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
2017-06-2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谢克昌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谢克昌
着力推进“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谢克昌
“一带一路”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战略构想,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伟大实践。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基于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充分评估并化解风险,服务企业“走出去”,可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此,我率领中国工程院能源革命咨询项目调研组,前往“一带一路”上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我国石油和煤炭企业较早“走出去”的阿联酋和印度尼西亚进行实地考察交流,形成了以下认识和建议。
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现状
(1)资源丰富、成效显著。“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油气剩余探明储量分别为1338亿吨、155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剩余探明总储量的57%、78%。目前,我国已建成中亚天然气管道A、B、C线,中哈原油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中缅油气管道,原油输送能力达到3500万吨/年,天然气输送能力达到670亿立方米/年。
(2)能源合作方式多样。我国能源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优势,从最初的设备供货到目前的EP(设计—采购)、EPC(设计—采购—建设)、IPP(独立电站)、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购、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水平不断提高。
二、“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1)地缘政治因素。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多为大国博弈之地。在中亚地区,由乌克兰危机及美欧俄三方博弈引发的地缘政治风险短期难以消除。此外,印度不希望别国涉足南亚,日本作为经济强国一直在企图扩大政治影响力。二是潜在的地缘政治风险,具体包括恐怖主义组织、地方势力、民族主义情绪以及海盗等,而沿线的中亚、南亚以及中东地区的安保能力有限,其油气管道、海上运输船舶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同时,沿线国家存在政局不稳、政治宗教派别之间矛盾较深等问题,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态度可能受政局变化或他国挑拨而转变。
(2)社会人文环境差异风险。沿线的中亚地区、俄罗斯地区、南亚地区均属于不同类型的文明和宗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等),具有不同的文化。如果不能深入了解东道主国家的社会文化、企业文化,就会遇到很多挑战。如在印尼南苏电厂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就出现干扰、罢工甚至暴力威胁等。
(3)汇率波动风险。在国际经济交易当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债权)与负债(或债务)(例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会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引起其价值涨跌。沿线的中亚、俄罗斯地区的金融政策极不稳定,例如2014年上半年,因哈萨克斯坦的法定货币坚戈大幅贬值,导致中国石油企业在哈萨克斯坦业务效益受损严重。
(4)技术标准衔接问题。在技术方面,如何适应项目所在国的标准,或者在项目所在国标准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并保证项目评价和施工标准符合国际标准,是经常面临的难题;应避免再次出现缅甸密松水电项目被临时叫停的覆辙。
三、“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相关建议
建立健全区域对话协商机制。以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互利共赢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已有的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亚经济联盟等多边合作机制的桥梁、纽带作用,特别是要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依托,加强能源合作战略沟通与政策对话,在通关便利、口岸合作、检验检疫、标准化、能源数据与物流信息共享、基础设施投资支持等领域通过磋商、谈判,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协调各方利益,以“科学开发利用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促进区域共同发展”为契合点开展能源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同时,要积极加入《能源宪章条约》,明确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做好国别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国别风险评估主要关注一国政治法律制度、政局稳定性、政党竞争、经济与能源发展概况、引进外资的法律与政策、贸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能源结构和行业监管体系以及能源行业经营许可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清晰认识、科学研判国别能源合作环境。当然,企业可以通过经验积累来建立知识储备库,也可将国际上世界银行、经济学人智库,国内商务部、中信保、中国社科院等机构的国别风险研究成果作为初步参考。
注重风险对冲,形成风险管理与应对机制。一是利用好保险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承办政治风险保险,如伦敦劳合社旗下的辛迪加、美亚保险以及国内的中国信保等单位。此外,还可以购买期权方式对冲风险,例如购买汇率期权来对冲汇率波动风险。二是做好风险分析预判与应对。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等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对资金、汇率、税务、产权、合同等诸多经济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可能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法律法规重点关注,全方位了解所面临的风险,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反馈并听取指导意见,综合形成全面的、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机制。
鼓励利益方多元化的合作模式。过去十年的统计表明,中国企业多数项目遭受“不公正待遇”事件的背后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即“一股独大”。这其实也是中国项目遭遇风险的最大问题,就是所谓“一锅端”,排斥了欧美强国企业的利益。为此,应鼓励项目利益方多元化的合作模式,尤其是欧美国家相关领域跨国企业的参与,可以有效防御和化解相关风险。因为东道国必须谨慎考虑大国在政治、外交、经济等多领域对其产生的制约而采取平衡政策。
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对体系。要建立、健全境外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好应急预案。在现代信息社会,还特别需要建立危机公关处理机制、舆情引导机制;另外,驻地企业也要积极融入当地文化,建设“尽责、包容、共赢”的企业文化,积极解决当地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开展公益活动,建设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和谐的周边环境,降低外事风险。
注重技术标准衔接与推广。按照《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要求,我国企业要利用好“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合作和交流机制,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立足我国已有标准体系,参与区域合作规则的制定,以及协助有关国家完善其标准体系,助力国际产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