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股份:供应商高度集中香港公司不纳税?
2017-06-19肖俊清
本刊记者 肖俊清
圣邦股份:供应商高度集中香港公司不纳税?
本刊记者 肖俊清
5月24日,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网上申购缴款工作结束,圣邦股份拟以29.82元每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拟募集资金约4.6亿元。其中8395万元将用于研发中心建设,18523万元拟投资电源管理类模拟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信号链类模拟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总投资金额约19056万元。
通过研读招股说明书,股市动态分析周刊记者注意到,圣邦股份2014年至2016年报告期内供应商高度集中,前四大供应商占采购金额数目分别高达:99.82%、99.53%和99.16%,而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同样高企,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81%、63.99%和61.60%。此外,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圣邦从事模拟芯片的销售,以境外销售为主,均以美元结算。圣邦股份表示,香港圣邦收入作为非来源于香港的收入不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的具体依据,这意味着香港圣邦处在免税的位置?
供应商、客户高度集中
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圣邦股份在报告期内,供应商高度集中,报告期内圣邦股份向台积电、长电科技、通富微电和成都宇芯等四家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合计金额分别为22, 034.41万元、24,047.55万元和27, 883.10万元,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9.82%、99.53%和99.16%。其中,晶圆主要向台积电采购,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9,240.49万元、9, 539.16万元和11,331.72万元,占同期晶圆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99.74%、99.43%和98.41%。
尽管圣邦股份主要供应商均为行业内具备成熟工艺和产能充足的知名厂商,圣邦股份表示,也已与供应商建立了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报告期内圣邦股份也在尝试开发其他供应商,但这些高度集中的供应商却实实在在成为圣邦股份发展的隐患,若相关供应商因内外部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时交货,将会对圣邦股份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同时,在圣邦股份产品销售上,同样面临销售客户高度集中的窘境。圣邦股份销售主要采取经销模式,报告期内圣邦股份相继与北高智、茂晶、丰宝、棋港、新得利、赛博联等资深电子元器件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圣邦股份向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20, 144.69万元、25,240.18万元和27, 839.21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81%、63.99%和61.60%。
高度集中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将为圣邦股份未来的经营发展带来非常严重的不确定性,虽然圣邦股份在招股书说一再强调,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有一定的行业特性,同时公司也一直在致力于进行多方面拓展,但这还无法改变现状,如果未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疑将把圣邦股份推向危险的边缘。
此外,对于与经销商合作,圣邦股份并未说明采用的是何种销售模式(买断式抑或委托代理等)。而经销商退货政策、退货预计负债计提和圣邦股份与经销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均为进行说明,使得投资人需要谨慎研究。
香港公司不“纳税”或存风险
招数说明书显示,香港圣邦系圣邦股份最初的创始团队与2005年设立,拟借用香港自由港的地位、良好的基础设施、健全的商务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及邻近中国大陆——全球最大半导体消费市场的区位优势,成为全球知名的半导体集散中心等众多优势,确定设立香港圣邦,设立之初业务定位为模拟芯片的销售。
但是根据信息显示,2016年香港圣邦在职人员仅9人,但2014年至2016年,销售收入却分别达到12, 287.44万元、14,325.34万元和13, 536.5万元,分别占圣邦股份总营的37.70%、36.32%和29.95%。可以说,香港圣邦的9名在职人员已经成为圣邦股份不折不扣的核心骨干。
然而,令人更感诧异的在于,如此高的营业数额,香港圣邦却因为多重原因,并没有在香港缴纳相关税费,这就出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情况,香港圣邦的纳税地点,既不在境内,又不在境外,香港圣邦完全成为了所有企业家梦寐以求的完美企业。
圣邦股份招股书解释称,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税法采用的是地域概念,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但香港圣邦在香港未设立办公室、未聘用职员或委聘任何代理人处理买卖商品的事宜,其董事亦未在香港行使任何管理职责,其雇员分别来自台湾、日本、美国和韩国,工作地亦在香港境外,未在香港从事任何业务活动,香港圣邦也没有任何代理或中介在香港替其处理业务活动。香港圣邦的商业及贸易活动均在香港境外进行,主要业务包括:香港圣邦向台积电采购晶圆,该公司为注册地位于台湾的全球主要晶圆供应商;晶圆由成都宇芯、长电科技以保税方式进行封装测试加工等,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税费的缴纳。
然而,根据香港税法相关规定,香港圣邦收入作为非来源于香港的收入不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其合规性合法性能否通过税法验证呢?若香港仅仅是一个货物中转站,为何不直接在天津港进行?而非要在于公司总部北京极其遥远的香港?同时,不缴纳相关税费,对圣邦股份的利润影响几何,未来是否存在相关风险,并直接影响公司经营状况?最核心在于,香港圣邦纳税所在地既不在境外又不在境内是否能在逻辑上进行解释,并说明其合理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