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得经商无须争议
2017-06-23
广西教育·D版 2017年6期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称近段时间有群众反映,当地教育系统少数教职员工无视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教职员工应及时纠正整改,未整改的将调查处理。(3月29日 《中国青年报》)
【点评】从事“微商”也算经商,国家有明文规定在职教师不得经商,对此教师必须嚴格遵守,这没有什么可争议的。社会舆论不能以“教师待遇过低”“卖点东西不影响教学”等为教师开脱。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只有每一个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则,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从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