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新规突出以学生为本
2017-06-16苑广阔
苑广阔
近日,国家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定,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尽管新《规定》今年9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但全国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已经在学校的组织之下,掀起了学习新《规定》的热潮,力求对“新规”吃透吃准吃全,以此来指导今后学生管理工作,也让大学生自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纪更迭,新版《规定》更出彩
旧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高校学生权益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当时正是全国高校进行招生大扩招的特殊时期,急剧增加的学生数量对高校的管理、学生的自治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在这个时候,《规定》所能发挥的现实作用不言而喻。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12年一个轮回,从2005年到2017年,时代和社会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事物不断出现,新的形势不断变化,已经实行了12年之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势必要在新时期下不断更新与完善,以适应国内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应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出创新创业、依法治校的新要求。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全国3000万高校大学生在自身的发展和权利诉求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不管是高校的领导者、管理者,还是从事一线教学的老师,都普遍认为再按照原来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导致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同时学生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满足,由此造成了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和学生合理诉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这正是“新规”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新版《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更加突出以学生为本,以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更好的权利保障为根本目的和最高宗旨。
《规定》“力挺”创新创业,敦促保障教育公平
为了更好地看待“新规”对当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学习、就业、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影响,我们不妨从具体的变化和条款入手,看看“新规”的“新意”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自从党和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整个社会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创新创业热潮,而作为人才储备高地,同时拥有大量科研、技术资源的高校,自然不会在创新创业方面甘居人后,应该起到积极引领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服务创业大学生,鼓励大学生创新,新《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为了让这种精神和理念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新《规定》特别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一是将创新创业折算学分、计入成绩。这就把创新创业与学生的学习进行了有机结合,无缝对接,既鼓励了学生创新创业,也保证了他们的学业。二是建立了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此举可以让高校大学生把时间和精力更好地投入到创新创业当中,把学业与实践进行密切的结合。三是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创新创业也是一个重新学习、发现自我的过程,那么当有部分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兴趣发生了转移,或者说感觉在某个领域方面还需要继续提高和深造,自然也就有了转换专业的需求,而新规则更好地满足了这部分学生的现实需要,为他们转专业提供了便利。
我们常说“教育公平是一种起点公平”,也是经济、社会生活中很多其他公平的基础。而新《规定》就体现了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新《规定》关于教育公平的保障和维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三是审查内容进一步明确,学校有章可循,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有权利必有救济,《规定》维护学生权益
现在高等学校的一线教育工作者都有这样的一种印象,那就是对于“90后”的大学生来说,他们的权利意识更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和行动也更加积极主动。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以往很多教育工作者的潜意识里,他们更愿意把学校,把自己看作是大学生的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這样的潜意识,更加强调的是学生对学校的服从,而不是学校对学生的服务,那么势必会影响大学生权利的顺利实现。新《规定》则力求扭转这种局面,更加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为了让学生拥有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结合高校管理行为对学生权益的影响程度,形成了校内和校外、行政与司法、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的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些权利救济制度中,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也对那些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高校行为予以监督,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尽管我们希望每一个大学生都很优秀,都能成才,但是就全国3000万大学生的庞大群体而言,这显然让人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对少数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甚至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学生进行必要的处罚,也就成了维护大学校园教学秩序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大学生管理过程中绕不开的一个话题。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案例,一些学生在被学校处罚以后,对学校的处罚依据提出质疑,甚至为此和学校对簿公堂,不管官司输赢,其实对双方来说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果。这不但不利于学生权利的维护,同时也不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利于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的维护。
而新《规定》在这方面的最大亮点,就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新规要求,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时,特别是当其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有重要影响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否则会受到学生的质疑乃至遭受合法性危机。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新《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这同样也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体现了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宗旨。
当然,坚持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进行依法处罚,并不代表不给予被处罚的学生申诉的机会。按照新规的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也有了期限上的规定,如果处分到期,须予以撤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这其实体现出的就是一种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原则,在给予处分的同时,也给予改正的机会和权利。
为了让这样的规定更好地落实,新规还赋予学生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可以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我们应该明白,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仅仅是教育的一种刚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终目的。新规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增加了学生处分解除的相关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促进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价值,彰显出教育的人文关怀及最终目的。
教育以诚为本,学生以信为纲
教育领域内的诚信问题,是近年来频频引发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尤其是一些高校教授、副教授、教师的学术不端现象,在大学生当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上行下效,导致大学生论文抄袭现象、在高考中替考现象层出不穷,破坏了教育公平和学校风气。对此,新《规定》拿出专门的章节和条款,对“诚信”理念给予强调,提出要求,做出规范,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学校应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新《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如出现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或者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行为的,学校可給予开除学籍处分。
新规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判例以及近年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将“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条件,由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细化修订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从总体上来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等教育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中国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直观体现,具有时代性、创新性、规范性特征,但效果如何还需要进一步检验。
(作者系时事评论员,全国十大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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