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征时期的执纪谈起
2017-06-27刘慧娟
刘慧娟
长征时期党和红军对纪律相当重视。除我们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之外,沿途还发布了不少纪律规定,从行军、作战到宿营、卫生、筹粮,几乎涉及红军战士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纪律执行情况一直是个突出问题,长征期间的《红星》报就有不少对红军违纪现象的严厉批评。长征的四支部队,出发时的总人数共20多万人,前后历时两年的流动行军,在物质、自然环境都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始终坚持严守纪律非常困难。加上战士素质千差万别,实际上违纪问题一直贯穿长征始终。
《红星》报刊登过这样三个红军官兵违反纪律遭处分的案例:一例为某部管理排排长私打土豪,被撤职禁闭;一例为红三军团某部上士枪杀群众猪和鸡,乱拿群众东西,经纠正后仍不服从命令,被枪决;一例为电话队指导员贪污打土豪的款子,乱拿群众的东西,造成群众对红军不满,经公审枪决。
这三个案例性质基本相同,都是破坏了群众纪律,但处理轻重却大不一样,其关键并不在违纪行为本身,而在于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显露着长征中执纪尚缺乏制度规范的问题。
翻阅长征文献,关于纪律的文件很少谈到怎么执行这些纪律,违纪了怎么处理这些关键问题,更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当然,在当时党内监察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的历史背景下,规范化制度的缺失有其必然性。加上长征中有很多突发、临时状况,要求各连队增强灵活性、机动性,相关纪律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相机处理,因此只能作一些原则要求,无法严谨地加以量化实施。比如《红星》报上的三个案例,处理结果各有不同。
纪律的关键在执行。当前我们强调党内监督、强调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结合,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保障了纪律的有效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针对过去“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并突破现行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从制度、责任、覆盖面、执行力度上都有了质的突破。這无疑是党对历史经验深刻、全面的总结与提高。
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违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来定罪,高度突显出以民意为衡量标尺的执纪价值取向。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这有利于降低不良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实施效果。其内含着对群众的信任与尊重。
这样的事实,很容易给人这样一种印象:长征时期严格执纪,主要是为了争取群众。当时的宣传也强化了这一印象,红军总政治部就直接指出:“没有纪律的部队,一切宣传鼓动工作都不会引起群众对于我们的同情与拥护。”
的确,长征中维护纪律起到了赢得群众的直接效果,但更深层次的,铁的纪律对于进一步坚定党内军内战士的革命理想,强化其人民军队的认知,维护党和军队的团结统一,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试想,如果没有纪律的刚性约束,部队松如散沙,或者如国民党各路军阀一样为了地盘和军饷各打算盘,哪里会有长征的坚持与胜利?打铁还需自身硬,越是困难时刻,越要强调纪律,因为纪律才是维持一个部队、一个政党团结和希望的基本保障。
习近平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今天我们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在这关键时刻,更要求我们党加强纪律建设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