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化协定》助力全球经贸回暖
2017-06-29高田甜
高田甜
在国际贸易中,官僚主义和繁文缛节所引致的延误为贸易商跨境运输货物造成沉重负担。简化进出口手续和单证要求,有助于减少货物滞留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商业机会。因此,贸易便利化——对进出口程序的简化、现代化和协调——日渐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一项重要议题。
2017年2月22日,卢旺达、阿曼、乍得及约旦4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批准书,《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TFA,简称《协定》)的批准成员达到112个,超过生效所需的WTO成员总数(164个)2/3的法律门槛,WTO成立后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协定》旨在简化和明确国际进出口程序、海关管理及过境要求。《协定》将简化贸易相关管理并降低成本,因此将为全球经济增长提供重要推动力。
《协定》诞生始末
WTO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努力始于1996年12月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贸易便利化议题被列入工作日程,与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其他三个议题一并被称为“新加坡议题”。WTO成员指导货物贸易理事会“在简化贸易程序方面进行尝试和分析工作,进而对该领域的WTO规则进行评估”。
经过数年的探索,2004年10月12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建立了贸易便利化谈判小组,谈判正式启动。在成员提案的基础上,《协定》文本草案于2009年12月形成。
2013年12月7日,巴厘部长会议通过决定,正式结束谈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贸易便利化协定》诞生。按照《协定》,在总理事会下成立贸易便利化筹备委员会,对所有WTO成员开放,确保《协定》迅速生效,并为《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2014年11月27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协定》议定书,将《协定》纳入《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赋予《协定》作为一项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法律地位。同时,《协定》向成员开放批准,将于所有WTO成员2/3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并提交有效接受文件时生效。
2017年2月22日,《协定》正式生效。
《协定》主要内容
《协定》共分三大部分,24项条款,包含了加速货物(含过境货物)流动、放行和清关的规定,也阐明了海关和其他边境管理机构在贸易便利化和海关执行上进行有效合作的措施,还进一步包含了这一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规定。
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40项贸易便利化措施。其中,第1至5条为对GATT1994第10条的澄清和改进,涉及信息公布、咨询点设立、法律法规评论及生效前公布、预裁定、上诉或审查程序等内容。第6、7、9、10条则对GATT1994第8条作了进一步丰富和扩充,涉及进出口规费、风险管理等货物放行与结关措施以及与进出口和过境相关的单证和手续方面的纪律。第11条为对GATT1994第5条的澄清和改进,主要对过境运输法规或程序、收费、担保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8条、12条则主要涉及海关及边境机构之间的合作。
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根据《协定》,发展中国家可在第一部分条款中自行确定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A类措施)、经过一定过渡期实施的条款(B类措施)和经过一定过渡期并通过能力建设获得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C类措施),并向WTO通报。
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涉及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规定成立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各成员应成立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协定》的国内协调和实施,以及《协定》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协定》意义重大
《协定》作为WTO成立后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突破,是本世纪全球最大的贸易改革,对世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WTO经济学家201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贸易成本在高收入国家可以相当于产品134%的从价税,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更是达到惊人的219%。因此减少贸易时间和成本意义重大。而且,在全球贸易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简化和便利贸易过程将有力刺激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增长。
据估算,全面实施《协定》将使全球贸易成本平均降低14.3%,推动全球贸易年增加约1万亿美元。全面实施《协定》还可使进口所需的时间缩短超过1.5天以上,而出口时间的削减将更为显著:缩短近2天,较当前平均水平分别减少47%和91%。
通过减轻贸易时间和成本上的负担,《协定》将在增加现有贸易商出口的同时刺激新公司首次出口。此外,《协定》预计每年将使世界出口增加2.7%,并在2015-2030年间使世界GDP年增长超过0.5%,同时在全球创造2000多万个就业岗位。这种影响将大于在世界范围内取消全部现有关税。发展中国家将获得较全球平均水平更大的收益:迅速而全面执行《协定》预估将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年增加3.5%,并使其经济每年增长0.9%。
总体来说,所有受益预计将有2/3流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协定》还将帮助这些国家扩大贸易。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的数量将增加20%,而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增加多达35%。
同时,《协定》的实施方式也为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开创了全新的局面。《协定》的历史性突破在于,这是第一项可以由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自行决定其实施安排的协定。在WTO历史上首次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协定》的义务与其实施能力挂钩,明确规定实施的进展与该国的技术和财政能力直接關联。此外,《协定》还规定应向特定国家给予援助和支持,使其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协定》与中国
中国常驻世贸组织特命大使俞建华于2015年9月4日向WTO总干事罗伯特·阿泽维多递交批准书,完成接受《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我国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
对中国而言,《协定》的实施将加速货物的放行和流动、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对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主要出口成员贸易便利化环境,减少产品进出口障碍并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推动我国外贸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亦将贸易便利化作为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在“积极主动扩大对外开放”这一项重点工作中强调:应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快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建设,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推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根据我国的承诺,除就单一窗口、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出境加工货物免税复进口、海关合作等少量措施设定了过渡期外,包括简化单证手续、规范进出口费用等方面的措施将立即付诸实施。
后续应将《协定》实施工作与我国口岸现代化改革进程相结合,做好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监管体制和机构职能等方面的准备,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我国口岸部门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营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使其成为我国外贸竞争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