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法律保护
2017-06-16王瑛
王瑛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目益凸显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但初始阶段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立法还有较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体系必将是今后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7)06-0061-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业已形成,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日益凸显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强弱势群体利益法律保护既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又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保护尚未纳入法治轨道上来,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弱势群体利益法律保护问题,不断完善弱势群体利益法律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既是建立一个利益格局相对和谐的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利益法律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
一、“弱势群体”的理论缘起及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是普遍性的世界问题,早在19世纪就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引起了多学科领域研究者的兴趣,但它成为社会科学的核心概念却是在20世纪。弱势群体,也称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界定,有的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遇到社会问题冲击时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生活标准的社会群体;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原因在生产、生活上受到很大限制而陷入困境的社会群体;有的学者从政治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身体、精神等缺陷而造成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收入低下、生活极端困难的社会群体;有的学者从法学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障碍而造成需要通过国家和社会帮助支持才能实现其基本权利的困难群体。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弱”是各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当下中国的弱势群体是指以相同利益需求为目的组成的法益体,这个群体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时代性。弱势群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性、制度性等原因需要在法律确认下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予以帮助和支持的群体。当前,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划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根据弱势群体形成原因及其构成,可以将弱势群体划分为城乡贫困人口、就业困难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几类。
二、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反思
(一)现行法律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现状。《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宪法》第45条、46条、48条、49条分别对老弱病残等权益进行保护,体现了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的权利,帮助安排盲聋哑等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基本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刑法》中相关条款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犯罪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相关条款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一些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实施法定代理制度;《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利、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间的权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对未出生婴儿继承权以及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保护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对聋哑人、未成年人等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权利实施的代理诉讼规定等,都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在程序法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人群予以特殊保护,体现了特别法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此外,我国还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这不仅使弱势群体当事人能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和救助,而且还维护和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二)反思。当前,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但从现代法治和普遍人权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呈现“弱势化”的现象,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还呈现出制度化的“贫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律实质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缺失具体表现在:
一是从立法层面看,弱势群体权利相对不足。法律确认是权利实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当前,平等的公民权利尚未得到法律和制度体系的保障,特别是贫困者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贫困者获得优质教育资源权、非城镇居民自由迁徙权等一些基本权利诉求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保护人权的根本法律,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权利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但当前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尚未站在宪法的高度,只是依靠一些政策、措施或运动模式,降低了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权威性。弱势群体立法缺少可操作性。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想得到实施必须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达不到立法的目的。当前,我国关于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法律数量较少,还有一些基本权利诉求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即使现存的法律制度也因规定过于笼统存在许多盲点,具体操作程序的缺乏不仅使弱势群体很难以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还使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地防止和惩处。弱势群体缺乏参与制定规则制定的权利。弱势群体往往因等级地位低、无能力等原因限制,在做出影响他们命运决策時听不到他们的声音。由于缺乏代言人、执法者有法不依等造成弱势群体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缺席,”利益被漠视。
二是从司法层面上看,弱势群体获取权利的渠道不足。司法制度僵化、司法不公是造成弱势群体权利“弱势化”、宪法和法律权利得不到救济的重要原因。司法救济是纠正弱势群体权利遭受不法侵犯的重要途径,但僵化的司法救济机制、高额的救济成本使得弱势群体望而却步,而严重的司法腐败不仅导致弱势群体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得不到救济,还使弱势群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最终放弃权利救济。
三、弱势群体利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路径探微
(一)加强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立法工作。话语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由于弱势群体政治影响力低,利益诉求表达能力较差,因而其话语权往往被忽略,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关键。首先,政府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为弱势群体话语权的实现建立规则,从宪法的高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国家权威为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提供可靠保证;其次,以立法形式实现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一种表面的形式平等,并非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身份、户籍、性别等歧视现象,尤其是二元对立的社会制度更是严重阻碍和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造成农村弱势群体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只有以立法形式实现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才能使弱势群体享受到国民待遇,获得应有的发展。
(二)构建完善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当前,我国虽然推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保障力度低、覆盖范围小以及城市流浪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等新的弱势群体的出现,许多贫困人员生存状况十分艰難,因此,必须根据社会变化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尽量将弱势群体纳入低保范围。社会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方法,当前我国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救助立法、救助对象等救助制度建设欠缺,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并充分发挥社会慈善机构作用,建立救助基金,形成全方面的救助局面,提高救助水平。
(三)完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司法救济体系。法律援助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救济制度既是得到世界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国家行为,对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立法形式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宪法诉讼制度是指国家机构或相关公职人员侵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制度。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常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遭受利益侵害,如果赋予弱势群体宪法诉讼权利则能够从根本上使弱势群体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责任编辑:章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