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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部县寺产来源与支出研究

2017-06-16敬凯雁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清代

敬凯雁

[摘要]寺院经济是佛教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其独特性,一直以来备受人们的关注,无论是寺院经济的构成,还是寺院经济的来源及支出都值得一探。本文利用《南部档案》《南部县舆图考》《南部县志》等地方史料,对清代南部县寺产做一个统计,分析了寺院经济的来源及支出,从中看出清末佛教的一种衰微趋势。

[关键词]清代;南部;寺产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7)06-0083-03

寺院经济是佛教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研究寺院经济对佛教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寺庙财产,佛教经律称为三宝物,即佛物、法物和僧物。属于佛的称为佛物,如佛像、殿堂、香花、幡盖等;属于法的称为法物,如经卷、纸笔、箱涵等;属于僧的称僧物,如田宅、园林、衣钵、谷物等。本文利用《南部档案》、《南部县乡土志》、《南部县志》等资料,对清代南部县乡村寺庙的寺产来源及支出做了研究,并分析出清末佛教的一种衰微趋势,还原了一个清代乡村寺庙寺产的真实景象。南部县因地处偏远,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寺庙多为小庙,故寺产较少,且本文的寺庙财产主要是指僧物,但也涉及一些佛物。由于南部县寺庙多属乡村小庙,佛经等法物基本没有,财产主要为佛物和僧物,佛物主要是殿宇、厢房等,僧物主要是土地、树木等,且是以僧物为寺庙主要财产。而且县城内的寺庙多为佛物,以殿宇为主,乡村寺庙多为僧物,主要是土地、树木等。

一、寺产来源

寺庙财产来源于世俗社会,很多来自于世俗社会的捐赠,与世俗社会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寺庙财产因其特殊的属性,使得其取得与权力归属又与世俗社会有所不同。

(一)官方支持

黄贞泰《重修学宫记》:“……未几而颁捐修文庙之令,予得籍一人之声灵,而倡俸劝捐……复鼎建启圣祠、明伦堂,以及墙垣、器具,庶几完备。……”

杜文明《重修文庙学宫碑记》:“……一时同城僚属以及都人士,无不踊跃欢欣,各量力捐资……其庙舍则有大成殿、东西两庑、名宦、乡贤、戟门、棂星门、崇圣祠,以及明伦堂、儒学门……”

任惟贤《创修双忠祠记》:“……爰委盐亭知县刘子演总其事,富村百户王子印赞其成,义官杨秉茂董其役,经管财费,处分自公,而二子捐俸效勤,遄臻完美,匾曰:‘双忠……”

官方支持修建的寺院是有选择性的。这些寺庙或为享受国家正祀的文庙、武庙等,如董贞泰、杜文明等倡导新修的文庙,任惟贤提议修建的双贤祠;或为当地著名古刹,如侯知县倡议培修报本寺。这充分反映了官方的态度,这些寺庙也得到了官方的肯定。

(二)僧人募款

张廷贤《给孤寺乐楼碑记》:“……寺僧有如禄、性戒、照元三人者,……惟山门乐楼垣墙,未经修理,尚不足壮大观……于是捐持钵之余,不足成功,乃募十方绅士商民,铢锱所积,土木瓦石之工,不日而告竣。……”

僧人自己募款修建寺庙,这是寺庙翻修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给孤寺乐楼修建中,就是给孤寺僧人如禄、性戒、照元三人,持钵之余仍不能成功后,向十方绅士商民募款,集大家力量修建而成。

(三)信众自筹

《重修玉皇庙碑刻》:

“……及至大清乾隆之四十七年壬寅年,岁有本境首人何纶发心同邀叔侄弟兄人等。捐资出樹,复旧修造庙宇,以维新。何纶又复捐资装塑圣相,……远近人等又重新全堂装饰金衣……”

《石城寨碑刻》:

“……清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培修,弟子周正德、全缘黄氏夫妻发心重换观音圣口宝塔一座……邀集亲朋重捐众姓弟子名列于后……”

王训《文昌宫碑序》:

“……爰捐俸倡率,择士之老成者董其事……不数月而告竣……乡之好义者,无不乐助以金……”

《南部档案》咸丰四年档案记载:报本寺……香烟冷落,系蚁等(巫国灿、杨天柱、任国奇)先祖倡首捐资,重新庙貌……

信众自筹新建或翻修寺庙,有些具有一定的家族性,且多数是有一定经济基础,如在玉皇庙的修建中就是首人何纶发心同邀叔侄弟兄人等,共同翻修,各家各户捐资出树。同时信众捐资修建寺庙,多是出于自身的信仰,而这种信仰都是与自身利益或生活息息相关。如玉皇庙、石城寨的修建,碑刻中就记载“祈春多吉庆,夏保安康,秋免三灾,冬除八难”,是希望祈福自身及后世子孙。

(四)个人捐建

《南部档案》记载,报本寺有巫国浩故先祖巫乔堂压佃僧继训师祖常业,相近百年。

《南部档案》记载顺治十三年二月,邓架将祖业捐入西坪寺以便招僧的文约:立舍水田永口常住人邓架……因见西坪寺缺少常住难以招僧,自发慈悲,请凭易天龙、李正兰二人在内舍人住持僧祖隆项下,永远常住,任意耕犁。

个人捐建寺庙的情况也有很多,捐赠实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田地、树木等。寺庙里的僧人由捐建者家族招僧,而这种个人捐建的寺庙最后也大多成为了家庙,由家族世代相传,兼具了家族祠堂的功效。

(五)各种会捐建

《南部档案》宣统三年二月有档案记载了贡生任邦昌、武生鲜于安国、鲜洪贵等于宣统二年在南部县侯知县提倡下培修报本寺,且列有详细清单:本族广定庵清明会及一切小会共捐钱八十六千八百文……本族马回寺及三合场清明会共来捐钱三十一千八百文。

南部县寺庙下属有各种会,仅就《南部档案》所见的200余座有会的寺庙就有各种会300余个,这些会的会费都会有一部分充入寺庙,作为寺庙建设之资。如报本寺的培修清单中,就明确记录了广定寺清明会、马回寺清明会各捐资八十六千八百文。

(六)僧人自食其力

《南部档案》咸丰四年档案记载,报本寺僧人如清自由削发报本寺焚献,且一直习医供奉度用。《南部档案》光绪十年档案记载:(石虎寺)僧海瑞等自种常业内菜籽三地。僧人通过自己劳动自食其力创造财富。在清代有的僧人开垦荒地为农田,进行耕种,作为寺庙经济的来源。对此清政府也会考虑给予免除租赋的优惠待遇。

(七)其他收入

《南部档案》宣统三年二月有档案记载了贡生任邦昌、武生鲜于安国、鲜洪贵等于宣统二年在南部县侯知县提倡下培修报本寺,且列有详细清单:侯主讯鲜于升及鲜思荣一案两造罚款钱一百五十千文,伏父台讯鲜于升上控案罚款钱十千文。

在诉讼纷争中两造罚款,也可能充入寺庙作为庙产。

《南部档案》记载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八日西坪寺僧人道福所收租谷清单:邓永才每年该验租谷二石四斗……赵思礼该验租谷一斗。西坪寺和尚僧道福总共收租谷十一石五斗一升。

从档案中可看出,僧人可将寺庙常业等租佃给俗众,从中提取佃资。西坪寺和尚将田地出租,所收租谷就有十一石五斗一升。

二、庙产支出

寺产从来就不是只进不出,寺庙开支与世俗一般开支又有所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僧人当产卖产

僧人当产在《南部档案》中的记载并不在少数,也绝非个例。光绪十二年任仕发典当僧德惠田地的文约:任仕发当当阳寺僧德惠名下常土西瑶湾田地一分,原耕水田二蚯,干田三蚯……彼特议定压租钱一百六十三千文。

《南部档案》记载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新镇坝文昌宫僧人卖产事件:僧兆坤、兆林均在新鎮坝文昌宫焚献香火有年,惟兆林不守清规……败当常业,拆卖乐楼填还赌博……

从档案可知,僧人因外欠债而出当常土,拆卖乐楼。僧人因个人原因典当或出卖寺产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必然导致寺庙的衰退,成为寺庙颓败的原因之一。寺庙斋田主要来源是历代住持募化和地方施主施舍,因年代久远,有不肖僧徒或施主的不肖子孙将斋田私自变卖,损害了寺院经济利益。雍正帝就曾下令地方官查清寺庙斋田,已经卖出去斋田,不予追究;典当出去的斋田应设法赎回,归还原寺。寺庙现有斋田也都要查明,登记入册,永远作为常住之产业,不许售卖。斋田增加时,也要报明地方官,登记在册。如果发现有人私自变卖斋田,要将买卖双方共同治罪,不安分的僧人借端生事也要惩处,私自典卖寺庙田地的僧人要被发配到边疆永远充军。

(二)庙产兴学

《南部档案》记载有上乘寺庙产兴学事件:今上乘寺售卖寺树赔庙立学,衅因该寺住持僧祥庆绝常业一股,佃户狡口顾充本庙,兴设蒙养粮角永归学堂……今春仁恩亲到该场,办学心切,众族乃议公抽该寺暨路隔半里所属之脚庙寨营庵两处会赀,并售死树赔庙便学……

庙产兴学是清末寺庙财产的主要开支之一。寺产被人侵占的情况在清朝屡见不鲜,但以国家的名义大规模侵占寺产,其性质就与占用寺产的个人行为有了本质区别,它体现的是国家在寺庙经济管理上的基本措施。清王朝侵占寺产突出体现在光绪朝的庙产兴学。清末张之洞抛出《劝学篇》,主张没收寺庙及其田产来兴办学校,针对学堂物资困境,指出在州县一级利用善堂之地和赛会演戏之款,基层主要是利用宗族祠堂,但最主要还是佛道寺观,从房屋到田地,学堂大致占了寺庙的7/10。张之洞在同光年间在四川任学政,其庙产兴学思想在四川从推行到影响都比其他地方更大,使得四川各地兴办学堂,都把庙产划人兴学可筹之资的行列,南部县也难逃厄运。清政府的庙产兴学对佛教界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将佛教推到了生死存亡的悬崖峭壁。僧众失去经济来源,为了生计必然干出违法犯戒之事,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地方摊派

《南部档案》光绪十八年七月有档案记载了地方向石城寺摊派经费,而石城寺僧人无力承担至讼的案例。根据石城寺僧人的供状称:僧道禧、僧道明、僧宏云全供,小僧人们披剃石城寺焚献,去腊月内有陈总爷带汛兵多人查场来寺……总爷吩咐培修灵云洞,要化小僧人们出银三十两,小僧人们苦寒求恩,总爷终叫捐银十两当书皮纸条收讫……迨至五月二十六,……王金元朦回总爷要灵云洞化银十两,勒逼拿出……将小僧人道禧徒弟宏连押至杨家庵,小僧人们终措钱三千五百文交给汛兵分讫……小僧人们怕李姓要人,终来案告状的。今沐审讯,汛官查场原为地方来往,寺院亦当供应,小僧人们不应妄以污蹭……但所捐灵云洞银十两,小僧人们无力措办,免其呈缴……饬小僧人们自寻回寺,各守清规,以后差徭照常支应,不得托故推诿……

从档案中可看出,寺院也是需要承担一定地方摊派的徭役的,汛官等查场到寺院收取徭役是得到官方的认可的。而在这种摊派中,即使寺庙已无力承受,却也必须完成分派的徭役。清朝前期,清政府对寺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便较好地维护佛教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如规定寺田免交租赋的权利。但到清中期和清末的时候这些规定都形同虚设。

(四)充资入学田局

《南部档案》记载光绪十五年五月初二日太平寺僧人海晏、湛安欲将寺中常业充施入学田局的恳状,内容如下:僧等披剃太平寺……该寺常业概被从年已故僧人早当客户王大柱、王大金、王松林、王大保、王遂林耕种……当户姓众人多……量僧等无钱赎退,动辄挟制,勾诱幼僧嫖赌,结盟吸烟,故从图搕……僧等有业犹如无业……为此恳赏准将大柱等当业充施入学田局。

从档案中可看出,在清季僧人普遍“失语”的僧俗关系中,在无奈之下将寺庙常业施入学田局也是僧人针对庙产的一种无奈之举。

(五)劝学所征缴

《南部档案》记载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劝学所呈南部县衙的太平寺欠佃名单:贾大贤欠缴佃钱六十一千二百八十一文,贾洪强、贾洪都欠缴佃钱七十三千八百七十四文,僧心传欠缴佃钱一十千文。而后十月初一,劝学所再呈南部县衙太平寺欠佃钱姓名单:贾大贤欠钱六十一千二百八十一文,除减认缴钱五十千文已缴清;贾洪强欠钱二十一千文,除减认缴十二千文,已缴十千文,欠钱二千文;贾洪都欠钱二十九千六百九十三文,除减该缴十八千文,已缴钱十五千文,欠钱二千四文;僧心传欠钱十四千文,除减认缴七千文,已缴清。

从档案可知,劝学所征缴是一种强制性征缴,寺庙必须承当。

三、结语

寺产是佛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佛教从印度传人中国后,能在中国得以生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因为有寺院经济作为其强大后盾。晚唐以来形成的丛林制度和百丈清规,使佛教自给自足的寺院经济得以成型。对佛教而言,侵占寺产无异于釜底抽薪,加速佛教的衰落。就南部县而言寺产以佛物与僧物为主,主要是殿堂、厢房、土地、树木等;而寺产主要来源于官方资助、僧人募款、信众捐赠、个人捐赠、各种会捐赠及僧人其他收入;寺产支出主要在于僧人当产卖产、庙产兴学、地方摊派、充资学田局、缴钱劝学所。在寺产来源与支出背后隐藏的是寺庙的颓败,直接揭示着佛教的衰落。

(责任编辑:封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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