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管控医院感染层级分明
2017-06-16郭丽萍
郭丽萍
笔者近期参加了由中日友好医院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事务所共同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项目,日本国立医疗研究中心(NCGM)负责具体培训,其负责人Dr. Kasuga介绍了该中心的医院感染管理如何服务于医疗安全,如何服务于患者的最佳就医感受。
在国家层面,提供给患者就诊医院的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同施治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条款制订及责任落实相绑定。政府的这项政策具有前瞻性:对医院感染的预防性投入远远小于后期控制医院感染的治疗性投入,而且患者获得医院内感染的概率减小,感染多重耐药菌的风险降低,医务人员和家属也减少了接触多重耐药菌的频率,同时抗菌药物对患者的不良影响也可以控制到最低程度。与世界发达国家类似,日本针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医保补偿资金已经从1996年的50日元/病床/患者,增加到目前的4000日元/病床/患者。
在地区层面,地域性跨机构技术协作同盟机制的推行,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暴发,尤其是预防多重耐药菌的暴发起到了关键作用。考虑到医院感染的地区性流行危险因素,日本中央政府在自治性地方区域,授权设置了公共职能部门——公共保健所,对不同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进行监察和执法。该地方性行政机构同样以医保补偿的模式,监管大学—大学附属医院—有研究院的医院—医院或者诊所,形成地域性跨机构技术协作同盟。日本对医院感染暴发的定义是——在第一个医院感染病例发生后,在4周内共有3个以上的病例发生。在此同盟内的任意一所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多重耐药菌的暴发,医疗机构内部的责任组织须做好隔离传染源、切断传播链条、保护易感人群等一系列控制措施以及相关的医疗、护理指导。如果仍然继续发生新的感染病例,则须告知该地域同盟内的其他机构,并向参与本地防感染扩散同盟的专家寻求技术支援。如果仍未能控制医院感染暴发,出现10名以上的新发病例时,事发医疗机构必须向公共保健所报告。公共保健所在此时须互相通告,以警醒其他跨地域的医疗机构。
在医院层面,《医疗服务法》是政府行政部门约束和协调医院行为的制度框架,具有法律效應。2007年修订的《医疗服务法》规定,每个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和诊所)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效率,与此相配套的《医疗服务法》细则突出强调: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效率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手术失血超过1500毫升,抗菌药物的使用就要加量、加剂或者联合用药。
由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多维度特征,日本高度强调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团队合作,即ICT模式。ICT是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ICC)的下属组织,对感染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对特定的病原微生物和重点部门、重点环节进行目标性监测,定期在门诊、急诊和住院楼进行环境和消毒灭菌物品的检查及巡视,组织人员培训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能,向ICC汇报或提议医院感染管理亟待改进和加强的要点等。ICT每周巡视性查房约30分钟,然后就查房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讨论加以解决。ICC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成员由院长、主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各部门的代表人员组成,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出决策性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