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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对策探究

2017-06-22周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
关键词:社会影响个人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不稳定因素日渐增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近年来,出现以公交纵火、爆炸,校园暴力袭童等为代表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该类犯罪造成伤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而其预谋和实施犯罪隐蔽、突发的特点使其难以防范。从其犯罪心理的特征分析,其心理结构发生畸变。而这种畸变是主体、社会环境两方面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其中起决定性影响作用的最主要是民生问题和利益诉求的路径的阻塞问题。想要有针对性地预防,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解决好民生和利益诉求的路径畅通这两方面问题的基础上,对重点对象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使之得到及时化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心理条件。

关键词 个人 “极端” 暴力犯罪 心理成因 社会影响

作者简介:周同,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72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述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含义

FR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性

1.极端性

虽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个人暴力恐怖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从犯罪形式及危害后果来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个人暴力恐怖活动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正因如此,舆论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称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但这里说的“恐怖主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从本质上讲,其实是指“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极端”二字含义,极端性是区别于普通暴力犯罪的首要特征。

从犯罪客观方面看,最直观的表现为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如制造公交纵火、爆炸,砍杀校园学龄儿童等。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其犯罪动机在于宣泄私愤或是表达对社会的仇视和不满。虽然普通的暴力犯罪也可能存在相似的动机,但与极端暴力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暴力犯罪通常有相对确定的仇恨,但在表达仇恨时具备一定的“理性”——实现犯罪收益的最大化。而极端暴力犯罪完全是情绪化行为,不计后果,大多抱有同归于尽的想法,其犯罪目的在于要挟社会。首先是制造恐怖氛围,以此表达不满;其次是引起关注,以自己的遭遇绑架舆论,表达自己的意志,或是通过价值伪造来显示自己的存在意义。

从犯罪对象上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泛化的侵害目标,通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公交纵火、爆炸案最为典型。其对于犯罪对象数量的选择也尽可能的大,体现实施者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性的追求,也进一步反映了其不同于普通犯罪的极端性。

2.效仿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效仿性,即在一种犯罪发生后,这种犯罪有可能被仿效而形成复制效应。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社会暗示”或“示范效应”。

从媒体报道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发时间不难发现:在2010年福建郑民生砍杀小学生后,校园袭童血案于2010年集中爆发:仅50天内全国就发生了6 起骇人听闻的校园血案。而在2013年厦门BRT纵火案后,公交纵火案于2014年集中爆发,仅半年内就发生7起。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可能不仅仅是诱发犯意,更直接的影响在于犯罪方法的启发,使得潜在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看到犯罪手法的成本低廉,和危害“效果”的明显,于是具有相似犯罪目的的人就会选择这种方式,甚至在一些细节上,如作案工具、实施时机的选择上都会有高度的趋同性。

3.突发性

从犯罪预备到着手实施这一阶段来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兼具隐蔽性和突发性。这两个特征具有内在的联系。隐蔽性导致犯罪难以预防,而这也导致外界的应急处置的窘迫,即突发性。隐蔽性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犯意形成的隐蔽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般经过较长时间的情绪酝酿,通常是以遭遇不公、遭遇挫折为起点,继而心理失衡,直至最后绝望。犯罪人的性情一般比较孤僻,不会自我调节,不善于表达,因此负面情绪难以流露,进而几乎不存在犯意表达,外界也就无从察觉。其二,犯罪预备的隐蔽性。在准备作案工具上,多选择常见的、便携的物品,如汽油、香蕉水、水果刀等,这些物品极容易被忽视。突发性表现为着手实施完成之快,且危害结果形成时间之短。由于负面情绪的积累过程漫长,到达爆发的临界点前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任何一点刺激都会成为导火索。报复的动机形成较早,因此对于着手实施有着充足的心理准备,暴力付诸实践便较为果断,而这就是呈现给外界的突发性的特征。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特征

人的心理(又被称作心理结构)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心理过程,另一部分是个性心理。而其中由认识过程,情绪情感过程以及意志过程构成了心理过程。而一个人的动机,兴趣和他的需求构成了个性心理倾向,一个人的能力、气质以及他的性格构成了个人心理特征,个性心理倾向和特征又构成了个人心理。有了心理结构的基础才出现了犯罪心理。

而犯罪心理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稳定的结构模式,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在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各种畸变心理因素有机相对稳定的组合。

在明确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犯罪心理的含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公交纵火、爆炸等案例的梳理分析,进一步从认知、情绪情感、意志等分析其心理过程以及从心理需求、性格等分析其个人心理。进而从普遍性和特殊性两方面把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個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过程特征

1.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认知较为片面,习惯于将挫折归咎于外界事物

认知过程在心理学中是指通过形成概念、知觉、判断或想象等心理活动来获取知识的过程,是对外界事物通过个体思维进行信息的个性化加工的过程。认知是人认识和理解世界的心理活动中最基础的心理功能。通过实践获得经验的过程中,人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个性化的认知结构,包括人对外在事物的看法,以及对于内在自我与外在事物的联系的理解。行为人的认知结构与常人无异,但其认知结果与常人比呈现畸形,进而导致了其对自己的行为异于常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认知特征中最显著的,是其极为片面的归因方式。就是上文“对于内在自我与外在事物的联系的理解”中关于因果关系的部分。他们往往将自己的境遇、遭遇的挫折和失败,全盘归结于他人和社会,难以认识到自身的原因。将外界的阻碍因素无限放大,进而将矛头指向外界,滋生对外界的仇恨。减轻了自己在实施惨绝人寰的暴力行为时的道德焦虑,将危害结果评价为外界的咎由自取。如厦门BRT纵火案件的制造者在申领低保未成,多次上访无果后,认为这是他人刁难和歧视所致,便通过汽油纵火的方式,造成47死、34伤的惨案。相似案例举不胜举,总结归纳后,我们发现其共性特征:行为人认知片面,归因方式外向化。这些认知层面的特征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的起点和基础。

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情感体验强烈。情绪内容上以消极情绪为主导

情绪情感是基于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对客观事物产生的心理体验。情绪情感的特征可以从强度大小、持续时间、稳定性、积极消极等测度来分析。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中的报复、宣泄的成分来看,情绪情感的强度较大,通过极端的方式释放;从犯意形成过程漫长、酝酿之久可以看出情绪持续时间较长;从其犯罪的直接原因看,有生意受挫的、上访未果的、恋情失意的等,对于常人来说是这些都是可以自行调节的,但却成了极端暴力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可见其情绪波动较大的特点;从情绪情感的内容看,消极情绪为主导,首先是愤怒,进而是怨恨,有时也存在着嫉妒的因素。这些特征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仇恨犯罪性质,以及手段的残忍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的特征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意志在调节情绪、坚守道德时表现为较薄弱,自制力差,但在犯罪心理成熟后,对于社会危害的追求表现出反向性的、变态的意志坚强

意志是人自发的决定达到某种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在生活中,在处理自己的情绪上,表现出意志薄弱、自制力差。面对挫折,意志不足以坚持通过正规的渠道去解决,对于情绪疏于主动调节,放任发展,直至宣泄。在行为上缺乏自制力,即使他们的道德认识和观念正常,也不足以阻却自己所采取的极端行为。但建立在报复心理上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人却出现反向性的坚强意志(按社会价值标准划分,意志坚强有正向和反向的区别) ,即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性变态的执着追求。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个性心理

1.个人极端暴力个性心理倾向包含发泄情绪、博取关注、骗取同情等心理需要

(1)发泄情绪的心理需要。挫折攻击理论最早由美国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提出,人在遭遇挫折的情况下会有三种不同的反应:即外罚性反应、内罚性反应、无罚性反应。外罚性反应是行为人在遭遇挫折、困境后归咎于外界,以伤人毁物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愤怒、怨恨等不良情绪。而内罚性反应则相反,归因自身,进而伴随自责、内疚,极端的表现为自残自杀。无罚性反应是受挫后行为人选择忽视,于内于外都不去归结原因,因此没有攻击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就此简单地从表象直接判定。进一步分析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在初期呈现“伪无罚性反应”,即对于挫折进行掩饰,隐藏了潜在的攻击性。然而这只是暂时的表现,并没有真正化解,而是在以后的生活中屡次受挫后不断积累,并不断加深报复的意图。最终在偶然的刺激下集中爆发,通过极端手段宣泄情绪。但从整体上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依旧是外罚性反应的产物。

(2)博取关注,骗取同情的心理需求。弗洛伊德的学生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认为,攻击行为的内部动力主要来自于人自身“追求优越”的动机。而一旦这种动机遭受挫折,便会导致自卑感。 如果这种自卑感通过社会秩序之内的途径无法得到补偿,便会寻求以反社会的行为方式来尝试,以图价值补偿。

初级的补偿是通过价值否定来实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因为生活不如意或是遭遇不公,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时,对美好生活的希望也随之破灭。但周围的其他人仿佛并不处于相同的绝望之中,他便会产生嫉妒,心理极不平衡。为了得到补偿,便设法让他人而且是尽可能多的人的价值追求也化为乌有。最彻底的办法便是终结他人的生命,让有机会追求幸福的人也失去价值。“校园杀童案”的制造者郑民生,便是因为恋情失意,42岁仍未婚,幸福圆满的家庭成了他需要否定的价值。对幸福家庭最沉重的打击是去杀戮年轻夫妇们生育的儿童,于是他选择了连续砍杀13名小学生的残忍方式。

更深一层次的补偿是价值伪造,这是建立在对社会正面价值的否定的基础上,去证明自己的价值。表现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实施前大多留有遗书,大多是强调,甚至是夸大自己的委屈和悲惨,而自己所做的不过是想以血的代价唤醒社会的良知和公正;或者是事后被抓,在审判前向媒体倾诉,以自己的遭遇来转移注意力,以博取同情。企图登上道德高地来绑架舆论。对于他们而言成为关注的焦点后面对死刑,至少比起默默忍受至老死,似乎更有存在感。

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大多具有固执、残忍、虚荣心强等负向性格

暴力犯罪人的性格缺陷比较突出,多具有较为典型的负向性格,例如固执、任性、敏感、爱钻牛角尖;易受暗示,易冲动,易被激怒,自制力较差;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爱面子,虚荣心强,以自我为中心。 诚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但不意味着上述这些负面性格都可以描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性格特征。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犯意形成的过程中,压抑情绪的长期酝酿的特点,可以看出行为人的固执和敏感的性格特征;对于扭曲的价值观的坚守,體现了其虚荣心强、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与普通的暴力犯罪不同,其并非易冲动、易被激怒,相反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忍受力很强,他们性情孤僻,不善交流,不满和怨恨都藏匿于内心,倘若他们也易冲动、易被激怒,那么情绪就得以释放,便形不成累积;而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只在其着手实施犯罪时才得以体现,但那时他们已失去理智,完全是本我的释放,这完全有别于平时他们表现出的外表温和的假相。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成因

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机制的主体内外综合因素理论,主要是指引发暴力犯罪心理形成及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它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作用的主体内外因素所构成的。强调各因素的综合作用,而非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因素所单独决定。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是内在的主体因素和外在的社会环境因素两大层面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影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内在因素

从主体因素的层面看,形成犯罪心理主要有三大因素,即生理条件,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就这三方面来说,生理条件是人一出生就决定的,但是后面两者则是在生理条件的支撑下,后天环境影响而形成的。

1.生理因素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从性别方面来看,已报道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能验明行为人身份的几乎均为男性。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27起公交纵火、爆炸案,其中有26起确定由男性实施。造成这种结果最基本的原因在于生理特点上的差异。首先性别的差异导致了肾上腺素水平的差异,男性普遍较高,这使得男性更易冲动,从而耐受力弱,承受挫折的能力也较弱,遇到矛盾更易触发其攻击行为,试图用暴力解决问题。另外,女性通常具有对男性依赖的特性,这使得她们可以依靠男性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即使遭遇了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相似的挫折,也能通過依靠身边的男性来排解和转移情绪。而男性却不具备这样的优势。

从年龄方面来看,综合27起公交纵火、爆炸案实施者的年龄段,不难发现他们年龄普遍在30至50岁之间,在这个年龄段,行为人的生理条件以不如青少年时期,因此难以通过实施激情犯罪来发泄情绪。另外,到了中年,人的适应能力较差。从他们现有的年龄往前追溯,不难发现他们从青年时期至今,经历了社会巨变,这无疑加大了他们跟上时代的难度。因此他们在遭遇挫折后,确实难以凭借自身摆脱困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成了绝境中的选择。

2.心理因素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主体的心理因素是内外诸因素在主体身上的综合反映,是主体在过去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品质。不良的心理因素对主体的认知和判断有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主体行为方式的选择,最终会固化为稳定的犯罪心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对于挫折片面的、外向的归因习惯,容易滋生对社会的仇恨,这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的起点和基础。而行为人固执、敏感的性格使他们的消极情绪体验过于强烈。这使得负面情绪不断积累。而虚荣心强、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促使他们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失衡,寻求关注、博取同情的动机逐渐形成。但意志的薄弱、自制力的不足,不足以支持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去获得关注和表达利益诉求,自身道德观念、法律意识不足以约束疯狂的想法。长期处于这种爆发的临界状态,使得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不断稳固并加强,一旦有轻微的扰动出现,或者时机成熟,一起惨案就会发生。

(二)影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在社会环境因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成因是多层次的,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是社会环境,决定性因素也是社会环境。个体原因对犯罪的产生也有影响,只不过是在社会因素的基础上产生的影响。

经济的转型。经济方面的变化产生的影响是根源性的,对犯罪心理形成作用的形式,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通过影响政治、文化等方面产生作用的。经济的转型表现在计划经济转变成了市场经济,传统农业社会也转变成了现代化社会。这就造成了社会利益分配发生改变,使得既得利益受到影响,会助长一部分人的反社会情绪。其次,经济中心的转移使得就业方面发生深刻改变,反思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大多为中年男性,他们的适应能力已经不强,而以前掌握的谋生手段,在已经发生巨变后的社会中难以作为立身之本。被时代抛弃的感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就会减轻反社会的行为人的负罪感。再次,经济的转型还加剧了贫富差距。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大多带有“底层”的标签,生活水平的落后使得他们心理严重失衡。另一方面,经济的转型深刻地改变着人们普遍的金钱观、价值观。人们过于狂热地追求物质财富,更有甚者会用物质财富的多少来评判个体尊严。极端暴力犯罪者受到价值贬低,很容易滋生仇恨,并试图通过报复社会、宣泄怨恨来寻求心理补偿。

矛盾化解机制的不足。司法救济途径的执行效果低微、信访制度的不完善,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考评数据压低信访数量,阻碍群众信访,使得人们失去对公力救济途径的信心。制度化的利益诉求路径被阻塞,社会缺少了减压阀,不利于社会稳定。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产生信任危机,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社会规范的威严受损。行为人对此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以极端的方式,如极端暴力犯罪,去践踏社会规范。

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对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频发生,且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成为当务之急,因为它关乎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从多方面综合治理,进而抑制犯罪心理的产生。

(一)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

该项措施针对的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中的经济方面因素。首先通过调节收入差距,弥补利益分配机制中的不合理因素。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改善社会底层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必要时还应当直接给予物质帮助。缩小贫富差距让他们自己的生存有尊严,以缓解其心理失衡。基本的生活得到保障,便能重建他们对于美好生活的信心。从而将不良情绪转化为努力奋斗、改变现状的动力。这从根本上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几率。

(二)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满足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

我国在2004年就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要消除公众的信任危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实现对公民的个人权利的切实保障。让公众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是一致的,进而不会萌生报复社会的念头。另一方面,要满足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这首先就要确保利益诉求的路径畅通,这是前提条件。只有倾听,才能准确地判断利益诉求是否合理。在此基础上,只要是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就应当创造条件来满足群众的合理需求。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涉及农村土地征用、住房拆迁、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时,群众的合理需求。

(三)创造平等的社会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最重要的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就业是人立足于社会最基本的条件。有了较为平等的就业机会,生活就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双手得以改善,人的注意力便会从对现状的失落,转移到对未来的展望。另外,在提供就业机会的时候不能总是被动地让求职者来适应,而应该主动地照顾那些经历过社会巨变,适应时代困难的部分中年人群体,给予他们特殊的关照,创造适合他们的机会。这样他们才不会有被抛弃感。

(四)综合调动社会力量,提前干预心理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就是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要实现这种干预,就要调动相关人员,积极行动,采取措施。处于第一层次的是其家人、朋友、同事、同学等与当事人关系较紧密的、接触较多的一类人,他们的支持往往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个层次是当事人生活的微观环境,包括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在给予其精神关怀的同时,实施必要的物质救济,帮助其度过难关;第三个层次需要有具有专业素养的心理工作者通过专业的方法,与前两者形成互补。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来落实。如建立基层心理咨询室,招聘有一定心理咨询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的同时,要普及心理知识、心理健康常识。还可以尝试心理普查,及时进行动态监测,对普查中发现的重点对象尽早采取干预,对发现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纳入社区警务重点关注。

总之,影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想要有针对性地预防,需将民生问题的解决和利益诉求的路径的疏通作为工作重点。此外,对重点对象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使之得到及时化解,及时减压,不让负面因素累积,从心理层面为社会稳定奠下基石,提高社会安全系数。

注释:

张继东.浅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公安研究.2010(9).50.

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27.

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52,189-191.

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66.

熊云武.犯罪心理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0.

[奥]阿尔弗雷德·阿德勒著.陈太胜、陈文影译.理解人性.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45-48.

李欣.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吉林:吉林大学.2014.28.

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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