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性智慧视角中的早期儒家“礼”论
2017-06-19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杭州310000
⊙陈 茜[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杭州 310000]
兼性智慧视角中的早期儒家“礼”论
⊙陈 茜[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杭州 310000]
儒家“礼”论发展,历经不同的历史时期:从周公制礼作乐,到孔子引仁入礼,到孟子以义入礼,再到荀子隆礼重法,都有不同的发展。这个发展的思路,就是在兼性智慧的调和下,进行适应当时社会实际的尝试。儒家“礼”论的发展,是个动态的过程,一直是进行时。
兼性智慧 仁礼 礼法 礼乐
传统经学意义上的“礼”学研究,早已汗牛充栋,即使是史学范畴的“礼”学研究,也有百年历史。本文试图通过“兼性智慧”的视角,对这一传统学问进行新的探讨,以求探析出隐藏于文本背后的文化密码。希望这种阐释维度而非描述层面的尝试,可以为中国“礼”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一、“兼性智慧”概念
张岱年先生曾提出一种旨在继承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谓之“综合创新”。他认为,“创造的综合是否定了旧事物后而出现的新整体。……综合的过程也即是批判、改造的过程,也就是创建新的文化体系的过程”。“兼性智慧”这一新概念,正是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的综合创新的尝试。“兼性智慧”描述的是在两个或多个事物的边缘进行跨界融合,既能彼此之间保持相互关涉但又不相互吞并,也能产生新的最佳出路的多事物共生的思路。
二、概论“礼”
周公制礼作乐之时,“礼”主要是指“奴隶社会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具体而言,是指“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原则、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社会秩序以及他们的生活方式”,这部分脱离了早先“礼”概念的纯粹宗教范畴。从周公到孔子,“礼”更大范围地渗透到整个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和文化范畴逐渐遮盖了原先的宗教意味,“礼”成为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这也就意味着,“礼”是一种具有全局性的“元规范”。这个“元规范”,是由较感性的宗教范畴与较理性的政教范畴跨界融合而成。而理性的政教范畴,则是“中国巫术传统与政治体制和祖先崇拜相交融混合,并向后者过渡而迅速理性化”形成的独特传统。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在“礼崩乐坏”的社会失序状态下进行的“复兴周礼”,主要是在兼性智慧的调度之下,在西周礼乐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一次囊括政治和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全方位改革。这是孔子对人间秩序的重新布局,“礼”的实体性、制度性和世俗性由此确立了下来。
孔子之后,孟子、荀子都对“礼”进行增添,但是“礼”却以一种神奇的稳定性存在着,不管外在形式如何改变,其最核心的精神旨归一直是延续着的。这种延续的现象及其背后的方式、原因等,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兼性智慧的体现
(一)兼性智慧在礼与乐关系中的体现
在最初的夏代和殷商时期,礼乐实践的安排还主要是侧重于“乐”的事神娱神功能。这种宗教性质的礼乐为西周礼乐制度的创建奠定了实践基础。而春秋时期,天人相分的观念已基本确定,“民”已凌驾于“神”之上,反转了先前的人神关系。基于此,周公通过一系列礼乐环境的设定,在有选择地继承了“诗教”传统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礼乐话语体系,有意无意地使臣民接受并认同了礼乐的教化,从而达到维护其统治秩序和社会运转秩序的目的。
(二)兼性智慧在礼与仁关系中的体现
“仁”,是“德”的扩大化。周公及其以前,“德”只是对最高统治阶层的要求。然而,周王朝的分崩离析表明,这还不够。“引仁入礼”,便是孔子在君权与民权的角逐中,寻求到的解决之道。这是兼性智慧在先秦儒家礼学中最完美的体现,是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得出的最佳出路。
根源于上古礼乐传统的儒家礼乐教化,因为“仁”的引入,道德性增强。孔子说,“泛爱众而亲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这便是从社会理想的角度,以“公天下”为精神旨归,为士人“外王”之道的实现展现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三)兼性智慧在礼与义关系中的体现
孟子最显著的改造,就是将“礼”推向人心中固有的精神性的道德自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告子上》)以“义”为代表的四端,取代了外在的礼仪条文,一再强调和要求人心的德性。《孟子》有言:“夫义,路也;礼,门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门也。”可见,孟子认为“义”是入于“礼”的必经之途,而“君子”的身份识别则是上述“德性”要求的外在显现。基于此,孟子似乎实现了内在心性要求与外在实践要求的兼性融合。然而,将“礼”概念片面化为实践理性,是不可取的。再者,孟子向内寻求人心自觉这种过于耽溺个体追求的方式,实质上导致了“礼—义”结构的内在不平衡,也破坏了孔子“仁—礼”结构的张力。这样,礼义想要成为最有效力和威信的社会控制手段,以及人内心修习的控制尺度的企图宣告破灭。
(四)兼性智慧在礼与法关系中的体现
孟子之后,荀子根据当时极端的社会和政治实际情况,对周公以来的“礼乐之治”进行扬弃,他不仅“引法入礼”,甚至“隆礼重法”,试图以此适应当时的实际需求。在荀子之前,礼外无法。从周公制礼作乐开始,“礼乐”首先就是关涉秩序建构的制度安排,所谓“观其礼乐而治乱可知也”。而“礼”本身就被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功能,具有极高的约束性。但是,礼法不分的尴尬局面,逐渐暴露出当年礼乐制定者的失策。
首先,孔孟之道相信人性之善,而礼、法不分势必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带来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而一味强调人们自律的情况;其次,先秦儒家礼论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侧重于礼仪和审美,其约束力是渐弱的;再次,由于礼法不分,使得“刑”的地位得到凸显,甚至有危及礼制的可能。并且,“刑罚”不仅是违背了儒家“仁”“义”“礼”的原则;同时,由于没有制度的保障,“刑罚”成为滥用私权的温床。最后,礼乐的道德性和伦理性,使得人们总是企图以教化的方式解决一切问题,人治绝无可能走向法治。由此看来,荀子“法”观念的提出,是从礼到法的递嬗,是大势所趋。
“法”,是对“礼”的补充与完善:“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礼察》)总的来说,孔孟的“礼”学,倾向于强调向内探寻人心,强调道德的自律。而荀子“隆礼重法”,只是将“礼”的实践性和功能性外化为“法”的概念,毕竟,不带感情才是法律制裁的精髓。这是制度层面上他律的途径,“但其目的也是达到最终的道德自律”:“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孟子早就说过,“徒法不能以自行”,所以,“法”,也是有局限性的。如果法制的特殊设计,甚或仅仅法制的存在本身,根本就是鼓励人们相互将对方设想为法律诉讼的潜在对象,那么,任何一个希望将人际关系伦理的理想与对公共“政治”价值的原则性承诺结合起来的人,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这时候,就需要强调礼乐的调和作用,即“礼法合一”。荀子的“礼法合一”,虽然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孟子一味向内寻求人的精神秩序培养的缺点,但是过于强调以法律惩罚作为教化后盾的形式,也意味着对前者的忽略。
四、总结
当今的儒家“礼”论,其意义目前而言只是文化保存,它跟当下的生活是脱轨的。儒家“礼”论当代转换的口号,空喊了很多年,却鲜有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理念。怎样在兼性智慧的思路下,不仅可以跟古人印心,也能以“藏诸用”的方式展现儒家“礼”论其自身,还能实现公天下的大同理想,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② 王文东:《善的追寻:先秦儒家礼论之比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③④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第46页。
硬膜外血肿预后的关键是早期发现并迅速果断处理,避免脊髓不可逆性损害,即越早手术治疗效果越好,椎管内麻醉后出现肢体功能障碍症状至手术椎板切开减压的时间小于12h可实现肢体功能完全恢复[4]。对于本病例的处理自始至终贯彻该原则,从患者发现肢体功能发生障碍到再次进入手术室开始手术,麻醉和手术医生都在争分夺秒,7h内进行了有效椎管内减压,为患者后期肢体活动功能恢复较快奠定坚实的基础。
⑥ 李泽厚:《论语今读》,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54-55页。
⑦⑧ 李青春主编:《先秦文艺思想史》(上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5页,第221页。
⑩ 凌继尧:《美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作 者:陈 茜,浙江工业大学文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儒家文论。
编 辑:赵 斌 E-mail:94874655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