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住院不能随意解雇
2017-06-27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7年6期
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同年9月10日我因病住院,20 多天后仍未痊愈出院。单位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一个月后的10月9日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黎敏
黎敏读者:
该公司单方解约违法。其一,违反了法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因此,你的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应到12月9日止,而公司于10月9日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法。其二,该公司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相关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等,并不包括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住院治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