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文化与青少年犯罪
2017-06-30王子龙
王子龙
摘 要:网络文化的发展给青少年群体的生活、学习和娱乐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受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发展现状和网络文化所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的影响,青少年网络犯罪事件呈现历年增加的趋势,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本文就青少年受网络文化影响造成犯罪的现状和原因做了浅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预防不良网络文化致使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文化 青少年 犯罪 现状 内外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6-0182-01
随着20世纪90年代第二次计算机普及高潮,计算机作为重要工作工具进入了我国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更多的人群开始接触计算机。以此为契机,经过20几年的发展,计算机网络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了与人们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的一部分,网络文化开始展现其独特的魅力。青少年群体在这种大环境下与多元化、多样性的网络文化进行交融,在开阔视野、拓展人脉、获取信息、丰富业余生活等方面获得了平台,但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网络文化的冲击,受一些负面网络文化的影响,青少年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
一、网络文化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相关调查显示,10~19岁(即青少年)网民数量约占全国网名数量的1/4,是我国网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根据公安机关2007年青少年犯罪的初步统计显示,被抓获的青少年罪犯中,有80%的人曾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随着网络的普及,这个数据还在不断上升的途中。现今青少年群体过分沉迷于网络世界,不少青少年得了“网络成瘾症”、“网络孤僻癥”,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长期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伤害,同时网络的隐蔽性也致使青少年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增多。现在网络影响青少年犯罪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青少年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即青少年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实施诈骗、盗窃、人身伤害、侵犯他人或公共信息、传播病毒或淫秽物品等行为;二是青少年受负面网络信息影响导致犯罪,包括受网络游戏或网上暴力文化引起的暴力犯罪、因缺钱上网而引起的财产型犯罪、因受网上淫秽信息影响导致的性犯罪等。
二、网络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内外因分析
1.内因——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发展的因素
随着对外界认识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开始对自己的内心世界和个性品质进行关注和评价,并渴望获得外界的反馈,但青少年时期正是个体自尊心强烈的时期,该阶段青少年情绪容易激动,个人秘密不肯轻易向家人和朋友吐露,这时会产生一种难以名状的孤独感。而网络给青少年群体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发泄感情的平台,使青少年对外界强烈的交流欲望和内心封闭性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青少年群体另一个特点就是正处于心理迅速走向成熟而又不完全成熟的过渡时期,该阶段他们好奇心强、容易冲动、自制力和辨别力都较差,丰富的网络信息带来的极大冲击力容易使他们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外因——网络文化的特点
网络文化与传统文化相比,有以下突出特点:①信息共享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是以往任何一个平台都无法实现的;②信息表达具有自由性,网络的这种宽容精神,在保证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削弱了应有的约束[1];③网络交流具有虚拟性,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人们可以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④网络文化具有重复率高、杂乱甚至反社会性,网络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甚至有个别网站出于政治或经济目的,散布危害社会的言论或大量发布色情淫秽信息,成为社会公害。互联网这个平台虽然为青少年的交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度,使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进行人格权的扩张,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关心的问题,都可以进行自由广泛的交流[2]。但因为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加上青少年的自身特质的影响,使青少年网络犯罪事件频发。
三、预防不良网络文化致使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1.学校要疏通和引导网络文化的走向
学生做为校园文化的主体,无论学校接受不接受,网络文化都已经渗入到了校园文化之中,并对校园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学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如何使网络文化的传播在学校趋利避害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学校要学会疏通。网络文化类型繁多,所产生的背景和表达的诉求也多种多样,学校应帮助学生分析这些网络文化的本质,提高学生对不良网络文化的甄别能力,使他们在客观的认知态度下对网络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次,学校的适当引导也至关重要。一味的接受就会失去主动权,学校通过校园媒体、文艺活动等渠道主动引入蕴含“正能量”的网络文化并进行积极演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审美观,用充满“正能量”的、积极和谐的校园氛围迎战那些低级趣味的网络不良信息,胜算定能大大增加。
2.加强法律约束,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决定了网络文化的发展必会出现一定的非理性,当这种非理性积累到一定程度,网络文化的发展就会失控,青少年网络犯罪事件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的传播的规制大多以“软法”为主,其倡导性、号召性、宣示性明显,缺乏“硬”约束力[5],在应对诸多网络问题的萌芽时多束手束脚,缺乏行动力。这种情况下,“软法”与“硬法”综合的必要性就显现出来了。法律若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提供者、使用者、传播者、网络运营商以及相关侵权者等不同法律主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或法律手段,必能极大地减少因不良网络文化过度发展而引起的青少年犯罪现象。
总结
网络文化作为现实生活文化的一种延伸,仍在日新月异的发展,在发挥其优势的情况下,需要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循序渐进,故其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是必须的。我们青少年群体在更自由、更公开的网络环境下,不能仅依赖于学校和法律的约束,也要学会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克制自己的欲望,切记不可随波逐流,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参考文献
[1]孙清萍. 网络文化的特点及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J]. 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06,(01):23-25.
[2]李锡海. 网络文化与青少年犯罪[J].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2005,(06):100-108.
[3]杨解君,杨素珍. 网络语言文字及其法律化治理[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02):5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