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2017-06-27郭慧玲
摘要: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社会关注最高的一个税种,同时也是最具潜力和活力的一个税种。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征收管理方面等都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深入全面的改革。本文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和征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从税制模式、扣除标准、税率设置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政策建议,以期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人性化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一、引言
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规模与个人收入都得到了迅猛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方式不仅关系居民个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进而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当前我国面临着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成为关注的重点;尤其是今年两会上个人所得税更是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对象。虽然国家多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是依然没有办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纳税人的诉求。自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开始执行已有六年时间,期间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尤其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不是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了一个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各项手段、措施的可行性,对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征管流程等通盘进行设计。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不合理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11类的所得分类(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即为对每一项收入使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不同的费用扣除。这样的征收方法简单,且各分类在征税所得之间不相互影响;但是征收方式跨越空间过大,无法囊括个人所得的所有收入,尤其是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不断多样化,收入的次数也不断增加,就非常容易造成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以及征纳双方的纠纷。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由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度,使得近十年来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力军,而其他形式的所得税负占的比重较小。
纳税人的所得不在征管范围之内就不得对该所得征税,减少了税收的来源;例如:许多单位利用非货币支付(如免费用餐券、购物券等)的方式给员工发放;以及一些非工薪收入的人群用转换收入类型的办法来减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分类征收会导致所得一样,而税负不一样的不公平现象。例如甲和乙两人家庭环境一样,在同一家企业工作,而甲是公司里的员工,乙是公司里的兼职人员,假设两人的收入都为6000元,甲所适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类里的第二级,应纳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而乙所适用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类,适用税率为20%,应纳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20%=1200元。由以上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外在条件基本一致时,纳税收入来自不同的种类,税负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对纳税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2.扣除标准缺乏全面性
我国现行的11类所得的扣除标准是采用免征额的方式。免征额是对每一类收入所得有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或者扣除率;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扣除财产的原值以及一些合理的税费。设立免征额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低收入人群免于交税,缩小贫富差距。但是该扣除标准的内容过于单一,没有考虑到很多纳税人生活中一些不可避免的开支,如抚养子女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生病的医疗费用,住房的费用等等。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各地区的收入和物价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收入高,物价高,有的地方收入低,物价也低,例如海南省三亚市的收入水平不高,物价却比较高;以及一些非工薪人员会将收入进行拆分或者隐藏一部分收入,是收入在免征额范围之内,而现行的扣除标准则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
3.税率一般较高,级距的范围较小
税率是所有税制要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依据收入的性质类别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有三类:第一类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第二类使用20%的比例税率,第三类为特殊形式的收入减征或加成征税的税率。这种税率结构的设计非常复杂、繁琐,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税,尤其是与工薪阶层有关的工资薪金所,级距非常多,达到了七级;税率过高,达到了45%,由于税率过高,打击了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且税率越高,避税、偷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偷税的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大大的增加了稅务机关的征税难度。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率来看,大部分只适用于5%和10%两档,剩下的一小部分适用中间税率,而45%的税率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没有适用人员。由此来看我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低层收入人员,而高收入人员的税收则流失较多,主要是因为低收入的纳税人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且税率固定;相较于高收入纳税人的多收入来源,税率形式不一的情况,其避税的机会要小的多。我国目前所用的七级所得税税率违反了税收的量能纳税的原则,即为纳税能力强的群体应该缴纳更多税收。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方案
1.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
众所周知,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但是要使用全面的综合征收模式,我国的各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从个税改革方向上,我国应结合居民收入特点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充分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由此逐步建立起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所得税制不仅要综合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情况,而且也要考虑到目前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局部收入过高,税源多负缴轻,或者局部收入较低,税源少负缴重的不利现象和所得一样而税负不等的现象发生。
2.完善扣除標准
合理设置各项收入的扣除标准十分重要,立法者在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纳税人之间的差异,如不同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纳税人可以扣除的项目不同;不同地区的收入支出、物价水平的扣除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考虑“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模式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纳税人基本扣除的费用应包括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生活必要费用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各方面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费用;而专项扣除的费用则为利息支出、慈善捐赠、盗窃和伤亡损失等费用。这样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税收负担进行了分解,既考虑到了横向上因为收入结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不公问题,又考虑到了纵向上所得多则纳税多的问题。
3.优化税率结构
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基础,适当的调整边际税率,将过高的税率调低,简化等级。例如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七级调整为五级或者四级,适当的扩大一下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这样的话对纳税人而言,尤其是高收入的纳税人员而言,纳税等级和纳税额度降低,则会减少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抵触情绪,提高了其纳税遵从度,适当的降低了偷税、逃税的发生,也为后续的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做好准备;对于征管机关而言,优化税率结构,不仅能简化征收管理手续,降低征收管理成本,而且也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收收入分配的职能,真正的实现税负的公平。
四、结语
总而言之,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各个领域的专家和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方案,虽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大家一致认为应该从降低税负,提高起征点,让高收入者多交税,堵住偷税漏税的黑洞这些方面进行改革;而本文也认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应该在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完善扣除标准,优化结构税率等方面,这样不仅能够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体现社会公平,而且能够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应该制定一套系统的健全的适合自身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
参考文献:
[1]王树峰,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税收与税务,2017(2):71-72.
[2]张敬石,胡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2016(1):97-102.
[3]高亚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研究[J].税务研究,2015(3).
[4]罗涛.概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5(3):52-58.
[5]马海涛,任强.迈入新阶段的中国税制改革:回顾、借鉴及展望[J].会计之友,2015(7):93-99.
作者简介:郭慧玲(1987-),女,河南安阳人,硕士研究生,三亚学院财经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税务会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