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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自来水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对比分析

2017-06-20楼揽月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7期
关键词:自来水营改增

楼揽月

摘要:2016年5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实施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来水公司如何充分运用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选择3%的简易计税或选择13%一般计税,哪一种方式税负较低,企业利润最大?本文以国家颁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自来水;营改增;简易计税;一般计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

一、自来水行业增值税计税方式

(一)简易计税

1.《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简并增值税征收收率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用3%的税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自来水的法定税率是13%。选用13%的税率,可以同时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

2.2016年5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实施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大大提高了进项税范围。

二、案例分析比较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以余杭水务公司2016年业务数据作为案例分析基础数据,2016可抵扣进项税明细如下:

备注:运行成本中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以及支付林水局的水资源费等成本费用,无进项税,不在此表中列示。

备注:1.2016年在建工程工程实际支出为15000万元,其中2000万为土地征用及借地费用,无进项税。

2.此表可抵扣进项税不考虑不动产在建工程分年抵扣因素。

2016年自来水销售收入32285万元,其中农村居民用水450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有关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2016年簡易计税及一般纳税的应纳税额如下:

通过对2016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一般计税税负更低。每年的运行成本相对稳定,除非有重大工艺的变化,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变化不大,在建工程投资支出数是影响税负的关键因素。

三、结语

在自来水行业中,目前选择选择简易计税较多,一征收率较低,为3%;二无进项抵扣,财务核算简单。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大大提高了进项税范围。自来水行业应仔细测算公司每年最低的投资规模,并结合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及投产后的预计收入,按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式详细测算未来几年的税负情况,选择最佳节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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