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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来源研究

2017-06-19王建波朱泽闻

中国水产 2017年6期
关键词:中央财政农技技术推广

文/王建波 朱泽闻

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来源研究

文/王建波 朱泽闻

为理清国家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争取工作经费保障的工作思路,作者对来自于中央财政、农业发展基金和地方财政三个渠道来源的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现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针对当前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投入与增长机制不健全、基层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争取项目资金的能力不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从拓宽和丰富工作经费渠道角度提出了完善工作经费投入机制、用足用好国家农业补助项目资金政策和提升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争取工作经费的能力等相关对策建议。

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是履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公益性职责的公共服务机构,是渔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促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渔民节本增效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开展水产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工作,必须有相关工作经费的支持。近年来,我国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但由于各地财政保障水平、承担的公益性职责等不同,存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来源不明确、不稳定,来源渠道差异较大等问题,给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一、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来源现状

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这与当前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来源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据此,本研究把工作经费来源大致分为中央财政、农业发展基金和地方财政三类。

(一)来自中央财政的工作经费情况

1.竞争类的中央财政农技推广资金

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支持,农技推广资金在财政部下发的文件中出现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专项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等不同的称谓,但用于农技推广的用途性质没变。

(1)农技推广资金的设立、用途和分配方式。一是农业科技推广示范专项资金。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等的推广示范补助。二是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2012年,财政部设立了“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专项”(简称为农技推广资金),继续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增加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等内容。三是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2014年,财政部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与补助资金进行了合并管理。资金种类有所增加,支持的对象和范围更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目前农技推广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实施因素法切块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资金分配建议由农业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等相关因素”提出技术推广服务任务,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

(2)各地争取农技推广资金的实践情况。中央财政农技推广资金是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照《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的描述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的规定,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能够争取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水产技术和直接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中央财政农技推广资金是按因素法分配,属于竞争类项目,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想获得此类项目,要有相关工作基础和实绩作为支撑。近年来,部分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已开始承担中央水产技术推广项目,如辽宁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14年承担了刺参和北方池塘鱼类两类项目,江苏省在中央财政农技推广资金项目中为高效农业成果类包含的特色水产“江苏省水产养殖主导品种及配套技术推广与应用”开了口子。

2.非竞争类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农技推广资金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的意志。从2012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6个亿补助县级以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基层农技推广工作。2014年底,渔业行业争取补助资金2.4亿元,其中13个省(区、市)实行了渔业行业的切块管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对基层渔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推广服务、渔业科技示范和基层技术推广人员能力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

(二)来自农业发展基金的工作经费情况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从实际情况看,承担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1.农业发展基金来源和用途

为确保农业资金有稳定的来源,1989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农业开发,按项目分配资金,在项目区内可支出“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县以下(不包括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深化,农业发展基金一些筹资渠道缩水,甚至消失,导致农业发展基金来源逐渐减少,甚至名存实亡。1994年财政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调整农业开发的政策,实际上是对农业发展基金的变化,所采取的临时性应变措施。当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可用于支出“推广农、林、水、气象新科技成果补助费,包括有关基层农林水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所需讲义、资料等补助费;项目区所在乡(镇)的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在推广、服务中必须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补助费”。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取代农业发展基金

1999年后,农业发展基金基本没有了来源,国家进一步调整了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已没有农业发展基金。但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中明确,“可用于引进繁育优良品种所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已侧重于其他的农业技术推广主体。2010年,财政部公布《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办法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扶持对象应以农民、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只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在弱化。

(三)来自地方财政的工作经费情况

地方政府(省、市、县和乡)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筹集水产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水产技术推广项目,作为地方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补充(本文仅讨论省级财政保障的情况)。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各级农业、渔业、水利、科技部门获得或争取项目支持。客观地看,现阶段,省级财政较宽裕,部分渔业重点省级财政已经加强对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如江苏省渔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专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科技推广补助资金、广东省海洋渔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等。

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争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经费投入与增长机制不健全

虽然近年来国家财政已加大了对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保障的支持力度,但由于国家财政保障水平有限、各地财政保障水平不同和行业特性,如中央财政水产技术推广服务资金盘子小、竞争大、覆盖面窄;中央农业发展基金没有了支持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渠道;很多地方财政对水产技术推广经费财政承担比例没有显著的提高;工作经费投入和增长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用于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经费的资金渠道不多,与农业其他行业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另外,除了部分经济发达省份,检验检测、技术培训等重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缺乏足额的、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基层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基层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推广服务的一类普惠性项目资金,渔业重点地区都可以申请使用,但由于分配方式的原因,有些地方忽略了水产技术推广机构,造成新的不平衡和不匹配;另外,在已经使用该项目资金的地方,由于项目过细地规定使用方向,与当地水产技术推广特点和水产行业特性没有很好地结合,导致项目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使用效率不高。

(三)争取项目资金的能力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缺乏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得广大推广人员重推广工作过程,轻推广工作结果,导致推广工作中的成果和效果没有得到很好的鉴定和沉淀,在一些长期的、重大的、关键的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长此以往争取项目资金的能力较其他推广主体显得更加不足。

三、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争取对策建议

(一)完善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推广工作保障水平

为贯彻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检查,把有关工作经费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重建农业发展基金的筹资渠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并建立和完善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投入和增长机制,加大对病害预报测报、检验检测监测、公共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公益性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投入力度;利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专项资金,提高对“一主多元”推广机制既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与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科研教育单位等推广主体联合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的保障水平。

(二)围绕责任渔技责任制度,进一步用好基层补助资金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有效弥补了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不足问题。通过补助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水产技术推广公共服务能力。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将推广工作与渔技责任制度相结合。通过建立和完善责任渔技制度,落实了渔技人员的岗位职责、责任区域,制定了考核办法,量化了工作指标,有效地推进了基层水产推广体系建设,建立了一支以渔技顾问、首席渔技推广专家、渔技指导员、责任渔技员(县、乡)和乡土专家组成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队伍,解决了推广工作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建议各地基层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紧紧围绕责任渔技责任推广制度,珍惜和进一步用好补助资金,切实提高推广队伍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建立推广专家团队,提升争取推广专项资金的能力

为提高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的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建议市级以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发挥体系优势,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通过引进先进人才、整合资源、强强联合等方式,组建推广专家创新服务团队。带领本地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围绕行业发展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好项目培育、课题研究、项目总结、成果鉴定等工作,从而提升竞争推广专项资金争取和水产技术推广公共服务的能力。

作者单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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