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7-06-27韩莹
韩莹
摘要:公司的长足发展离不开股东们的参与与责任承担,现如今,小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弱势群体受到大股东的强势地位的压迫情形愈演愈烈,这就需要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第一部分先是简单介绍了小股东的定义,了解了小股东权益所包含的多层范围,为后续谈起权益保障问题打下良好基础。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小股东保护的理论以及现实依据。股权平等、资本多数以及法理学中永恒不变的真理公平正义都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保驾护航,现实依据是从三方面论述了小股东岌岌可危的受害状态,分别是小股东自身的脆弱分散性,大股东的职权滥用及小股东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积极意义。第三部分论述了小股东权益受损现状并从其自身以及相关的法律层面分析了小股东权益收到侵害的原委并针对其情况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建议。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机制以及解决小股东不受控制股东的来自于强势地位的侵害是一个自资本市场成立之初就愈加演进不断变化的难题,想要对小股东问题加以完善解决需要在认清其本质问题的基础上长期的不断探索实践。
关键词:小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受损;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3
一、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一)小股东概念
我们通常所说的小股东一词是与控制股东相对应的概念。对公司日常运营,公司决策,章程制定,合同签订等事关公司法人资格的事项具有操控和领导权的股东即为控制股东,相反,那些资源较少,对公司投资较少因而持股比例不多对公司没有实际运营操控权的股东则成为小股东。由此可见,控制权一词是区分控制股东和小股东的关键。想要快速区分出小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差异仅着眼于出资份额所占公司总资产比的多少是不能对其进行详细判断的,关注某一股东能否对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产生法人资格后果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否则则称其为小股东。
(二)小股东的权益
股东权益是股东通过了解和观察该公司的运营状况及资本收益率再决定投资该公司成为该公司一员后为公司的良好运行出谋划策在公司成长及盈利过程中分享其收益的权利。
小股东权利划分的不同标准决定着其自身权益的不同范筹,依照股权的大致内容及股东在发挥股东权作用时所处于的不同目的,可分为共益权及与之相对应的自益权。共益权具有着双重的属性,他能够使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在另一层面上确实为公司的经营發展谋求了一部分的经济利益。股东共益权一般包括股东表决权、知情权、累计投票提出建议权、质询权。股东的自益权并没有共益权所体现的双重性,其权力的着重点是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公司只是其获取利润的一种方式手段。股东自益权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三)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国经济发展的鉴定标准之一就是其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而各类投资者参与的热情高低更是直接决定着该国资本运作发展程度的高低。在公司层面来看,为了拥有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其积极高涨的投资热情,就应该改观公司现阶段的运营情况,从而使投资者享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说到法律状况的改观,则要通过立法等方式完善和保障小股东以及其他广大投资主体所拥有的话语权。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情况,我国的中小股东在全国各地分散极为广泛且人群庞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虽然某一单个小的股东拥有的股份不多,参与权较少,但就全国总的投资股东来说我国中小股东所享有的出资比例的基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还是具有很大份额的。如果任由资本市场畸形发展而不加以监管致使我国政府和企业不能有效保障中小股东切身利益,这样发展下去的后果必然是小股东投资热情的衰减甚至加速其退出资本市场,更为严峻的后果便是国家的经济秩序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而影响一国的安全局势。因此,完善并保护小股东权益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迫在眉睫之事。
二、小股东权益保护理论依据
(一)股权平等原则—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在资本市场迅猛发展这一大环境下,追求股权平等一直是各国公司治理建构的重中之重,回观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查阅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同股同权,一股一权的重要法理规范已经深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在这里强调股权平等原则的目的不单单指的是我们通过大意上了解到的表面化的平等含义,更重要的是追求法条背后现实生活中实际意义的平等。
股权平等原则并不是要求我们忽视资本多数决所带来的话语权不平等,肆意提升小股东地位的情况。其实质还是在于出资占公司总资本大多数的股东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制定权,这是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按投资份额享有公司股息红利的契约所决定的。在这里要强调的股东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希望消除现实公司经营决策中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力,以强势地位压榨小股东利益,呼吁广大小股东的意见能够合理合法的在股东会、董事会中体现出来,不至于被控股股东的声音所埋没,权利得以伸张。
(二)公正原则—罗尔斯“正义论”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相结合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在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当中最难能可贵的体现便是机会公正平等,在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今天,各个股东尤其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经济环境中充满着投资的契机,不缺乏机会的降临,然而应用到公司结构中更为重要的便是作为整个正义论核心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在社会中的一般体现是要求我们对社会群体各方面的属性利益进行实质划分,并予以平等但有区别对待,促使资源更优,数量更多的强势群体分配给资源较少的部分群体,以实现市场配置机制下所不能调控到的公平,从而达到优势群体与劣势群体间实质的公平。弱势群体之所以需要外界对其进行保护,并不是其在自身素质和生理结构上的差异,从法律这一层面看,是其本应该尤其享有的权利容易遭到来源于外界强势地位的他人的侵害和压迫。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在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时也要聆听那些不占优势地位的处于弱势地位人的观点,尤其要杜绝强者少数无辜者被大多数人湮没了声音混淆了视听的情况发生。在公司治理中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可以通过公司决策机制畅所欲言。
三、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依据
(一)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股东是构建其公司这一庞大身躯的一个个小小细胞,而以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小股东更是把握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血脉。衡量一个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看该公司股东们的投资信心和热情,如果该公司股东普遍信心低落,热情不高则在历史悠久的公司都会面临着衰退的风险,相反,如果一个公司即使是一个新兴公司,股东团队协作意识强,凝聚力高则该公司的前景是大有可为的。这个道理相对于小股东和控制股东来说一样明晰,大到法律规章,小到公司章程中对小股东权益维护的程度高低直接决定着广大小股东们的投资信心与资本活跃状态,更为深远的影响便是决定着一国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与之配套的政治体制。因此,保护小股东权益是我国当前经济前进步伐中的建设重点。
(二)控制股东股权集中性的滥用
1.不公平关联交易
不公正的关联交易常常表现为熟人间的买卖关系,这就意味着熟人间的企业所能够交换的资源不能永远是最优,价值利用最大的,控股股东的决策在这时显得尤为重要,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件最为直接的隐患就在于控股股东滥用决策机制。
关联交易作为各地范围内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一种形式。典型的例子有,北京空军总医院与保定步长天浩医药集团药品销售纠纷一案,北京空军总医院以药品盐酸特比萘芬片的专利配方作为出资成为保定步长天浩医药集团的小股东,双方约定以该药的销售额作为股息分红的资本,保定步长天浩医药集团负责该药的生产、包装、及销售,但在保定步长集团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公正的关联交易就存在于步长天浩的药品的再次转销售中,步长天浩利用空军总医院提供的药品专利生产该药的成本为2.7元,其以加价2角的价格(2.9元)销售给保定步长控股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再以每盒27元的价格售于市场,而在利润分配中空军总医院被告知仅以第一次销售的单价2.9元的销售额作为其分红的依据,步长天浩集团就这样独占其控股子公司真实的市场销售额作为利润。空军总医院作为小股东由于控股股东保定步长的经营决策方案使自己盈利微薄,最终还是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2.利用公司做担保
利用公司资本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做担保是使得小股东蒙受财产權益损害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尽完善,鱼龙混杂,我国小股东的特点是存在范围广泛,数目庞杂,他们当中关于股票等投资方式的专业金融知识往往有些欠缺,整体专业知识素质不高,再加上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做担保的情况往往会顾及股票的发行量而不会在官方渠道上公布,存在内幕,致使小股东在投资时所依据的数据和信息滞后性或真实性有待商榷,这样的投资显得更为盲目、不理性。因此,控股股东利用公司资产作担保往往是滥用股东权所造成的后果,其最为直接的影响便是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视公司利益而不顾的做法背后其深远的危害便是使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消退甚至退出资本市场,对我国经济的稳定长足发展带来不可扭转的灾难。
四、小股东权益受损法律上的原因分析及完善建议
(一)表决权回避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1.表决权回避制度的不足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相关联的股东为了彼此私益,通过操纵股东会、董事会等形式,执行有违合法理的公司政策从而最终损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关于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以下两点不足:
《公司法》第十六条中,表决权回避制度所适用的内容仅仅涉及到关联人担保这一问题,然而随着企业间联合、兼并等商业活动的频繁出现,除担保这一基本情况,代理、租赁、劳务等所涉及到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表决权的适用范围明显不足以顺应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仅对上市公司的董事及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上市公司关于董事做出的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能否适用于现今资本市场中广大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此还未作出明确规定。
2.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将表决权回避制度删除,理由是同股同权的股东由于自身利益而投资公司从而转变为公司所有者时对公司运营中所产生的种种对内对外的政策制定具有平等地位的管理权,而表决权回避制度制度正好回避掉了股东给予其出资,作为公司一分子为公司出谋划策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剥夺了对公司运营的管理权,与股东投资公司的出发点相悖,因此应删掉表决权回避制度。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主张有些不妥,表决权回避制度在规避相关联股东滥用股东权恣意担保这一问题上对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还是存在明显作用的。鉴于现实生活中经常上演的优势股东滥用股东权在公司的内外经营决策中屏蔽小股东的意志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在小股东制度保护设计上增加一项撤销权,小股东在一定人数和持股时间满足的条件下可以撤销控制股东有违公平正义,侵害小股东权利的决议。
(二)对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不足及建议
1.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不足
首先我国《公司法》赋予各个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致使不免出现一些恶意股东为了某些不能公之于众的私人利益或为相关联的具有竞争地位的企业偷窃公司重要数据,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出卖公司重要机密。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我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对此加以完善或说明。出于正当目的并且确实为了公司利益而查阅账簿是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双重必要条件,公司应当设立相应部门和人员对此加以监管和监督,保护股东们的知情权不受侵害。知情权作为无论大小股东都应当享有的第一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受到具有法人的地位的公司这样或那样的侵害。然而对账簿查阅权加以详细规定后,就可以避免公司找到种种托词来拒绝股东们行使的正当权利。
其次对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程序规定并不明确,在行使方式上可操作性欠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账簿查阅权作为一种要是權利,其必须经过递交书面申请才能有效行使。但相对于股东来说想要形式账簿查阅请求权时何时提交这一书面申请并且书面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与格式我国法律还未详细规定,因此,我认为应当对公司账簿查阅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加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股东知情权规定的完善建议
《公司法》还需在申请法院选任检查监督方面加以完善。在我国并没有检察选任请求权这一说法,该说法是借鉴的日本的,该请求权指的是当某一股东通过调查追踪等方式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怀疑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控制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有不可告人的猫腻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正当利益,或者对公司正常经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既得利益消失殆尽,该股东有权利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查该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权利。这一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通过非诉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达到救济的目的。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股东质询权。但该条内容仅仅表面上写明了股东的这一权利并未明确其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和细则,我们都知道只明确了权力而不加以细化只会使权利化身为一纸空谈,因此我认为在立法中应当对质询权的行使方式等问题加以详细说明。
(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不足与建议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不足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调整,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使用次数和使用范围都在呈几何式上升趋势,然而我国《公司法》在制定这一规则时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凸显无疑。《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仅仅规定了一种情况才能适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完全不能满足我国现代资本市场的需要,其所暴露出来的不足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是现实中发生的股权回购事件无法可依,这也给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带来些许隐患,让他们感到不安。因此,要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扩大这一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这是符合我国现代经济国情的。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完善建议
通过翻阅资料进行相关查询后我认为建立异议股权估价制是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最好完善措施。该股权估值机制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公司管理层的决议抱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在要求退出公司时,公司应当以正常的市场价值公正的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如交易双方对价格问题发生争议,则可由法院出面来委托公司机制中具有权威的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作价。当公司对该股东的股权回购过程中发生迟延给付的情况发生时,延迟的一方即该回购公司应当支付利息作为延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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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 莹(1993-),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职能研究》(GJ2016D15);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的范式研究》,批准号14CFX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