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建东北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7-06-27张佳欣朱晓英
张佳欣++朱晓英
摘要:近年来,东北地区经济增速萎靡,持续呈下滑趋势。封闭且低效的营商环境导致东北地区生产要素流失严重,投资机会减少,投资成本加重。改善营商环境的关键还是要从政府自身做起,科学定位政府职能。政府亦要对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进行引导和规范,从而使其起到帮助政府分担部分社会职能的作用,全面多效的创建法治化的东北营商环境。
关键词:营商成本;行业协会;政策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现状
1.政府与企业对营商成本认识不一
所谓营商成本,既指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单纯经济成本,又包括企业在参与政府管制活动中产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成本效益决定的企业的发展,当下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主要矛盾在于,政府认为通过多轮的简政放权政策,已经为企业将制度性交易成本降到了最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虽然某些领域,制度成本得到了抑制,但是许多关键性领域仍未做到真正的与企业站在一致的立场上。融资成本过高,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税费改革不到位,看似政府所做的努力,对企业来讲如同隔靴搔痒,并不能真正触及病源。
2.政府对企业的减负政策不能落地
近年来,沈阳自贸区的设立、东北各地区政府行政审批权的下放、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三年滚动方案等政策的出台,无不表明国家对东北地区振兴经济的政策支持。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性收费虽然有所减少,但企业仍然反映称各类收费名目依舊较多,给企业造成了较重的负担。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代履行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等在准入经营领域、垄断经营领域进行的管理或审批活动中仍旧产生较重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3.行业协会自律性差,不能承担监督职能
我国行业协会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来看,无法承担由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政职能,如审批、监管等。东北地区中介服务与行业协会均处于后发地区,一方面政府财政压力大,购买服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自律性差,尚未形成独立的共同体。对于政府而言,除从政策上引导行业协会走向成熟外,并不能过多的干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体系,从而保障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的公信力。行业协会应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并非单纯意义上的行业代表。行业协会制度的健全是培养行业自律性的前提与保障,自身制度的建立健全要在法律框架下寻求适合本行业实情的发展路径,从而与政府、司法部门共同营造三位一体的立体互动管理模式,促进本地区营商环境进一步发展。
二、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成因
1.官本位思想导致政府企业信息不对称
在封建主义统治思想的影响下,我国自古就有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东北地区近年来GDP增长速度滞缓的成因之一在于,空泛的政策与口号不能与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导致上层建筑费劲九牛二虎之力仍无法带动东北经济跨步式前进,如同硬拳打在棉花上。产生这样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不能结合实际调研情况,科学论证结论,只是照本宣科学习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忽略本土化情况。这种官本位思想导致东北地区营商环境长期处于闭锁状态,形成恶性循环。东北地区若想真正改善营商环境,首先应当本着民本位的态度,切实进行实地调研,结合调研结果会同行业专家,制定出符合本地区营商环境现状的政策来。
2.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不规范
现阶段由于我国行政立法权的过度下放,使得各效力等级的政策文件层出不穷,经常出现相抵触或相矛盾的状况,各地区在适用政策法规过程中常常出现“局部阵雨”的情况。规范政府政策制定程序,对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3.行业协会不能“去行政化”
社会团体作为第三方主体,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帮助企业与政府进行对话,从而协调、促进本行业要素效率的提升。但是东北地区仍旧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较多的国有企业及长期的工业经济结构,导致东北地区的行业协会无法真正的“去行政化”,仍旧靠政府财政支持维持自身生存,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并非真正的监督与合作,而是领导与被领导,这使得东北地区的行业协会失去了其独立意义,这种自我错位非但不利于激发本行业市场主体的活力,更会形成一股不好的浪潮,影响其他行业对自身角色的定位。
三、创新东北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路径
1.科学定位政府职能、优化配置部门结构
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从行政行为合法性角度将政府置于权力的牢笼中。结合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现状,首先,要厘清各部门职权交叉、重叠及空白部分,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及有效对话,切实有效的提高行政效能。其次,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推行阳光审批工作的落实。再次,政府要推进部门合作,利用联合执法、联合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
2.政府政策程序法制化
政府政策制定程序法制化,首先需要政府部门科学划分职权,结合权力清单来划定政策制定主体;其次,政策的出台要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和民主讨论,据此可以保证程序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从而有利于政策落地执行;最后,政策的出台需要有后期的评估监督环节。制定主体既可以自身监督评估 ,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既可以在政策的前、中、后阶段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总而言之,政策制定程序法制化不仅利于政策平稳落地施行,也有利于规范政府权力,建设法治政府。
3.行业协会制度的完善
逐步制定并公开政府职能转移及购买服务事项目录,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积极转移政府对市场管理的部分职权,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严格市场准入的门槛,完善企业的推出机制,从而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盛洪昌.东北地区经济振兴与东北亚区域贸易合作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
[2]许东辉.审计工作为全面振兴东北经济贡献力量[J].辽宁经济,2016(9).
[3]王菲.法治政府背景下行政审批权力清单问题研究[J].商,2016(16).
作者简介:张佳欣,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硕士。
朱晓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