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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2017-06-21王诗雯

财政监督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业现金流量

●王诗雯

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王诗雯

2016年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开始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的拟定阶段。新准则IFRS17将于2017年颁布,并于2020年正式生效。IFRS17的出台,将会对保险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带来收入大幅减少、利润波动加剧等变化,公司经营管理将面临巨大挑战。本文将从IFRS17修订的原因、影响及意义三方面对新准则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提出调整建议,为趋同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

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原因影响意义调整建议

一、修订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件在未来发生并使保险客户受到不利影响时,保险人将给予保险客户一定补偿的合同。保险合同的结果不确定,公司每年的损益也不能得到精确的数值,这就意味着保险合同会计严重依赖于其假设。同时,保险合同也可能包含储蓄成分(即无论是否发生投保事件,公司都有义务向保险客户支付一定的金额)。这些因素都对衡量保险合同及其业绩报告提出了挑战。国际现行保险合同准则IFRS4作为一项过渡性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IFRS4缺乏可比性。根据IFRS4的规定,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可基本沿用其在采用IFRS之前的会计要求。不同的会计模型会根据每个管辖区保险产品的情况和类型而不断发展,且通常独立于该管辖区内其他交易的会计处理。这就直接导致了这些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显著多样性。因此,世界各地的保险公司之间几乎没有可比性。根据IASB,一家保险公司如果使用不同的会计语言,即在集团内部财务报表与法定财务报表间采用不同管辖区的GAAP,那么其所呈现的收入(revenue)、营业收入(operating income)以及权益总额(equity)的差异百分比甚至会超过50%,也就是说,其中至少有一种会计语言是错误的。同时,保险业与金融业其他部门(如银行)之间也缺乏可比性。例如,保险费通常包含储蓄部分(许多保险产品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结合),一些保险公司将他们收到的所有存款都作为收入处理,你能想象一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做吗?再比如,保费收入通常是以现金制确认的,这与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也是不一致的。许多保险公司深知当前会计准则的缺陷,都向投资者提供非公认会计原则(non-GAAP)指标,如嵌入式价值估计等补充信息,但是这些信息的有用性却往往受限于可比性的缺失。其次是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在会计实务中,对于如金融期权等具有复杂特性的保险合同,公司在报告其价值时往往具有不完全性,同时,公司使用的信息也通常是没有经过更新的。为了适应会计实务的上述特征,IFRS4明确规定,公司不需要确保其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是相关可靠的。因此,IFRS 4引起了问题,特别是当信息使用者比较跨辖区的保险合同时,IFRS4并不利于其作出经济决策。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质量差、会计信息严重缺乏可比性是投资者及保险业均关注的问题且急需改善。根据四轮实地测试结果,IASB认为,IFRS17的出台将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的信息以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和透明度,且在统一的会计原则框架下,信息的可比性也会得到显著提升。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合同计量的影响

根据IASB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新准则IFRS17对保险合同会计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计量和列报两方面。

在对保险合同进行初始计量时,首先要对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时产生的现金流量通过概率加权进行准确无偏的估计。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以及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次,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在折现率的选择上,第一是要能够反映负债现金流量的特征,且应去除未在现金流中反映的影响因素;第二折现率应与具有一致特征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市场现金流量一致。在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上,主体可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采用无风险利率加低流动性溢价进行估计)或者“自下而上”方法(采用相关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扣除与保险合同负债不相关的折价因素)。最后要进行风险调整,即对实体未来现金流量和成本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并对保险人予以补偿。而在后续计量中一项较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合同服务边际(CSM)的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保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且按最能反映合同剩余服务的方式系统地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摊销,即将签单首日的利润逐步于保险合同期间确认。根据IASB发布的文件,新准则将作出如下规定:实体应随着未来现金流假设的改变,重新校准合约服务边际。若过去及当前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有所改变时,差额反映在损益中;当未来保险给付有关的预期现金流量改变时,合同服务边际则应随之调整,即通过重新校准边际,促使实体更加准确地估算未来现金流量,对未来的利润也能有更加正确地估计。不同类型的会计估计变更差额计入的会计科目也有所调整:若是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是风险调整发生了变化,差额需计入当期损益;若是折现率发生了改变,考虑到保险公司庞大的负债及支持这些负债的资产对市场利率如此敏感,IASB决定将利息支出从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项下做区分,利息费用将拆分为两部分:以初始折现率计量的摊余成本信息计入损益科目,而折现率的变化将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里,以避免市场利率的短期波动使人难以正确理解保险业者的业绩表现。此外,新保险合同标准还为其他类型的合同提供了修改的会计模型。不同类别的保险合同的某些现金流会随着基准项目的收益变化通过合约特别约定的连结或者间接的连结而变化。对于要求主体持有标的项目并挂钩项目可变现金流的保险合同,IASB引入了特别的处理方法,即“变动收费法”(variable fee approach)。变动收费法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明确了保单持有人对特定基准标的资产享有一定份额;公司预计将基准标的资产收益中相当大份额支付给保单持有人;公司预计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有相当大比例会随着基准标的资产现金流的变动而变动。变动费用法与一般模型相比主要有两处区别:其一,在后续计量和风险缓解方面,变动费用法体现的是担保价值和合同服务边际中股东份额的变动,而一般模型则包含SCI中所有会计假设的变动;其二,在利息增值方面,变动费用法认为剩余边际应以当前市场利率增计利息,而一般模型则以与初始确认时确定期望值的折现率相同的利率增计利息。IASB的这项改变旨在减少保险合同的会计错配问题,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列报方面,主要是引入了保险收入的新定义,以满足投资者对使用与其他行业收入尽可能一致的更显著收入的要求。保险合同收入将定义为以下三者之和:与未来保险保障相关的现金流量的风险调整变动、当期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金额以及保险期间内预计理赔和给付的金额,并将剔除投资部分。披露方面,新准则将提供对财务报表中科目数额的更多细节,如风险及合同服务边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保险期内新签订的合同等,并将继续推进IFRS 4中与发行保险合同有关风险的一些披露,如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信用、市场、流动性风险等定量数据。

简单来说,新保险合同准则与IFRS4在计量方面的主要区别见表1:

表1 IFRS17与IFRS4在计量方面的主要区别

三、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意义

IASB认为,修改后的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将会完善IFRS4在可比性和透明度两方面的不足。具体如表2所示。

四、新IFRS17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保险行业现状需要准则进行调整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保险行业相关数据,2016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10万亿元,同比增长27.50%。其中,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分别同比增长9.12%和36.51%。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共2372.78万亿元,同比增长38.09%,高于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10.59个百分点,保额增速明显快于业务增速。保险业资产总量15.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1%。保险业总支出1.05万亿元,同比增长20.84%。2016年全球保险业增长不到4%,而我国的增速是27.5%。2015年,我国对国际保险市场增长的贡献为26%;2016年,我国增速进一步提高,增长达到27.5%。保险业已进入更快发展阶段。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预测,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增速可以保持在15%-20%。到2020年,保险业的总资产将达到30万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业务规模能够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一倍。我国目前有包括中国人

7寿、中国平安集团、太平控股等在内的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随着这些公司跨国经营、融资和上市的需要,统一的一套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显得异常重要。

保险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日益国际化的行业,也是被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的行业。保险合同会计的特殊性曾一度阻碍了许多非专业投资者了解比较各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缺乏可理解性。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即将出台,统一的原则框架将大大提高保险合同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保险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保险业的发展则离不开完善的会计制度以及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那么,我国是否也应该基于我国经济形势,对比新国际准则来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呢?我国现行准25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虽然多年来我国始终致力于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工作(如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在国际上最早引入了IASB的最新成果),但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还应就新准则的修订之处,进行适当地调整,以助力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二)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调整建议

在对我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时,务必要基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如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与有效性、保险行业的发展阶段及行业特点、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等,因地制宜,不能盲目寻求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性。

表2 IFRS17与IFRS4在可比性和透明度方面的主要区别

1、完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内容规定。在初始计量方面,我国已向国际趋同采用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但仍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在选取折现率时,国际准则目前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而我国的规定较具体,通常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利率,再加上合理的溢价。溢价的确定要考虑税收效应、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且根据保监会指引,要以+150bp为上限。而国际上,IASB认为在确定溢价时保险公司不应考虑其本身的信用特性,同时,流动性溢价不能通过直接观察市场变量得到,虽说目前还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的确定方法,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2016年底才落地实行,因此并未采用国际上较多采用的将信用违约互换所显示的信用溢价从企业债中扣除的方法。对于折现率的选取,笔者认为,在国际准则的原则导向下,对其进行适当的具体规定,可以减少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有利于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在确定溢价时,除了应排除信用风险的影响外,我国还应改进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方法。虽然我国信用违约互换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主体有待扩充,但可随其发展逐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确定方法,与国际趋同。其次,对于风险调整,我国目前采用情景对比法对其进行计算,即风险调整等于不利情景下的负债与合理估计负债的差额。然而情景对比法的一个不足之处是不能给出置信区间,且不在国际要求的三种方法(置信区间法、条件尾部期望值法、资本成本法)之内。在愈加复杂的保险行业中,在应对一些新兴保险市场和小规模保险企业时,仅凭国际规定的这三种对历史数据有较高要求的方法,很难保证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风险调整时,可以这三种方法为主进行计算,适当时可采取其他方法,但需进行充分披露。

在后续计量方面,IFRS17准则对保险合同利息收入和费用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做法给出了清晰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是将折现率的变动所带来的保险负债金额的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对IFRS4第二阶段进行的主题测试结果,中国人寿认为相关数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因此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规定方面,我国可参照新准则进行修订。关于合同服务边际问题,我国也应对未来现金流估计发生的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予以调整,即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更加客观地对保险负债予以反映。最后对于列报披露方面,首先我国准则应在保费收入度量标准方面进行改进,明确对与保险组成部分不是“高度关联”的投资或储蓄成分进行分拆处理,避免保费收入虚增问题。同时,我国保险准则对披露信息的要求也比较浅显,只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特殊性、风险管控方面的情况在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中进行解释和必要的说明,仍存在改善空间,应向国际准则趋同,加大披露信息的深度与广度,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2、合理确定新租赁准则的执行起始时间。在新准则实施推广的过程中,过渡期的时长选定是至关重要的。合适的过渡期长既可以有效地降低转换成本,又有助于新准则及时顺利地推行。举例来说,IASB将于2017年上半年发布IFRS17,要求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020年。也就是说,IASB给予了各公司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来进行内部调整。这是合乎情势的。首先,IFRS目前被应用于100多个国家,覆盖的地区十分广泛,且各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参差不齐,各辖区的会计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保险合同会计框架进行统一修改,会对相当一部分的公司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给予公司充足的过渡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在过渡期间,公司可以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沟通新准则的变化、调整相关业务决策并对现存保险合同进行重新估值、制定过渡方案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新准则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IFRS17的出台将会给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财务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IFRS17中,综合损益表中除了所得税外,所有报表数据均源于精算模型,且财务报告要求更多的财务数据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也就是说,财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监管会计这四种能力,这是对财务人员的极大考验。如果有充足的过渡时间,保险公司就可以对财务人员进行投资、精算、财务、IT等方面的培训,选拔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保险财务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财务与精算的融合,为新准则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我国来说,虽然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不及国际水平,但是由于涉及地区范围相对较小,且不存在国家之间的差异,我国保险合同准则整改的难度要低于IFRS17。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我国确定的过渡期可短于IFRS17规定的过渡期,新准则可争取在2020年与IFRS17同时开始实施,与国际准则接轨。■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1]德勤.德勤保险会计快递[EB/OL].(2013).http://max. book118.com/html/2015/0604/18425641.shtm.

[2]何文晶,蔡飞.IASB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基于保险合同计量部分[J].上海金融,2011,(06).

[3]Hans H.Insurance accounting must reflect economic reality [EB/OL].(2016).http://www.ifrs.org/Features/Pages/IASBChairman-insurance-accounting-must-reflect-economic-reality.aspx.

[4]HansH.Latestdevelopmentsandfuturefocus[EB/OL].(2016).http://www.ifrs.org/Features/Pages/Nairobi-Conference-Speech-Hans-Hoogervor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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