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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分析

2017-06-19李德刚王军霞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民众民族

李德刚,王军霞

(哈尔滨学院,哈尔滨 黑龙江150086)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分析

李德刚,王军霞

(哈尔滨学院,哈尔滨 黑龙江150086)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民族地区,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频发趋势。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其破坏的严重性和影响的深远性,每次爆发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民族性、政治性、国际性特点,行为带有强烈的偏激性。剖析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诸如经济发展滞后、民族差别明显等因素外,地方官员官僚作风导致的干群关系紧张、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不足、国际敌对势力的挑唆等也是重要方面。我们希望民族地区稳定和平,不希望群体性事件给其带来伤害。为此,我们需要在深入了解原因的前提下,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努力发展民族经济和教育事业,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并讲求应对事件的策略。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日益引起社会关注。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特定的、明确的利益诉求,特定群体或非特定人群,通过非制度性、非合法性的聚集,伴随强烈的言语或行为对抗的群体行为。每个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其特殊的原因,但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而往往带有民族成分,显得更为复杂,若处理不好将给社会造成更深刻的负面影响,如乌鲁木齐的“7.5”事件、拉萨的“3.14”事件、瓮安的“6.28”事件、锡林浩特的“5.11”事件等。认真探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防范措施,将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民族之间,尤其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历史、宗教以及风俗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矛盾的反应。与其他群体性事件相比,它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第一,政治色彩明显。群体性事件背后都会有深刻的原因,比如民生问题、环境问题、行政执法不力等。相较于一般群体性事件,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似乎更浓厚一些。自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率先提出“和平演变”策略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将其视为对待社会主义国家的圭臬。随着苏联解体,这种被演变对象“历史地”落在中国头上。并且,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力的日益强大,它们的这种演变欲望更加强烈,千方百计利用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差距和民族误解,以及现实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来做文章,挑动民族矛盾,激化民族对立情绪,煽动民族地区的群众闹事,借此达到扰乱社会秩序、制约国家发展,甚至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对此,民族地区客观存在的一小撮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或宗教极端分子积极回应,裹挟不明真相的群众,制造事端,从而使得本来不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带有明显的政治意味。

第二,较强的盲从性。民生类、环境类、执法类等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在范围上大多都是特定的利益群体,他们与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往往直接相关,并且在利益诉求的表达上更加理性,更多涉及的是言语上的冲突,给社会带来的伤害较小。而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与民族、宗教相连。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风俗,并且也可能有属于自己的宗教信仰。当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说事,煽动民族情绪时,大量民众选择了“从众”,认为自己对问题的解决“义不容辞”,不能冷静、理性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盲从性比较明显。事后,当问题的症结搞清楚之时,这些民众往往后悔不已。尽管这些民众只是想“维护”民族利益,主观恶意不足,但这种盲从性事实上成了对不法分子的积极回应,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给社会带来很长时间都难以愈合的伤痕。

第三,行为的偏激性。从政治学意义上讲,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政治参与,只是参与的方式不为现有制度所允许。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和政府也为此在不断努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多,民众的利益诉求和参与需求增长过旺,而现有的支撑政治参与的体制建设存在不足,导致参与渠道在民主的广度上存在不足、在民主的深度上存在不畅的现象。另外,各地在解决问题、舒缓矛盾过程中出现的怪异现象——“大闹快解决,小闹慢解决”——也无意中“教育”了民族地区的民众。在这种情势下,一旦被人煽动,民众很容易行为过激,采取诸如静坐、绝食,甚至打砸抢等方式,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第四,国际性趋势凸显。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并且较之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来讲,其爆发烈度更强,影响更甚。通观这些群体性事件,许多都是有预谋的,其在策划、组织过程中,境外势力的影子时常可见。一方面,如前文所讲,国外敌对势力一直没有放弃“演变”中国的图谋,民族地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很容易被他们恶意放大,成为诋毁党和政府形象、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另一方面,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存在大量的跨境民族,境内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活动通常能够引起境外同一民族的声援、支持”[1],强烈的民族认同难免会增加国内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国际性”色彩。另外,全球化的背景和现代化的通讯技术使得信息在全球快速传播,国内民族问题很容易因此进入全球视野。

二、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与中国其他群体性事件发生在相同的社会背景下,却又往往有着更为复杂的因果机制”。[2]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诸如利益矛盾、表达不畅等一般原因,也有诸如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民族宗教因素等特定原因。本文将从经济、政治和社会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探讨。

第一,在经济层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民众生活水平提升不足。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现象,其背后的根本性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不足。经济发展得好,民众乐于向前看,遇到利益纷争也容易化解,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财力搭建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的平台,这正如邓小平同志早年所讲的,“把经济搞上去,一切都好办”[3]。但是,如果经济发展形势不好,民众的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改善,即便一点不起眼的利益,也可能成为争夺的目标和问题的集中地。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地区,山高路远,气候恶劣,环境承载力低,经济形势不够理想,生产力发展落后。一方面,民族地区所在的省份地处西部,与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如表[4]:

表格中的数据来自 《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反映的是建国60周年前夕2008年的情形。为方便比较,表格中选取了民族比较众多的西部省份云南、新疆、青海,并将其与北京、上海简单对照。由图表可以看出:(1)较之北京、上海来讲,西部三省份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差距明显;(2)尽管西部三省份在城镇和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面差距不大,但较之北京、上海来讲,彼此不在一个档次上;(3)在社会民生的两个重要领域(教育和卫生),尽管西部三省份彼此也有一定的差别,但比起北京、上海来,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民族地区与其所在省份的其他地区相比,也有明显的差距。以青海省为例,2013年其省内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的GDP分别为32.08亿元和51.9亿元,相对于西宁市当年978.53亿元的总量,相距何止是一步之遥?在经济发展如此滞后的背景下,当别有用心者以利诱之,难保部分民众不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或打砸抢的执行者。

第二,在政治层面,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地方官员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邓小平曾指出,“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5]。但民族地区地处偏远,许多行政官员服务意识差,执政理念落后,严重脱离群众,碰到问题推诿扯皮,致使许多矛盾难以得到及时、合理地解决,越积越多,群众的不满情绪日积月累。更有部分地方官员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严重影响群众对社会公正的判断,甚至质疑政府的合法性。其次,群众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匮乏。民族地区人口相对稀少,本就落后的教育难以实现全覆盖,就学求知方面存在诸多不便,许多民众很早就辍学,对政治民主、依法依规办事的认识严重不足。当自身利益受损时,他们往往不知如何正确维权,能忍就忍,实在忍不下去就选择过激行为,使得本来可以通过正常合法手续解决的问题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推手。最后,敌对势力的渗透。部分行政官员的不作为甚至反作为严重影响民众对政府的认同,部分民众维权过程中的无知或无门,使得干群关系相对紧张。这种紧张关系在得不到舒缓的同时,很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境外敌对分子深入国内腹地,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宣传渗透。当现实存在的矛盾与这种非法宣传鼓动结合起来,很容易激起民族地区部分民众的狭隘民族情绪,最终导致难以收拾的后果。

第三,在社会层面,民族风俗被冒犯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这是本民族千百年的传承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东西,是指导民族行为、维系民族感情、体现民族尊严的重要方面,是特定民族实现民族心理社会化、提升民族认同度的重要手段。并且,“为了促进民族融合,不论是否民族自治地区均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不仅各具本民族特色,也各有差异”[6]。在民族地区,尤其是多民族杂居的地方,不同民族都在努力维系、践行着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容易引起民族风俗孰优孰劣的争论,进而影响民族间的彼此信任,或者部分民众的个别行为无意中造成对其他民族的“冒犯”,这都非常容易引起被“冒犯”民族的整体愤慨或不满,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治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建议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背后有着带有民族特点的深刻原因。囿于这种群体性事件的严重负面影响,我们需要从其独具的特点和原因出发,探讨治理该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一,发展地区经济,快速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很久以来,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滞后,这既是历史事实,也是我们要面对的起点。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也在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努力改革,锐意进取,但其远离开放的前沿,并且处于邓小平“两个大局”总设计中的第二波次的目标范围,发展速度上慢了一个节拍。另外,民族地区大多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所有这些问题,都在制约着当前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但是,治理该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经济依然是基础和根本。为此,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推动其经济发展。一是加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力度,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二是制定并切实落实人才提升计划,既要培养、培训当地人才,也要采取鼓励措施,吸引外地,尤其是东部地区有经验的人才到民族地区扎根落户;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硬环境,方便外界的投资兴业;四是加大中央对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一直高度支持,采取了各种倾斜政策。在保持这种努力的同时,我们应进一步凝练支持的方向,提升支持的效度;五是因地制宜,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兴建资源开发、加工、外销的整体产业链,打好资源牌。只有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了,民众真正富足了,围绕“蝇头微利”的那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派才会消于无形,群体性事件也才会真正失去其频发的物质根源。

第二,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与能力。在民族地区进行行政管理,使用本民族自己的干部最有优势。一方面,从干部自身来讲,由于他来自特定民族,对自己民族的历史、风俗习惯最为熟悉,除了能够充分尊重本民族的风俗之外,也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洞悉本民族的各种文化禁忌,从而不至于触碰“雷区”而引起全民族的愤慨;另一方面,从特定民族的普通民众来讲,本民族干部的使用能增进干群之间的关系和信任,方便彼此的交流沟通。而关于如何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本文作者认为,一要努力提升这些干部的服务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意识,就难以有正确的行动。要改变过去那种民族地区干部的官僚主义习气,就要首先改变干部的思想意识;二要努力提升这些干部的服务能力,要让他们学法、懂法,深谙依法办事的程序,并通过必要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效能。另外,培养民族地区的干部,还要认真妥善处理党员的唯物主义立场与少数民族普遍信教的矛盾。

第三,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烈度高、影响大,但其背后的组织者只是极少数人,绝大多数参与事件的民众最终被证明是被蛊惑的。因此,治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加强该地区的教育,提升教育质量和普及率非常重要。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教育的竞争,没有足够的教育发展,就没有必要的人才,就没有足够明理的民众。囿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客观原因,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迟缓,教学设备不足、师资力量不强甚至不够,面临很多发展困难。因此,在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并不是要求每一位少数民族的学生都要考上大学,或成为专家学者,而是要实现一个最起码的普遍性目标——让当地民众懂法律、明规矩,敬畏法律和制度,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碰到问题该如何面对和处理等等。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改革,增进活力,并增加政府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到支援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事业中来,既鼓励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就业、从教,又通过必要的政策规划,安排东部学校的教师实行对口支援,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只有通过必要的、成功的教育逐渐改变民族地区民众的思想,提升其觉悟,才能逐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第四,提高认识,讲求策略。一般来讲,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是日积月累的,而事件的爆发则往往是突然的,让人措手不及。鉴于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的巨大破坏性,我们在处置事件本身时应讲求必要的策略。在事件爆发前,要提高认识,多考虑事件爆发后的严重后果,为此应深入民族地区的普通民众中间,了解他们普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情况,对干群关系的态度等。把事前的功课做足,就能够有效减低事件的发生几率。在事件爆发时,要勇敢面对,躲避将无助于事态的平息。一要对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到场,初步控制事态的发展;二要对事件进行初步了解,倾听民众的呼声,判断事态的水平,做到准确定性;三要一边有针对性地制定事件处置的方案,一边及时公布事件的真相,安抚民众的激动情绪,争取民众的理解和信任;四是要政策攻心,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态度,谨慎使用警力。在事件平息后,要注意做好善后处理。一方面,要安抚受害的民众,做好事后社会秩序的恢复工作;另一方面,要对事件的参与者进行甄别,追查事件的主要当事人,按照首恶必惩的原则,依法严惩。同时,要对事件进行认真总结,不仅要分析事件的性质和原因,更要总结地方政府在预防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以及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升应对未来问题的能力。

总之,群体性事件危害很大,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危害更大。它有着诸如政治性、民族性、国际性等高度敏感的特点,背后也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社会原因。我们希望民族地区稳定和谐,不希望出现群体性事件,但是事情往往不能遂我们的主观意愿。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做好预防工作,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并认真培训民族地区干部,尽可能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消弭于萌芽之中;另一方面要讲求策略,做好直面群体性事件的准备。

[1]霍锐.民族宗教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成因及对策思考[J].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1).

[2]吴亮.政治学视野下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及治理机制[J].民族研究,2010(4).

[3][5]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129.121.

[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统计司.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6]李默然、吴开松.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权变领导能力研究[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1).

编辑:崔月华

On the Causation and Measure About Frequent Generant Phenomenon of Group Events in the National Area

LI Degang,WANG Junxia
(Harbin Universit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86)

china is a multinational state,and there is a frequent generant current of group event in the national area of national habitat and multinational mixed-inhabitation.Owing to the destructive ponderance and far-reaching impact,every group event in the national area brings social attention widely.Except the factors as economic lagging and obvious national difference bequeathing from history,such as the tensional connection of cadres and masses leading by bureaucracy of magistrate,and recognizant deficiency about sticking up for right of people,and the instigating from international antagonistic force are also the important causations which arousing these group events.We hope the stabilization and peace in the national area and elude the harm of the group events,so we need to enhance the managing pertinence and to develop national economy and education,and to bring up the national cadres,except noticing the policy to dealing with the events,in the premises of finding out the causation thoroughly.

the national area;the group events

C91

A

2095-7327(2017)-03-0080-05

李德刚(1974-),男,山东临沂人,哈尔滨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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