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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航天来思考和谋略商业航天(一)中国产业背景下的商业航天概念探讨

2017-06-26雨菲

卫星与网络 2017年5期
关键词:卫星通信火箭航天

跳出航天来思考和谋略商业航天(一)中国产业背景下的商业航天概念探讨

2017年很快就要过半了,如一句歌词:“时光飞逝如电”。2017年的商业航天市场,也呈现出越来越清晰的差异。

一批以“商业航天”为卖点的创业公司高度聚焦在卫星或者火箭的发射上,从公布的时间节点和性能参数来看,这些公司都没有真正理解航天技术和航天产业。无论资本、实力、人才、技术还是关键器件上,他们给出的目标可以说,目前都是不现实的。至少,我们没有看到哪一家民营商业航天公司推出了具有可信度的火箭发动机。也没有看到任何管理部门发布政策来扶植民营企业发射火箭和卫星。

当不少省份的“XX一号”或“商业航天企业”把重点聚焦在卫星或火箭的发射上的时候,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国内最强大的航天器制造和发射服务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却已经不再把卫星、火箭的研制和发射作为唯一的经济增长点,甚至不再作为宣传亮点。从集团公司到各研究院、各厂所的相关动作来看,都已经在把工作重心转向卫星应用和航天技术应用。

这样的落差,充分显示出相当多“商业航天企业”对于航天产业的认识有着严重的偏差,没有认识到真正的市场潜力和经济增长点何在,这也正是投资界至今没有大规模进入商业航天的主要原因。

显而易见,真正的商业航天,不仅仅是卫星或火箭的发射,更是航天技术的民用;甚至,也许还应该跳出航天的圈子,来认真思考和谋略商业航天。

商业航天的辩义

商业航天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答案,在商业航天的发源地美国,这个词汇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允许民间组建航天企业,向市场提供航天发射、卫星通信、卫星遥感等服务。其中明确带有“商业”字眼的法规有:《空间商业发射法案》(1984年)、《商业空间法》(1998年)、《陆地遥感商业化法》(1984年)、《陆地遥感政策法案》(1992年)、《商业遥感政策》(1994年)。

2003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事故后,美国航宇局决定将近地轨道载人航天活动承包给企业,称为商业轨道运输服务。到了2015年,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关于促进私营航天竞争力、推进创业的法案》和《商业航天发射竞争法案》。这使商业航天正式成为一个完整的,有特定含义的词组。

至于卫星通信广播,在美国一开始就是商业化运行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转型为国际通信卫星公司,标志着这个领域彻底进入了商业化形态。因此,这成了商业航天中一个形成共识、不需要讨论的领域。

由此可见,在美国,商业航天是伴随着政府运营向政府采购转型而逐渐形成概念的,而且,在今天公认的商业航天企业中,有很多其实是传统企业,例如正在承担国际空间站货运任务的轨道ATK公司和正在研制CST100飞船的波音公司。

中国的情况则有很大的不同。在遥感领域,资源一号卫星上天之前,中国没有自己的民用遥感卫星,只能采购国外数据源,由此催生了一大批国外卫星图像代理企业。一定程度上比美国更早地建立了商业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在通信广播领域,中国很早就组建了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但迄今为止,拥有卫星通信牌照的企业只有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属于垄断经营,很明显,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市场化。

在载人航天领域,中国则没有一个美国航宇局那样的强大政府航天部门,更没有多个飞船供应商可以选择。实际上,美国航宇局只用5亿美元就把太空探索技术公司扶植成一家具有飞船发射能力的企业。而中国现有的所谓商业航天企业,都不可能只用这么一点钱就可以被扶植成SpaceX。

中国的商业航天及其企业,都在寻找自己的发展道路。但,面对中国航天产业的复杂格局,真正意义上的商业航天到底应该是什么呢?

在这里,我们(这里所指的“我们”,是行业关联部门及各位人士)觉得首先要探讨一个适合中国现阶段航天发展的商业航天概念:以市场经济原则运行的航天产业,包括航天器制造、发射服务、航天服务、地面设备制造。这个定义是在美国卫星产业协会关于卫星产业领域划分的概念基础上做了一定的扩展,主要是为了容纳商业化近地轨道载人航天活动。从这个定义出发,我们来逐条分析我国的商业航天到底应该怎么玩,以及中国民营航天企业的创业者到底可以有什么样的市场机会。

商业航天不等于航天发射

航天器制造可以分为飞船、火箭和卫星制造。除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今天的中国没有人可以介入飞船制造。而那些自称要做中国SpaceX的企业,还算明智或者说还算谦虚,都没有做出这个角度的、忽悠人的宣传。至于卫星和火箭,我们早已在此前的社论中作出过阐述——这并不是适合民营商业航天企业发挥的领域:没有人才、没有技术、没有市场,中国的商业航天创业者们,即使拿到了马斯克那么多的钱,也做不到SpaceX的成绩。如果拿不到长期采购意向,自费造火箭就纯属玩票。哪怕发射成功,所消耗掉的巨额资金,也是投资人不堪承受的。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必须厘清政府采购和政府扶持的区别。政府为教育科研等目的,而向企业采购卫星,属于商业行为。而政府全资投资给某个企业去搞商业卫星,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不属于商业航天。

很显然,卫星、火箭制造以及发射服务,这个市场的门槛超过了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能力,同样,已经产生的所谓商业遥感卫星,多数都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

航天服务业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传统意义上的卫星服务业包括:大众消费通信服务、卫星固定通信服务、卫星移动通信服务、遥感服务和航天飞行管理服务。其中,大众消费通信服务包括卫星电视业务、卫星音频广播业务和卫星宽带业务;卫星固定通信服务包括转发器租赁协议和管理网络服务;卫星移动通信服务包括移动数据业务和移动话音业务。从目前来看,航天服务业的范畴,在商业航天概念提出的那天起,就应该更加广泛些,比如,位置服务和太空旅游等就完全应该纳入航天服务业的范畴。

在中国的政策环境下,因为垄断格局和部门协调方面的问题,传统的卫星通信广播行业很难向民用产业开放,但Ka频段高通量卫星的市场似乎带来了新的希望。对地观测位置服务市场是开放的,尤其是位置服务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卫星通信和导航地面设备制造同样没有太高的准入门槛,不少中小企业就是从北斗用户机、卫星电视直播接收机和卫星通信地面站零部件起家的。

从某个角度说,作为中国传统航天企业代表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对于商业航天的认识比目前其他任何平台,包括民营企业等,要更加深刻而具体得多。早在上世纪,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就把应用卫星、卫星应用定位成支柱型民用领域。商业航天概念兴起后,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同样先知先觉,采取了一系列论证和研讨活动。不但如此,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还采取了系列实质性行动,其中,有代表性的举动包括但不限于如组建了西安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等机构。这样的举措,可以看作是一种努力突破自身定势、跳出传统航天思维的努力。虽然至今还没有迎来爆发式的成长,但常言道,努力首先需要方向是正确的,否则,一切只是白努力。如果混改的初衷能够实现,这家国有军工集团公司一定能衍生出一大批有竞争力的商业航天子公司或提前布局相关平台,以案例来主动推动混改及我国商业航天的实质性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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