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民居旅游研究综述
2017-06-23于淼
于淼
摘要:古民居是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有着重要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价值。文章对有关古民居旅游的文献进行梳理,认为古民居旅游开发的影响、古民居旅游的开发原则、开发对策是古民居旅游的研究重点。尤其在旅游开发中古民居的保护方面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但大多数学者没有深入分析古民居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今后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古民居;旅游;中国
古民居,承载着中国乡土千百年的历史记忆(杨爽,朱创业,2005),蕴含了大量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是历史文化旅游的稀缺资源和空间载体(于苏建,袁书琪,林从华,2009)。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现代城市环境中人们渴望回归自然,亲近自然,以得到解脱和放松。具有地方特色的古民居及其存在的环境具备了许多现代旅游者的这种需求条件,成为一些城市居民旅游休闲消费的新时尚(朱国兴,2006)。古民居所蕴含的厚重的历史文化气息和自然纯朴的乡土民风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许多“历史名城游”“古镇游”成为热门的旅游线路之一。古民居旅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使古民居真正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和保护,但同时产生的问题也给古民居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1.古民居旅游相关概念研究
古民居旅游的相关概念包括民居、古民居、古民居的范围、古民居旅游资源。除民居一词有准确的定义外,其他概念皆是以实际案例进行解释。
蒋慧(2007)等认为传统古民居是指明清两代遗留下来的保存完好的,并仍在被利用的民居。卢云亭(1988)则认为民居是包含住宅以及由其延伸的居住环境,是指各地区、各民族的居住形态和居室结构的总称,是最有普遍意义的地方文化符号 。
2.旅游发展对古民居的影响研究
2.1正面影响
2.1.1拓宽了古民居保护的融资渠道
古民居旅游的快速发展显示了其巨大的投资效益:一是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民依托旅游经济的发展实现了稳定性脱贫,使农民依托旅游经济的发展实现了稳定性脱贫,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均不同程度的有所提高。二是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兴起,饭店、宾馆、酒楼、旅游商店、古玩市场、歌舞厅应运而生,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三是推动了交通、通讯、住宿、饮食、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条件的改善,优化了投资环境,增强了外地客商投资的吸引力。四是通过大量旅游者的来访,促进了当地村民观念的更新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历史悠久,待修复的文物古迹众多,需要大量维修资金。古民居旅游价值的显现激发了人们对古民居开发和保护的热情,政府和社会投入的资金明显增多,为古民居保护找到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
2.1.2增强了居民保护意识,提高了居民对古民居日常维护能力
刘葆等(2005)以西递、周庄为例,对传统古民居旅游地旅游影响居民感知进行比较研究,认为传统古民居旅游发展的经济效应十分突出,同时旅游发展对于居民与旅游者之间文化交流、当地居民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开放、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与复兴以及环保意识的增强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古民居旅游开发促进了一批古民居修复和重生,增强了古民居抗自然衰落能力,延长了古民居的生命周期,同时改善了古民居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唤醒了居民对古民居的热爱感情,提高了居民对古民居日常维护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2.1.3传承了人类优秀文化
古民居开发与推广不仅丰富了游客的游览内容,更重要的是让游客了解了古民居的历史、文化、建筑、科学价值,直接或间接地传承了中国人类优秀文化,激发了人们热爱国家和人民的热情,提高了人们古民居保护思想意识。
2.1.4促进了古民居的价值回归
在古民居旅游产业兴起之前,古民居进入了衰败期,居住价值在逐渐降低,维护成本却是越来越高,旅游为长期被低估的古民居资源的价值的重新确立带来了新的希望,使古民居的历史、文化、艺术、社会及经济价值得以正确的回归(俞世海,2006)。
2.2 负面影响
2.2.1古民居遗韵流失
来自各地的游客带来的与本地完全不同的文化和经济理念不断冲击着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部分居民或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盲目地迎合游客的喜好,这种认识的改变影响传统文化价值观,古民居在传承中保留下来的韵味正在消失。
2.2.2严重安全隐患
古民居由于年代久远,维护不利,相当一部分古民居倒塌消亡,还有一些因火灾损毁。现存的古民居也因老百姓无力维修或不愿修缮而岌岌可危,令人担忧。
2.2.3总体环境破坏
随着古民居、古村落旅游开发的逐渐升温,前来参观游览的游客人数日益增加,古民居、古村落的宁静渐渐被打破。民居建筑原本只是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商贸的场所,过度的旅游开发之后,本来就老化、残存的公共基础设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加速了消亡。成千上万的游客涌入,古民居的承载力在众多的游客面前不堪一击。此外,由于古民居建筑大多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年久失修,内部设施难以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加之一些村民对保护古民居认识不足,随意拆建的人为破坏现象屡禁不止。
2.2.4原真性、整体性受到破坏
低水准的旧业态开发模式严重违背了古民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和整体性原则(阮仪三,2007),破坏了古民居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脉,脱离了古民居独特的文化内涵,使其文化魅力难以得到充分展示,广泛的传承、传播和交流。古民居的历史文化价值正在逐渐“流失”,古民居旅游开发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也难以实现。
3.古民居旅游开发保护研究
3.1开发保护原则研究
3.1.1整体性、完整性、原真性原则
古民居建筑是包括建筑本身、环境、空间格局以及人文活动等要素在内的统一整体,所有组成元素都与整体有着必不可少的联系。保护它的整体环境以及构成古村落环境的各个要素的外貌特征,反映乡土生活的全部。原真性(Authenticity)又译为原生性、真实性、确实性、可靠性等。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注重原真性保护,防止不合理的功能應用、不合适的材料使用。开发要尊重历史,保护古民居的历史原貌。
3.1.2动态保护原则
古村落的保护不是迁出居民实施静态保护,而是以古村落为实体环境,以居民生活为主的社区环境。因此规划保护物质实体环境的同时,着重保持社区的稳定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在保持古村落历史文化传统的同时,保证村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居住水平的提高,在动态变化中寻求古村落保护的最佳途径。
3.1.3公众参与原则
中国古民居保护与旅游开发不能以剥夺居民生活的权力为代价,一定要让人们维持原有的生活方式,保护与开发必须要使之产生自身机体的活力。古村落保护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寻求全体村民的理解和积极参与,由全社会各个阶层及古建筑产权所有者共同努力,以主人翁姿态参与保护管理。
要使传统民居成为大众欢迎的旅游产品,需尽量开发参与性的项目(刘家明,2000)。
3.1.4永久性原则
保护与开发的一个共识就是永久性保护。尽管从生活功能上来看,古民居的淘汰是必然的。但我们也需要历史的回忆,我们也要有自身文明的延续。因此,保护与开发规划必须要确立长期保护的思想,并防止开发中短期行为的出现。
3.1.5优先原则
对于那些资源价值高、地域组合好、社会经济条件相对优越的古民居或古民居群,应优先开发利用。对于那些文物价值高、开发潜力大而又濒于破败的则应优先保护和抢救维修(邱国锋,2001)。
3.2开发保护对策研究
3.2.1完善政策法规
黄芳(2002)对传统民居旅游开发中居民参与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在开发过程中要制定法规,落实职责。丁武军、付美蓉(2004)以婺源古村落为例,对古民居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进行研究,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旅游资源保护立法。
3.2.2保护古民居与传承文化相结合
理论上说,保护古民居与文化传承并不冲突,但现实中由于经济利益等的驱使,常常忽略文化传承。张琼霓(2003)认为在开发过程中要突出古民居、古村落形式的完整性和内涵的丰富性特点,对其所蕴涵的历史和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要注意突出和表现不同民居的个性特色,同时也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3.2.3科学规划,扩大旅游容量
缪芳(2005)以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宏琳厝旅游开发为例,认为旅游开发的最大瓶颈是:作为完整的古民居,开发面积偏小、可供开发部分分布分散,造成旅游容量小、旅游活动难展开,旅游经营和管理难度大,经济效益难以实现。而要实现旅游开发效益、降低经营管理难度,通过合理的社区参与,理顺各方面关系,扩大旅游容量是关键。
3.2.4选择最佳投资方式
何菲菲(2007)以闽清宏琳厝为例,研究福建古民居旅游开发对策,对BOT投资方式在古民居开发应用进行可行性探讨,认为BOT古民居开发模式有以下现实意义:(1)利用民营企业优势,盘活旅游资源政企分开。(2)责任明确。(3)避免多头领导减轻财政负担,提高旅游扶贫效率提高投资效率。(4)保证古民居可持续发展。
结语
古民居旅游相关的文献资料比较分散,大部分学者以各地古民居为例进行研究。文章对有关古民居旅游的文献进行梳理,认为古民居旅游开发的正面、负面影响、古民居旅游的开发原则、开发对策是古民居旅游的研究重点。
尤其在旅游开发中古民居的保护方面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通过分析对比可以发现:(1)从古民居保护某个方面进行研究。(2)对古民居保护与古民居旅游开发一般性的分析和说明,且往往局限于对一般原则或开发规划案例的介绍。(3)对个案提出开发对策,探讨古民居旅游资源保护。在这些研究中,能够深入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内在矛盾,并提出切实可行方案的文章比较少。今后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研究:(1)古民居旅游概念的研究。(2)古民居旅游中的规划研究。(3)古民居旅游中开发与保护研究。(4)古民居旅游开发中旅游容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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