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及多国河流船舶登记制度
2017-06-27邹仪廖志强
邹仪?廖志强
摘要:澜沧江-湄公河是最重要的跨界河流之一,连接多个国家,有“东方多瑙河”的美誉。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大背景下发展合作,航运由于投资小、见效快、单次运量大、可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区域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从对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船舶登记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及调节原理探讨的基础上,对澜沧江-湄公河会议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制度
1、绪论
1.1背景
湄公河市场广阔,具有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水力、农业、矿产、能源和旅游等资源,是最具开发潜力的地区之一。但由于流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大都较低,不具备独立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的能力。另外开发综合性也很强,涉及到航运、水能、林业、环境保护、贸易、投资、人力资源、禁毒等领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合作开发的背景下,航运由于开发投资小、见效快、单次运量大、可以对沿岸国经济起到带动作用并为进一步的开发提供便利条件,被确定为合作开发优先发展的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1.2商船通航制度现状
在此区域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国际航运服务市场,船舶想要进入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在《协定》签署之前船舶要进入这一领域经营必须先取得船舶登记,然后还要到相关国家办理申请通行等一系列的手续,方可通航。
根据《国际法》规定,我国船舶通航制度对船舶在我国进行通航的控制较严,而船舶在通航后取得在我国内河和沿海航行的权利,可以经营我国的国内航运业务同时也得悬挂我国国旗经营国际航运业务。船舶通航制度是我国航运市场船舶准入的主要制度。
1.3研究的目的
船舶通航所涉及的船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海船和内河航船,但是航行于此航道的船舶显然不属于这两类船舶中的任何一种,而十分特殊。它涉及国际航运,不能划为内河船舶同时在该航线上航行也不是在海上航行,所以也不能归为海船。一般情况下航行于多国河流的船舶应该由相关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做出安排,而《协定》及其相关文件将这一问题交由内国际法进行解决,国际法律制度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解决了不少在船舶通航实际操作中不完善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然而即使这样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
2、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制度的规定的协议
2.1公开、公平、公正协定
公开原则的价值在于增加登记程序参加人参与程序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使登记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及时纠。登记公开的核心是资讯公开,即澜沧江一湄公河商船通航过程的信息公开。公开解决的是行政权力在船舶登记制度中运作的程序正义问题。公平、公正原则则体现的是在船舶登记制度中实体正义的要求。尽管比较抽象而且很难下确切的定义,但是公平、公正仍然是可以把握的。“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是指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有依法获准登记的平等权利,登记机关不得歧视。正是因为存在行政权力不合理的运行情况所以澜沧江—泥公河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制度应当将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它的首要原则,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对登记机关进行监督,实现对登记申请人的公平对待。
2.2有效监管协定
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面向的更为广泛的通行申请主体开放,将给船舶的有效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在本国通航的船舶建立“真正联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行的义务。正是因为船旗国不能实现对船舶的有效管理,船舶事故频发而广受垢病的,所以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我们要保证对商船通行船舶的安全条件等技术指标达到相关要求,这就要求在法律制度设计时就充分考虑到监管措施设置要科学,技术标准制定要科学,不但注重新船下水的检验,对已经获得通行的船舶状况也要有充分的把握,把定期检验把关。
2.3相对开放协议
“相对开放”一直是我们在澜沧江—嵋公河国际航行船舶通航制度构建中强调的该制度的一大特色。我们想借鉴严格通航国家实施海外或者国际通航的经验,在对外开放的港口实施比其他地方宽松的船舶通行制度,通過构建一个允许更宽泛主体进行通行的船舶通行制度来吸引更多的投资来激发这一区域国际航运的活力,同时也吸引其他三国的船舶到通行以壮大一区域的航运实力。通过制定较为宽松的登记条件,例如税费减免、船员国籍控制放宽等,鼓励经营的进一步扩大。
结束语
船舶通航制度并非为大家所陌生,但对湄公河船舶通航制度进行适当地调整,特别是在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构建我国的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船舶通航制度在目前还不完善。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船舶通航制度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国际化的产物,可以说建立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任何超前的学理探讨都不会为时过早。澜沧江一湄公河国际航行船舶通航制度的构建是以通航次区域合作开发为背景,以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市场特殊情况为着眼点,以船舶通航制度为突破口,在加强船舶技术监管之基础上,于该区域内建立一个相对开放、条件放宽、手续便利的国际航行船舶通航法律制度,同时扩大我国船队在该领域的实力。
参考文献:
[1]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2]陈威:“船舶登记制度之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3月。
[3]张怜文:“船舶登记制度研究”,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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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Zhao Chunzho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objection registration of ships", "traff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4, 2004th, September.
[6]Wang Hongyan: Thinking on China's shipping legislation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TO, master thesis of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December 200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