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在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中的运用探索
2017-06-25王颖
王颖
遵义医学院
摘要:权责发生制是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重点探讨了权责发生制在高校会计制度改革中的收入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和借款利息等方面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改革
制度的改革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办学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我国高校去行政化,走企业道路已是发展趋势,因此对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明确高等学校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发布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又发布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明确提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制度没有可行性就不是好的制度,将权责发生制运用到高校会计制度中,是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创新,那么在新制度正式实施3年以来,笔者认为,权责发生制在高校会计制度改革中的运用还有以下方面问题值得探索:
一、对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权责发生制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它的优点在于:对会计要素,尤其是收入和费用要素的确认是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在本期实际发生而不以现金的收付为标准。它可以更好地将收入与费用相配比,从而将成本与绩效比较,为高校管理者决策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
学费、住宿费等是高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高校现在通行的做法都是在秋季开学时收缴学生2个学期的学费,上缴财政专户后,在财政返还当期确认收入。但实际上相关的学生培养工作尚未完全开展,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会导致各期财务信息的不准确。
学校在收到财政返还时应先确认为负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然后在以后的每一会计期间分别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学生的欠费一并核算,即借记“应收账款”(核算本期未收到的学费)、“预收账款”(核算属于本期已收到的学费),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年末,根据欠费情况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通过这样核算可以更加清晰的反映学校的债权、债务以及预防学生欠费而导致的坏账发生。
二、全面、准确地开展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工作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新制度通过规定“虚提”折旧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将权责发生制运用到了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中,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促进高校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高校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了有效的会计信息。
但是固定资产折旧对高校来说,并不是简单的会计账务处理的问题。它需要高校首先全面、准确的做好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教学、科研、基建等各方面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清理。清产核資涉及部门广,需要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的通力配合;难度大,耗时长,对高校财务工作提出艰巨的挑战,所以高校必须提前做好规划,以便通过清产核资使固定资产达到账实相符,为折旧的计提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
其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的确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统一。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新制度只对折旧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折旧年限等问题未做具体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而据了解,很多省份均未出台相关的具体办法,因此许多高校还并未真正实施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三、借款利息采用权责发生制
高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地址近年来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很多高校都面临新校区建设、校舍扩建、新设备购置等巨额资金的筹措,向银行贷款融资成了各高校首选渠道。随之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其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的。但实际上往往这些借款利息通常金额巨大,且银行对其索取权具有刚性,一般按月或按季收取,一旦单位不能按时支付,不仅要承担高额罚息,还会使单位的信用受到影响,再要向银行贷款就会很困难。
对借款利息可以采取每月预提,即借记“其他支出”,贷记“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基建借款利息业务,还要同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综上所述,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各有优缺点,单纯的实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都已不能满足核算的需要,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把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在特定条件下实现二者并存,融会贯通,使其发挥更好的效用。
总而言之,新高校财务制度以及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为处在新形势下的高校财务工作指明了方向,使财务人员有据可依,有理可循,其对高校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国银.新《高校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22):179-181
[2]张培.新高校财务制度下如何做好财务决算工作[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0):181-182
[3]李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0):16-1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