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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云盘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研究

2017-06-30王烁张宇

中国科技纵横 2017年10期
关键词:云盘侵权责任著作权

王烁+张宇

摘 要:作为互联网时代下新兴的存储形式,云盘以其容量大、使用便捷等优点吸引了数以亿计的个人云盘用户。不可避免,由于云盘新的技术特征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滞后性,以云盘为媒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甚嚣尘上。在云盘著作权侵权中,各方主体侵权责任的认定无疑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重心。本文在明晰云盘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研究总结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旨在探讨云盘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为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云盘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大众三方利益,促进云盘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云盘;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0-0218-02

1 云盘服务的基本介绍

1.1 云盘基本功能

与实体存储设备相比,云盘除了具备上传和存储功能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将文件向不特定人分享。一方面,用户可以把自己云盘里的文件分享给他人,或把他人分享的文件保存到自己的云盘里;另一方面,即使不是云盘的用户也可以获取云盘用户所分享的文件。云盘用户将自己的云盘文件设置密码后生成分享链接,例如使用百度云盘,将云盘链接分享到微博社区、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地方。通过该分享链接和密码,其他的网络用户可以直接访问转存链接中的所有文件。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云盘分享的快捷和便利在方便信息的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侵犯著作权的有利媒介。

1.2 云盘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

云盘本身所具有的分享功能具有潜在侵权风险。首先,云盘分享具有广泛性。在云盘的分享功能下,用户可以自由分享文本、音频、图片以及视频等资源,分享的客体种类繁多,相对来说,遭受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客体就多。其次,云盘分享由数以千万计用户主导。用户通过云盘进行信息的分享,传播范围广泛、分散。这也就意味着,云盘中的文件一旦出现著作权侵权现象,在几秒钟之内,侵权文件就会传递给数以万计的人。再次,只需要一个分享链接,侵权人就可以将侵权文件分享给不特定的人。侵权人几乎不存在侵权成本。同时,由于云盘侵权的隐蔽性,侵权人难以被确定,所以侵权人的被发现的风险很低。同时,一些云盘服务商鼓励分享的商业模式客观上也加大了侵权的风险。云盘服务商为吸引更多的云盘用户,就会通过一些奖励方式变相地鼓励用户上传文件并进行分享。进而造成的结果是,为了完成云盘任务获得更大的存储空间,用户有意无意地将大量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作品通过云盘分享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开来。

2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分析

首先,我国至今没有专门针对云盘侵权的法律法规。关系最密切的当属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但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下面,笔者将整理总结目前我国与云盘侵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来研究云盘著作权侵权中的各方责任。

2009年12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1-3款分别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与侵权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果网络服务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或被通知有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但没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应当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有的学者将其叫做“明知”规则[1]和“通知与删除”规则[2]。与外国法律相比,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间接侵权”理论,但是学术界普遍认为该36条就是关于网络侵权的间接侵权理论[3]。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这部法律在立法上借鉴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避风港”规则的经验。该条例根据网络服务商的类型和网络服务的内容,对网络服务商该受到什么样的规制做出了不同的义务性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商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规定性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文所探讨的云盘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提供搜索或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网盘版权服务秩序的通知》。该通知以《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为基础,结合2013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云盘服务商的24小时的“通知—删除”义务和所谓的“禁止诱导分享”。对于云盘个人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和分享的未授权作品,云盘服务商应及时清理删除。否则,云盘服务商就面临着承担《侵权责任》第3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关于云盘侵权责任的认定的问题如下,一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二是云盘侵权具有特殊性,对云盘侵权各方责任的具体认定规则我国并没有具体详细地做出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云盘著作权侵权才会甚嚣尘上,云盘服务商才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3 云盘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

3.1 云盘个人用户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用户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就将其作品通过云盘分享给不特定人,那么用户的行为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在各大云盘运營商的服务协议中均有一条关于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例如,百度云盘的服务协议中规定用户的上传分享行为导致第三方索赔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云盘信息传播行为由个人用户主导实施,主体分散,缺乏元数据描述以及用户普遍采用用户名(即虚假姓名),隐蔽性强等特点,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直接侵权用户的责任。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只能要求云盘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给云盘服务商增加了承担责任的风险。

3.2 云盘服务商

网络服务商按照其服务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与纯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ICP涉及到网络服务过程中对网络信息的具体内容的处理,包括查看、编辑、排列加工的等;ISP是只提供中间信息传输的通道或者技术平台,是纯粹的通道服务提供商。根据我国2013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当ISP作为未授权信息的传播通道或者平台时,其本身并没有对信息进行实质性编辑、加工时,不能认定其为直接侵权,而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间接侵权理论进行责任认定。同样,对于ICP来说,ICP属于向公众传播的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其行为构成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4]。所以,当我们分析云盘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时,我们应首先根据云盘平台的商业模式或者功能对其服务类型 进行甄别,划分为ICP或ISP。

(1)直接侵权责任。目前绝大多数云盘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单纯的信息传输的通道和信息存储平台,云盘服务商对于云盘用户上传分享的内容不会主动进行审查。用户文件一经上传分享,其他用户便会自由下载,不会受到云盘服务商的阻碍。所以,云盘的法律地位一般被认为是ISP。但是,当云盘服务商设立一种事前审查机制,其程序后台对用户上传、存储和分享的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筛选通过时,云盘的法律地位则会发生变化。云盘服务商通过事前审查和筛选,一些存在侵权风险的文件便会被有选择性的限制、删除。此时,虽然云盘服务商没有直接对用户上传文件进行实质编辑修改,但是其审查实际上控制了用户的上传和分享行为,其选择相当于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形式上的编辑。因此,此时云盘服务商应被认定为ICP。若经过ICP审查通过后,所上传的内容仍构成侵权或ICP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侵权内容被上传分享,按照侵权责任中的“明知”“应知”认定规则,云盘服务商应与侵权用户共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间接侵权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5]。同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云盘服务商为个人用户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或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时,属于“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综上,具体来说,要想证明云盘服务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需要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云盘个人用户侵权的行为。在云盘服务中,云盘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了存储的空间和分享的技术支持。但是,若仅仅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侵权者提供技术条件就判定满足客观条件,就可能阻碍云盘企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理念。所以,在客观上,我们还应引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所确定的避风港规则与《关于规范网盘版权服务秩序的通知》中的“通知与移除”原则,若网络服务提供商符合这两种抗辩事由,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在主观上,网络服务提供商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五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采取措施及时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著作权人提出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来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被追究与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商没能及时阻止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及时的履行义务,在24小时内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则具有主观过错。

4 结语

未经授权的云盘终端个人用户通过云盘在互联网上上传、复制存储、分享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日益担心的问题。基于云盘用户的特点,著作权人通常不易对云盘个人用户提起诉讼,而是根据间接侵权责任理论或者共同侵权责任理论将为云盘服务提供商告上法庭。尽管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针对具体的云盘侵权这一现实情况时,如何解释及适用这些法律法规仍然众说纷纭。所以,本文所阐述的云盘服务中各方主體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只是一隅之见,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3-10.

[2]陈现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黄小洵.网盘运营商著作权法律责任探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6.

[4]蔡颖雯: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法学论坛,2005(1):104-110.

[5]王艳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J].中国版权,2013(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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