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航道整治工程的经济影响
2017-06-27刘凯
刘凯
摘要:随着改革税制的不断完善,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水运行业受“营改增”的税收影响显著。本篇文章就“营改增”在航道整治工程中存在的税收及成本之间相互的影响进行探讨。本文不仅对“营改增”的有关知识与概 念进行了讲解,并且我们将进一步讨论“营改增” 政策下航道整治项目成本控制、税负、管理方面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促进今后航道整治项目在“营改增”的政策下更好的进行成本管理。
关键词:“营改增”;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营改增”的相关概念
“营改增”是征收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的简称。“营改增”是我国一次历史性的重大决策,有利于更好地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模式加快转型和调整。其对航道整治工程成本控制方面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以下从三个层面来详细论述,同时还提出与之对应的措施。“营改增”这一政策同时拥有积极和消极面,施工单位要深入研究并合理运用方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现阶段“营改增”对水运工程的影响
依据《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营 改增”以后,水运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费用 =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 + 增值税进项税额 + 增值税应纳税额 + 附加税费
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详细的水运工程造价可依照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其中,11 % 为工程单位增值税税率,税 前工程造价包含人、材、机费、单位 管 理费、利 润 和规费的总和,以上计算的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价,也就是没有包含相应的参与抵扣税 额,与之对应计价方法按上面的方法进行调 整。
全新的计价方式会对项目成本控制以及工程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营 改增”这种新的计价方式造成了“税价分离”,如果进项税率超过8%,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则实质成本降低。
假设工程单位购买原材料都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可以参与抵扣的进项税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这些专票都在国家规定的抵 扣时间内,那么假设相应抵扣的进 项税 率为 6%,与之对应的工程单位增值税 销项税率 为11 %,那么两者之间的5%差额将是施工单位额外付出的成本,从而加大施工单位实际税负,降低利润率,不利于成本控制。另一方面,普通劳务工人的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约18%-32%,由于劳 务用工没有与之对应的抵扣税源 进行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实际上是额外增加了8%的稅 负。增加的成本劳务公司只能将税负转嫁到施工单位,势必加大航道整治施工单位人工费税负,造成项目用工成本的实质性增加。
三、“营改增”对航道整治成本控制的影响
1.税负可能增加
新政策“营改增”下在航道整治工程中,项目地址分散在长江沿线,项目部一般不在城市中,很多设在乡镇上,在进行建材采购的时候会遇到建材类别 “零、散、杂”等诸多问题,如水泥、砂、石等零散材料大部分由当地或附近 零售商、小规 模纳税人提供,此类常规渠道购买或取得的建材难以取得正规可参与抵扣的专票,造成承包方实际 税负增加增加。所以在航道整治工程中,有时难以受益于“营改增”,可能出现不减反增现象。
2.利润可能降低
“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在业务收入中不包括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例如,在之前的营业税税务环境里某施工单位实际收入10亿元的建设项目,“营改增”后实际的经营收入则为9.009亿元。计算公式:10÷(1+11%)=9.009。相关的和成 本有关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例如燃料、原 料、租赁费产生的增 值 税额不再计入营业成 本。所以,对比之下合同预 期成本可能较“营改增”施行前减 少。
四、关于“营改增”背景下航道整治项目成本控制措施
1.树立切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
为了能在新的税务体制改革的潮 流中最大限度地让施工单位减轻税负,提升我局综合竞争力,首先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树立正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积极去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相关知识内容,在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分包商招投标、以及工程全寿命周期内做到能够充分利用“抵 扣机制”这一特点处理好进项税抵扣税负逐层分摊的问题。尽量避免单边的提高材料单价(含税价),而不是主动寻求进项税源这一通病。
2.提高造价工程师的项目参与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个航道整治项目从招投标阶段直到交工验收,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资质的人员需要全程参与进项目的全程管理。造价工程师对项目的全程管控,在新的税收办法下合理的减轻税负,提高项目利润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3.从源头管控项目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进项税额能抵扣多少将直接影响企业税负。在新的税务体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 头名称必须与施工单位名称统一,只有统一的单位可进行税额抵扣。从而今后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同一行为人的名义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其次,应该择优录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材料供货商并在规定时间内索要专票。但在现实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地理位置限制,有的时候可供选择的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砂、石、水泥的购买等。这个时候必须强制要求这些小规 模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部门代 开可以参与抵扣的专票。如果在招标文件中业主规定部分工程材料由甲方提供,也就是俗称“甲供料”,这个时候尽量与业主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商讨与谈判,可以采取总采购合同与分合同,分别参与抵扣。如果有建设工程远离城区、乡镇,因客观原因只能在当地取得材料而无相应的进项税可参与抵扣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办法,使用农 产 品专票进行抵 扣。
五、结语
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广,可以预想,“营改增”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红利,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总言之,“营改增”对工程建设项目方面是利大于弊,它能有效减少工程建设项目税负,提升企业完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减少建筑工程分包商重复交税的情况,扩大企业的现金流通量等,为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带来了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