实体上的司法救济也变得极为困难。

由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此类服务协议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效力,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定,这显示出对于该问题,法院并没有绝对明确的判断依据。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应当仅仅考虑仲裁条款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也应当考虑其实质上的合理性。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民事仲裁这一途径是为了更加便捷地解决纠纷。若法院一概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反而很可能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较经营者通常在各方面处于弱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考虑到合理地分配责任。

(二)当事人的认定

许允贺诉考拉海购案在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无效以后,进入了实体法的审理阶段。网易考拉海购公司主张原告与HQG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考拉海购不是商品的生产者,仅仅提供信息平台服务,不承担产品责任,而且考拉海购在提供平台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个HQG公司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呢?笔者对其中的关系进行了梳理。

网易考拉海购平台与HQG公司(注册地为香港)都是网易公司设立的子公司,HQG公司从境外购买商品存放在境内海关保税区,通过考拉海购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然后从保税区直接发货。因此考拉海购主张其只是一个提供平台的公司,并不是直接销售商品,不承担责任。杭州市滨江区法院认为杭州网易公司系“网易考拉海购”的开办者,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仅提供平台化服务,并非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或售方。许允贺主张被告考拉海购系该产品的经营者,依据不足。

对于法院的判决,笔者有不同的观点。从考拉海购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考拉海购在网站的醒目位置标注了“网易自营”、“海外直采”等字样,这些标识会给消费者一种非常强烈的错觉——这些商品都是由网易考拉海购自己销售的,那么考拉海购自然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认为考拉海购就是商品的销售方是非常合乎情理的。笔者认为,过分苛求消费者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期待消费者在没有被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对消费平台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有清晰的认识,更何况,考拉海购的主张与其在网站上的实际表述有明显的出入,这对消费者有很强的误导倾向。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消费者完全承担售后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

除了像考拉海购这样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来规避风险的情况以外,还有一些跨境电商网站,直接采用海外域名,如表2中的“第二类”所列域名,以“.hk”结尾的网址表明其公司注册地为香港,这些公司主张,为了便利大陆的消费者,他们的网站采取了中文页面并支持国内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但除此以外,其与海外的购物网站没有区别。

第一类第二类网易考拉海淘http://www.kaola.com/天猫国际https://www.tmall.hk/苏宁易购海外购http://g.suning.com/京东全球购https://www.jd.hk/唯品国际http://global.vip.com/国美海外购http://www.gomehigo.hk/

表1 跨境电商的两类注册域名

三、跨境电商中消费者司法维权之完善

通过上面对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消费者在司法维权过程中首先会面临管辖权的问题,如果法院承认了《服务协议》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规定,消费者可能连获得实体法救济的可能性都没有,即使法院否认仲裁条款的效力,究竟应以何者为被告、何者应负主要责任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与判断依据。

2015年以来,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政府,都纷纷出台了各种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等。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境电商将现代互联网技术融入到传统跨国贸易中去,利用灵活快捷信息技术以及完善的物流交通体系,实现了跨国贸易的便利化。跨境电商跨越国界,串联起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刺激了消费需求,带动了就业,无论是对于电商之身的发展还是对于消费者都大有裨益。各地出于政治、经济等原因鼓励跨境电商发展,这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应直面现实中存在的消费者维权方面的问题。跨境电商的核心是境内下单,境外或者保税区清关发货,这与传统的线上线下交易都有着很大的不同,若要完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势必存在困难,甚至可能会限制跨境电商自身的优势,这样做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现代买卖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商品的质量瑕疵由“买者自负”向“卖者注意”的转变、产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等。这种理念应当同样适用于跨境电商的规范与管理。在实体法上,对于如何权衡消费者、跨境电商平台与卖家权益的问题,应当要十分谨慎。在责任的主体上,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具体的规定。由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特殊性,要求实际卖家承担责任是十分困难的,并且消费者很难知悉跨境电商平台与卖家之间的关系,这时候不妨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对产品的责任、售后承担连带责任。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跨境电商平台与卖家有着长期的合作,交流更为频繁与便利,由跨境电商平台先行承担责任无疑更容易解决问题。同时此举也可以促使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卖家以及商品质量的监督,实现良性运转。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对于跨境电商交易的司法管辖权的认定要考虑到问题实际解决的需要,程序法的意义在于更为公正便利地解决问题,如果司法管辖权的认定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就会促使消费者放弃维权,这无疑不利于问题的曝光,更遑论问题的解决,有违程序法的初衷。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谈到: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这对整个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消费者的维权等方面做出了宏观的导向,但是具体应该如何落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维权的困境没有被根本解决,地方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消费者来说,当前最简单而有效的应对方法,是在消费前尽好自己的注意义务,甚至做好超出义务范畴的预防工作,认真阅读相关网站的协议,分析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相关情况,尽量规避风险。

(责任编辑:宋 洁)

2017-06-03

杨 樑(1997-),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陈洪磊(1996-),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林荣益(1995-),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DF529

A

1672-1500(2017)03-0064-03

猜你喜欢

仲裁条款考拉网易
跨境网络浏览合同仲裁条款的司法规制
孤单的小考拉(上)
孤单的小考拉(下)
当代青年生活定律
租约下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问题研究
论主合同准据法对仲裁条款的可适用性:以有效性原则为视角
“网易考拉”缘何加入“阿里大家庭”?
聚焦国际仲裁条款的起草
网易考拉的“一千零一夜”
渴不死的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