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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

2017-06-30曾敏

中文信息 2017年6期
关键词:党政职能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6-0-01

派驻纪检组要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好,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被监督单位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一、目标定位:“三大作为”彰显派驻之纲

新形势下,派驻纪检组要如何打破瓶颈,走出困境,有所作为呢?

一是要在解决越位问题上有所作为。一段时间以来,无论什么工作,都习惯性地把纪检监察机构列入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致使纪检工作领域过宽、战线过长,牵扯了精力,逐渐形成了纪检监察“包打天下”的局面,严重影响了集中力量抓反腐倡廉主业,造成执纪监督职责弱化。转变职能就是要把纪检工作从“大包大揽”的繁重事务中解脱出来,从“全面出击”的做法中解放出来,突出主业,握紧拳头,聚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真正发挥执纪监督职能。

二是要在解决错位问题上有所作为。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党委政府和派驻单位都认为,任何工作只要有纪检监察机构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致使纪检监察机构由监督变成了替代,由协调变成了包办,混淆了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的界限,导致主责部门在推进工作时“往后躲”。明确职能,突出主业,就是要严格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改变原来“既作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职责错位问题,找准履职站位,回归纪检监察本职。

三是要在解决缺位问题上有所作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检查的多,对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的少,这是监督缺位;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问责追责不严,这是惩处缺位。解决好缺位:首先要铁拳办案,坚持“快查快办”。其次要铁面监督。回归“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的角色定位,加大对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原因剖析:“五大反差”解析派驻之困

目前,派驻机构主要存在五方面的“强烈反差”。

一是“正副”的反差。派驻机构职能定位、职责分工及其地位等早已明确,实行统一管理后不再受制于驻在部门,独立自主监督地位得到加强,但由于派驻人员特别领导成员一般系所在单位和部门副手、助手,监督者的角色十分尴尬。有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派驻机构认识不够,定位不准,仍将视同于一般职能部门,造成派驻机构监督职能淡化。

二是“大小”的反差。片面追求体制改革,强调统一管理,却浮在表面;强调“全覆盖”派驻、“无缝隙”监督,却偏离了派驻机构原有的职能定位;强调面上改革,却背离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设计初衷,没有实现派驻机构的特点和优势。相对于驻在部门大部委、大单位、大系统的身架,纪检组更似“小分队”、“小群体”、“小机构”,人少力单,管那么一大摊子事情根本就管不过来,一般处于无案可办、有案难办、无力承办、无权主办的状态。

三是“硬软”的反差。派驻机构本应该有硬任务、硬指标,硬碰硬,实打实;职能要强化,任务要量化,责任要细化,工作要具体化,层层抓落实。但现实中常常是软任务、软要求、软指标,工作容易虚化、浮化、淡化、表面化。

四是“高低”的反差。群众期望很高、但监督效率很低、监督效果不强,立案率、办案率、结案率更低,功夫都用在“诗外”,精力都放在了“表面”。一个派驻组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监督实体,工作易被关系化、人情化,安排多少干多少,主动监督的意識不强,工作积极性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五是“多少”的反差。 派驻机构工作任务重、头绪多,自顾不暇。派驻机构总人数本来就少,其中大多数还是领导干部,办事员更少。“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没有时间和精力查办案件。另外,派驻机构干部的知识结构、综合能力还不适应履行综合监督职责的需要,致使派驻机构工作质量不高,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

三、解决措施:“四大举措”解决派驻之难

要确保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必须,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一是增强派驻意识,解决“为何干”的问题。派驻机构首先要充分认识实行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派驻意识,既要着眼于解决所驻单位和部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考虑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采取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制度、新方法,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有效监督,推动所驻单位和部门工作的发展。

二是明确岗位职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 。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第一,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 第二,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第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第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

三是改进工作方法,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实发挥派驻职能。一是处理好与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干得好”的问题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要积极探索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领导方式、工作制度、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派驻机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同时,要探索建立针对派驻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强化内部管理,明确派驻机构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真正发挥派驻作用。

作者简介:曾敏 女;重庆巫山;1979年9月26日;主要研究方向:党建类,主研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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