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
2017-06-30宋越
宋越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6-0278-01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及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改变民族自治地方的落后状况,需要多元力量的推动,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決策法治化建设至关重要。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设相对落后
近些年来,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订了一些行政决策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具体的日常事务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的公开与咨询、决策的跟踪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却很少涉及。大部分的规定决策的内容比较单一,或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有的制度设定比较笼统,不能满足具体工作中遇见的问题。
2.行政决策权界定不合理
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行政决策的权责配置不尽合理,缺乏科学性。如,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支配角色没有真正发挥,必将使决策机制在决策主体的选定中出现偏差,导致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降低。就当前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状况分析,存在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决策权本身的缺位,而是决策主体与决策权之间,决策主体之间的决策权的双重缺位与错位。权责的不明确,造成了一部分地方领导的独断专行,一旦决策出现问题或失误,就相互推卸责任或逃避责任某些程度上还会付出政治代价。
3.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
程序是为了防止无序性、随意性而在制度上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设立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的决策理念下,决策权比较集中,决策者往往带有比较浓厚的个人主观主义倾向,有时仅凭政府机关个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发布一道指示命令或下达一个通知,一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便宣告完成。现代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巨快,决策的客观环境不断在发生着变化,以往的好多决策经验已经过时,但是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领导依然盲目遵循以往经验,按部就班,不敢进行改革和创新。除了经验主义问题以外,还有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决策的随意性强,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以下的行政单位,领导者在决策的时候很少遵循法定的决策程序,有些决策没有经过论证和研讨,领导者直接拍板就作出了决策。显然,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这种传统的决策方式是缺乏程序保障的。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1.决策主体的法治化
政府决策主体依法享有决策权,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具体而言,政府决策主体有如下内容:一是政府决策主体享有决策权。二是政府决策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特别是独立预算、独立决策等内容。三是政府决策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决策权,也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对于行政决策科学性的保障与增强具有巨大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建构起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最低限度科学性的保障。所谓最低限度,意味着一旦越过此限度边界,则意味着行政决策为不科学乃至反科学。这就意味着,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可以避免过分的领导恣意“拍脑袋”决策,可以蹄选掉明显不合理、不科学、难以为民众接受的行政决策方案;可以对存在明显瑕疵或违法的行政决策提供一种修正、更新和救济机制;可以避免对行政决策作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评估结果;可以增强行政决策过程对公众意见和专业知识的考虑分量。这是法律制度能够胜任的目标定位。克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法律这种极具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工具,使政府的决策有一定的约束。
3.完善依法决策规则
政府决策的规则控制也是实体控制,是行政权力行使需要按照既定规则,从而得到控制的实际。这就要求需做到:一是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所谓的法律保留是指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决策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规定相应的内容,政府无权随意做出局决策。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法律的授权。这两种都是法律保留的情形,一种是绝对保留,一种是相对保留。所谓的法律优先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能与法律相悖,受到来自法律的约束。二是权力的合理配置。处理好上下层级关系,避免和减少“越权”与“缺权”的现象市县一级行政单位既是一个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机关,又是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执行贯彻者。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这个特点使其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很容易出现上下级权限的模糊的问题,它既承担着当地公共事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等任务,又担负着落实党和国务院有关农村的政策。所以,在进行行政管理时要承上启下,在遵循上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决策。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必须对上下级权力结构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之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市一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干涉过多,很多情况下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也管,这种市管县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该有着更广泛的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
4.健全依法决策程序
程序的作用就是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和规定,对行政决策加以监督和监管。按照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如公开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评估、修正和终结制度等。
首先是公开制度,法治要求信息透明,信息公开。政府决策也一定要有相关内容的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外,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公开。
其次是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科学决策不是要求领导成为事事通、样样行的科学家和专门家,而是要具备基本的科学思维,有一定的领导艺术,善于利用手中的人力资源,组织好相关人员进行科学论证评估。特别是面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或者谋划工作思路,可能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来系统的思考和论证,利用好专家就可以很好的开展工作。要搞好专家论证,必须“选好专家、用好专家、待好专家”。
第三是听证制度。在法治国家,听证制度是比较常用的制度手段,也是监督权力的重要方式。最早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作为必要的程序手段出现的,也称为司法听审。听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正式听证另一种是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有着严格的程序安排,非正式听证比较宽松。
第四是评估、修正和终结制度。决策本身也是一个管理的过程,不仅仅是制定目标、建立计划,还需要对实施的结果以及得到的效果进行评估,通过发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决策。可以说决策是一个动态过程。这就需要一套评估系统,通过标准的设立、程序的安排、以及评估主体的行动,得出预期对比的结论。同时,还应有顺畅的反馈渠道或途径,也必须是程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