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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下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风险防控作用

2017-06-19张嘉惠

大经贸 2017年5期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张嘉惠

【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市场 监管体制建设 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调节机制,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才能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支持,为中国迎接大国竞争做好准备。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

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的内容

1.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关键,是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监管实际,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监管。重新设置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和保监局,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期货、债券、基金和保险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与管理业务,防止各方之间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现象。

2.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是重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债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并赋予其权威的、充足的、高效的监管权限,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接受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保监局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开展独立监管活动。

3.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是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结算所、会员以及投资主体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线监管分支体系。交易所处于整个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具体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面。结算所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具体清算交割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方面。会员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交易资格的审查、交易风险的揭示、交易信息的传达、交易规则的执行、交易主体的培训方面。投资主体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供监管漏洞、依照授权行事。

4.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因承担场外监管责任而形成的监管分支体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肩负着市场运行资料与信息的核实、查证与发布的任务,实施监管,保证自身信息发布和披露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则是从咨询、调查、研究以及观察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践行场外监管的职责。

5.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包括国家法律、部门条例、交易所办法、结算所规章和会员守则等。目前国家法律需要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法》,部门条例主要是制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条例》,交易所办法主要修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章程》交易相关办法,结算所规章主要完善与结算有关的制度,会员守则主要是会员方面的一些监管守则。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措施

1.以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为根本,推动核心层的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应尽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实存在和有效、协调发展,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2.以创新行业监管细分职能为重点,促进主体层的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要完善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二要明确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和独立性,三要加强监管职能的行使,四要接受国家金融监管局和本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3.以理顺市場监管分级责任为主线,实现基本层的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对于交易所来说,将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改变成公司制,通过竞争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其加强监管。对于结算所来说,每日结清制度和交易限额制度是风险监管原则最直观的应用。对于会员来说,既要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又要针对市场发展制订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投资主体来说,要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预警机制、评估机制,以其第一参与人的身份第一时间将市场异动上报给会员和交易所,将市场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4.以开发中介监管辅助渠道为补充,优化中介层的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根据章程和相关法律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形成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及时向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监管弊端,主动规避制造虚假报告、参与市场操纵以及纵容过度投机等行为。

5.以提高法律监管综合水平为保证,强化基础层的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国家应尽快着手制定统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并及时对现有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金融衍生品的有关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能够适应现实中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6.以迎接国际监管现实需要为契机,加速协调层的国际合作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是加强市场管理机构间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二是协调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三是协同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四是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与国际性的指导性文件相结合,制定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等。

【参考文献】

[1] 姚静.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J].经济导刊,2011(06).

[2] 王国治.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与对策[J].商业时代,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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