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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司法到法律司法

2017-06-27陆绍节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2期
关键词:依法

陆绍节

摘要: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法律社会,法律一直是我们坚实的后盾。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的法律逐渐完善,但由于受到阶级斗争的长期以来的影响,国家的职能已经被定位成了对敌人的专政,而法院的审判就成为了专政对付敌人最有力的武器。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大力实行,致使中国的社会发展也开始转型。在此过程中,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各方面的需要,我国法院的审判面临着很多严峻的问题。

关键词:政治司法;法律司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中国司法的含义

现在法学政治学的常用概念就是司法,无论是为了法学还是法律的实践都有很大的必要对他做的历史做出一番梳理。要对司法进行彻底的研究,首先要明白一个问题,那就是司法一词是在什么时候出现在大众面前的。众所周知,四书五经是中国古代最权威经典的典籍,他们对“司法”做出了最基本的概念和理解。在古代“司”的主要意义就是“掌管”,当时有很多带有“司”的职位都跟掌管有关。例如“司空”就是当时中央部门管理大型工程的长官。

在延安时期,司法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将“司法为民”当成最大的目标,自此围绕着这个目标一点发展起来了司法理念和司法技术。在当时司法制度在社会上一起了很大的反响,并且得到了广大民众支持,使得边区政权的更加的深入民心为他们的合法性提高了很大的助力,也为司法的公信力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与他们的做法和效果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当时时期国民党推行的“司法党化”。奠定现在司法制度基础的就是延安时期陕甘宁所主张实行的司法制度,他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成为了现在司法制度的新传统。在后期的时候,这些制度经历了一些审判式的改革,但是其中依然保持着某种惯性的是他们所积累的经验。反观现在,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遇到了难以突破的瓶颈,法院现在主要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将那些逐渐下滑的司法公信力再次挽救回来。因为延安时期所推行的司法制度身份符合我国的现状,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将延安时期的“司法为民”作为现在法院的传统和群众司法技术来大力推行,提出了一系列执法为民的好政策,摆出了主动接近大众接近民意的好姿态。但是,事情都不是绝对的,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但是事情总是会不遂人愿,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一些违背民意,让民意围攻和改变的事件,例如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邓玉娇案、吴英案等等。如果仔细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他们其中至少存在着两个共同点:(1)我国现在实行的司法技术受到人们的大力质疑,司法技术主要包括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几个重要环节。(2)司法忽视一部民意,表现出“专断”和“被动”两种不符合民意的极端,这主要体现在,进行判决时法官会对受害人和民众的一些意见视而不见,但是当案件逐渐发酵,成为公共事件后却经不起大众舆论的拷问,那么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司法公信力陷入一场大危机是必然会产生的工大后果。但是这样的事情却一而再再再而三的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与这些年来我国司法部门苦苦争取的努力南辕北辙。

二、司法改革与司法机关

我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不一样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院整体独立是我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唯一原则。在我国依然对宪法的126条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其中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否包括法官独立依然存在很多争议。但是据相关部门表示这里所说的独立仅仅是表明了法院的整体独立,并没有任何承认法官独立的意思,在法院内部法官办案的时候需要听从法院的具体安排,并不能当家作主。

2.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部门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的任免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别的权力部门无权干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制度,决定了我国法院的产生机制。但是事事不是绝对的,人民代表大会也会存在一定的腐朽,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经常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腐蚀和影响,他们往往会经受不住一些利诱,因而做出一些违背原则违背人民名义的事情,这样就使得当地的人民法院就带有非常强烈的“地方化色彩”,使得人民法院不能正确恰当的对地方法进行干预。

3.依法独立的行使职权与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特色之一。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其中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党对司法工作者的领导。这也是我国经过长期的实践所总结出来的经验。在建国初期,当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董必武,他就曾经说过,党才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进行,党是最高的领导机关。但是具体的司法工作还的靠各地法院来实施。在见建国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内审批制”有关于逮捕、审判,尤其是死刑的宣判,都必须得到一级党委的批准才行,非常重大的案件就必须要上报到中央进行审批。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上述制度存在着种种的弊端,中央于是决定废除与之相关的一些制度。总之无论如何,我国对司法工作的目的始终是一样的。

三、我国司法机关的偏失

我国司法机关虽然存在了那么对年,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弊端,这也在我国的实务界和学界充分的体现出来。众所周知,我国司法机关现在还欠缺一些正常的认知,那就是独立的实践对司法机关的公平性会造成很大的挑战。因此,建立一个秉承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司法制度就成为了我国对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具体来说的话,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着两大顽疾,那就是司法存在着地方化和行政化。

司法的地方化体现在法院对地方政府存在着非常大的依赖性。审判机关的特点是由同级别的人大代表产生并向其回报工作,这样就会使审判机关必须得听从地方的安排,这样就会使国家激光光明正大的为地方所控制。司法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利益纠纷,因此司法的审判会涉及到利益这一方面,在这种利益纠纷面前,“地方性机关”可能就会不能在保证原来的公平性,从而做出一些不符合规则的事情。

四、结语

中国司法一直从政治司法到法律司法经历了很多的坎坷,其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分析,从而促进中国司法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李佳.法律實践中民众“刁民化”的“病理”及调适[J].甘肃社会科学,2014(1):157-160.

[2]安晨曦.司法文件:法律虚置后的裁判非正式规则 ——规则供给与文件政治的二重读解[J].湖北社会科学,2016(9):151-159.

[3]刘克毅.法律解释抑或司法造法?——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5):192-200.

[4]扶摇.司法治理与政治司法化——读赫希《迈向司法治理:新宪政主义的起源与后果》[J].清华法治论衡,2011(1):48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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