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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最多跑一次”的关键是简政放权

2017-06-23文李金珊

杭州 2017年6期
关键词:登记证婚姻登记权责

文李金珊

做好“最多跑一次”的关键是简政放权

文李金珊

↑杭州市“市民之家”(叶彬松/摄)

“最多跑一次”针对的是政府提供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核心则是简政放权。不仅仅是简单优化公共服务的提供,而是一次服务提供体系的重构。我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简政和放权。

简政,首先是简化所有公共服务提供的程序和过程。类似农民领取购买农机补贴的程序,我们调研的时候就发现有十几道,而且每年都有“创新改革”,年复一年的“创新改革”让程序变得越来越复杂,最后会让人不耐其烦之后放弃这种政策福利。再如办理各种证件,程序要求也日益繁复。因此简政的第一步就是简化行政程序,让服务受益者能够真正“受益”而不是被烦得只剩下抱怨。政府不断要求老百姓去办理各种证件,从所谓学术的角度讲,是在进行一种市场创建。这个市场是政府创建出来的,政府创建出来的市场固然有对社会加强管理的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就像我们驾照的年审,以前是一年审一次,后来改成两年、三年,现在是六年审一次。人开车是越开越熟练的,为什么要年年审驾照,这不是创造市场吗?从一年一次到六年一次就是一种简政。因此我觉得,最多跑一次的内涵,就是对原来很繁杂的行政管理的一种拨乱反正,回归它原来应有的本意:是服务而不是为难,让老百姓觉得是负担的东西变成依靠。所以这第一层简政,就是政府要至少在量上,不断地减少对社会无处不在的管理和要求。

其次,简政也可以认为是“减证”,即减少对老百姓去办事,所要提供的材料资料证件的数量、减少政府创立的证件的数量,能少就应该尽量少。譬如,去领婚姻登记证,需要提供未婚证明。这基本上是一个很矛盾甚至无理的要求。办事机构可能是为了避免有人犯重婚罪,或者降低行政风险——如果给有婚姻的人再发一次结婚证,办事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这是一个在制度设计上很有意思的例子,有许多问题可以探讨。第一,什么人或者什么机构可以提供未婚证明?如果管婚姻登记的机构都不能证明,户籍所在地又凭什么能够证明?第二,为了防止个别人可能犯重婚罪,拉着全部需要婚姻登记的人陪绑,社会成本有多高?也就是说,建立在不信任基础上的政策设计,需不需要考虑制度的成本收益问题?事实上,对于婚姻登记部门来说,相不相信登记者是未婚并不重要,如果重婚便是犯了法律责任,罪责是犯者自己承担,不是婚姻登记部门承担。不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它的交易成本是非常高的;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制度,交易成本便很低。当然,很有可能会有一些人去钻法律的漏洞,但是我们要相信,这一定是少数。因此,各种制度的制定者、决策者,需要转变一些思维方式,给执行者或公众都多一些空间,这样彼此都能更加省心。

事实证明,减证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就像杭州已经做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五证合一”。

从以“性本恶”为前提转向提供服务为导向的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管理模式的转变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会有社会成本,例如利用政策的宽容谋取私利或犯法,但这个问题应该交给相应的法律去解决。

“最多跑一次”的第二个层面是放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放权,第一是上级给下级放权;第二是部门之间的放权;第三就是归还政府本来就不应该拥有的权力给社会。

事实上,目前政府部门跟部门之间,权责的交叉非常严重。浙江省好几年前便已经在进行权责清单的整理和界定,就是依据这三点进行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把每个部门的权责界定清楚,也界定清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但我们后来发现,每个部门所规定的权项是可以再生的,并且自我增生的能力非常强大。因此我觉得,决策者需要研究如何解决部门权力无限滋生的问题。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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