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7-06-19李真
[摘要]农作物种质资源也被称为遗传资源,它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作物育种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作物种质资源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最具有战略价值的物质财富,尤其是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恶化、人口增长问题的困扰,使得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功能与价值越来越受人们重视,在国家层面上也越来越重视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文章主要以国内农作物物种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306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逐渐从工业、科技延伸到农业等领域,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随之出现。实际上最早的关于农作物种质保护的法律是在1930年颁发的,美国颁布第一部《植物专利法》之后,其他各国也开始进行专项立法,不断完善关于农作物新品种以及育种者的权利保护法律。
1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近几十年来,随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不断彰显,一些生物海盗行为不断出现,给植物所有国以及育种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如跨国生物科技公司先正达公司从爱丁堡皇家植物园获取了一种坦桑尼亚乌桑巴拉山一带所特有罕见的非洲植物,宣称是自己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的,该公司利用这种植物获取了极大的商业利益,还为这种植物申请了专利。后来该事件曝光后,国际上的环保组织纷纷谴责这种新的殖民掠夺行为,称为生物海盗行为。生物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使得各国深刻地意识到农作物种质资源主权保护的必要性,国际上相关的农作物研究组织与环保组织等不断呼吁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许多国家也相继发布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不断加大对本国或从外界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
2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应用方面同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农业科技育种水平不高,处于弱势地位。从当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现状及法律保护制度运行状况来看,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具体分析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下。
21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
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法律在近几十年不断地完善建设中,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国内公法、国内私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法律制度等。虽然这些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作用,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如国内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与保护规章制度。由于这些法律保护制度大多属于行政法规层面,在实际问题上适用性不强,而且当前的法律保护制度保护范围过小,对于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狭窄,导致面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纠纷时,很难利用法律手段来有效维权。
22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执行能力较弱
一方面,由于国内农作物种业维权诉讼过程较为复杂,维权的成本也较高,并且在相关的农作物种质维权的法律规定中,品种权审查制度的运行还并不成熟,在审查时也没有具体地考虑到农业种植涉及的气候、土壤等生长条件,难以对侵权、非法获利造成的实际损失定量,造成维权赔付结果与理想效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和交流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拥有丰富的农作物遗传资源,一些跨国公司不可避免地要到我国拓展业务以及申请农作物品种权。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农作物遗传资源的相关法律保护执法不健全,导致一些我国部分农作物品种权流失。
3强化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的建议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首先,整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我国涉及农作物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一个条例,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具备优先适用权。因此,我国有必要将相关条例、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将部分条例上升到法律地位。此外,除《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外,现有关于农作物植物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散见于种子法、森林法等法律内容里面,内容杂乱不具有条理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综合性管理法规。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一部综合性、适用性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法。
其次,坚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我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修订完善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要在学习发达国家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上先进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自身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本国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农村、农民实际情况,维持育种者利益与农民权利的平衡,确立农民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32提高相关法律执法保护能力
针对当前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保护运行机制问题,首先,我国要在加快修订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可执行度高的法律制度,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国内外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措施都纳入培训内容中,从中学习借鉴可取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使其不断提升保护执法的能力。
33建立系统、全面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首先,我國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异位保护体系的建设,加快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与保护点的建设进度,为农作物引种试种、繁殖更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我国要进一步强化对国内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与国外种质资源的引进,大力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创新,为我国发展现代种业不断提供研究新材料。
其次,我国要进一步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的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户维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与日常管护。同时,也要注重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高能力、高素质的科研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使其积极参与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4结论
通俗地说,种质资源是由亲代遗传给子代的遗传物质,它是培育新品种的物质基础,只要挖掘和利用其中的一小部分,就足以为作物育种开辟广阔天地。发展至今,国际农业之间的竞争随着农业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越发激烈,在此形势下,我国要不断地改进当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保障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完整性与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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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渭南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17SKZD03),项目名称: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农户可持续生计研究;陕西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项目编号:17JMR11),项目名称:军民融合中的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分析。
[作者简介]李真(1984—),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渭南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