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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调研报告

2017-06-22詹晓红李方黎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1期
关键词:恩施市被告被告人

●詹晓红 李方黎/文

2016年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调研报告

●詹晓红*李方黎**/文

不起诉制度的运用,一方面可以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功能;另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并且,适用不起诉有利于在公诉环节进行程序分流,在缓解刑事案件量大与司法资源少的现实矛盾上有所成效。本调研报告以促进恩施市检察院对不起诉制度规范化、均衡化的运用为目标,以2016年办理的148起不起诉案件为样本,归纳梳理影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变量因素,通过比较不同变量在不起诉案件中所占权重提出相关建议。

刑事诉讼 宽严相济 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一、2016年不起诉案件实证分析

本次调研报告所获取的数据材料中,不起诉案件总计148起,被告人数167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8起,被告人数38人。

(一)案件种类分析

2016年,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有29种不同类型。其中排在首位的是盗窃罪,被告人数56人,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33.5%。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数28人,所占比例16.8%;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数12人,所占比例7.2%。

表一 案件种类分布

在不起诉案件中,排名前三的案件类型在性质上有其共性:一是赔偿率低。在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均受到物质或身体上的伤害,最迫切需要的是赔偿,而在实际办案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率较低。此时如果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起诉,并以此要求其积极赔偿受害方,有利于受害者在物质、身体上的损害得到弥补。二是和解率高。三类案件中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类犯罪,在对受害者给予物质上的补偿后较容易得到受害方谅解。盗窃罪主要造成受害人物质上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归还所盗物品,大多可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故意伤害罪大多数为熟人作案,施害方与受害方多是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关系,在赔偿损失后双方和解率较高。

本次调查样本中未成年人为22人,犯罪类型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数分布为13人、8人、1人。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2016年恩施市检察院接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最多,因此表二的数据还需与2016年未成年人总受案量数据综合比较才可得出进一步结论。

表二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分布

(二)被告人职业分析

148个不起诉案例中,被告人的职业也是较为突出的一个显著特征。按照被告人数量由多到少排列,依次是农民、务工、无业、企业员工、学生、经商、个体户、企业负责人、退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图一 被告人职业分布

农民职业的被告人80人,占总被告人数的47.9%;务工被告人19人,占比为11.4%;无业被告人数为16,占比为9.6%。农民在所有不起诉被告人中所占比重最大,说明在适用不起诉时,农民群体是考虑的最主要对象。务工、企业员工、经商、企业负责人、个体户五类职业被告人数为50人,所占比例为29.9%,这五类职业均属非公经济范畴,表明2016年恩施市检察院在有效贯彻落实鄂检十条、保护非公经济发展上有所成效。

(三)被告人年龄分析

在此次调查中,将不起诉案件被告人的年龄划分为4个层次,如下表:

表三 被告人年龄分布

从年龄特征来看,18-40岁即青年范畴,在不起诉案件被告人中所占比例最大,为65.9%,比例最小的是66岁及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有一定比重,通过样本分析,38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14起,所占比例为36.8%。22名未成年被告人中有21人采取了附条件不起诉,说明在不起诉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主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四)被告人学历分析

在不起诉案件中,初中学历被告人数为76人,排名第一,占45.5%;中专、小学、高中差距不大,分别排在二、三、四的位置。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四类被告人为136人,占总被告人数的81.5%。人数最少的是研究生及在读研究生。这说明:第一,中等学历被告人是不起诉制度适用的主要人群;第二,不起诉案件被告人的学历呈正态分布,两端是低学历和高学历,被告人数最多的正态曲线顶端是中等学历。

图二 被告人学历分布

(五)不起诉类型分析

图三 不起诉类型分布

在四种不起诉类型中,酌定不起诉比例偏高,排在第一,比例高达74.3%。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处在“低位徘徊”状态,两类不起诉所占比例之合为3%,附条件不起诉占有一定比例,为22.8%。据此可知,酌定不起诉在不起诉案件中占主导位置,在公诉程序分流和节约司法资源上发挥着一定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标准很难把握,使用不当便有滥用职权之嫌,引发受害者不满。此外,检察官也反映,相对不起诉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不利于适用。因此,尽管目前酌定不起诉比例最高,但在发挥程序分流和节约司法资源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图四 酌定不起诉被告人数前三类犯罪分布

与表一中不起诉案件类型的数据相一致,酌定不起诉被告人数排名前三的犯罪种类依次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诉占不起诉案件的比例最大为74.3%。在不起诉案件中,酌定不起诉在公诉案件程序分流和节约司法资源上占主导地位。酌定不起诉中要求的犯罪情节轻微是检察官在判定不起诉标准时所考虑的最主要因素,而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把握上,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这三种犯罪种类是最容易判定的。

二、不起诉案件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自2005年12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我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刑事政策以来,恩施市检察院坚持有效贯彻落实。在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所占比例较大,对于初犯、偶犯或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不诉的坚决不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上,一是对“宽”、“严”标准进行了严格界定。宽即依法从宽,对轻罪被告人从宽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在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系上发挥一定作用,最重要的是在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上成效显著。二是对“济”含义的充分理解。济即司法机关发挥司法救助、矫治功能,宽则依法、严则有度,以宽为本,以严为纲,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救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二)有效运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于轻微犯罪、邻里、家庭纠纷类的熟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在坚持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下,有效运用了刑事和解制度。被告人通过表达歉意,物质补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一方面安抚了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让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案件证据有瑕疵,无法提起诉讼

通过调研方现,2016年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的较少,几乎都是因为证据有瑕疵。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少,但客观情况下也不可避免。

(四)贯彻落实鄂检十条,保护非公经济发展

不起诉案件中个体户、经商人员占一定比例,这体现了恩施市检察院对鄂检十条中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要有效避免“案子办了、企业挎了”悲剧的发生,为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构筑有力的保护屏障。

(五)发挥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及矫治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在不起诉案件中占一定比例,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其犯罪也具有特殊性。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要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以帮助其回归社会为主要目标。因此对能够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不起诉,能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坚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合理运用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明晰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要准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案件要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或偶犯,或有自首、悔罪表现的情况,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尤其是对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所引发的轻微犯罪,要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修复和谐的社会关系为目的,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二)建立科学的不起诉案件考评机制

立足职能,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对轻微型犯罪宽大处理的功能。将不起诉率作为引导性的考察标准,摸索出一套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不起诉案件办案规律,为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寻求出路。同时总结实践中社会效果较好的不起诉经验,为实施好“宽”的策略提供有效的参考。

(三)加大教育宣传,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法律的作用主要包括教育功能、惩戒功能、救济功能等,修正后的刑法更加重视事前预防和教育。加大对潜在犯罪份子的教育,做好预防工作,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使检察官集中力量办大案、重案,还有利于社会稳定。通过上文对不起诉案件变量的分析,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加大对无固定职业人群的帮教。农民、农民工以及无业人员是不起诉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可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定期下乡、进工地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人社局可组织针对中低等学历人员的定向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给无业人员,并同时宣传法律基础知识,让这几类群体知法、懂法,降低犯罪率。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从根本上减少办案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加强在校学生法律法规教育。不起诉案件犯罪主体多为中低学历,因此建议加强小学、初中在校学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堂和演讲比赛等,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减少潜在的犯罪主体。

(四)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达到“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目的

本次调研发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从宽处置,22名未成年被告人有21名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未来学习、生活、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如果有前科,将会成为未成年人一生的污点,会严重妨碍其自我改造、回归社会。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4500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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