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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签到功能下积分的会计处理

2017-06-16索朗拉姆

会计之友 2017年11期
关键词:积分会计处理互联网

索朗拉姆

【摘 要】 签到本是企业对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往往受到员工的排斥,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种网络平台的签到不仅没人反感而且网民热衷于此,其中各大网销电商的签到尤为受到消费者追捧。主要原因是各种网络电商平台的签到大多附有一定的赠送业务,比如积分或虚拟币等,以便后期平台消费享受各种优惠。

【关键词】 签到; 互联网; 积分; 销售折扣;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1-0110-03

电商通过各种优惠来吸引网民积极参与签到,在网民签到的同时可以实现对参与者相关信息的收集或各种营销信息的推送,这些都为电商平台后期的各种广告与营销做好了充分准备。

針对各大电商为吸引参与者签到而赠与客户的积分或虚拟金币等行为的账务处理,由于网络营销的创新速度较快,导致目前缺乏相应的会计准则。因此,电商平台的财务人员对此类创新型业务利用现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变得尤为重要。考虑此方面目前研究甚少,笔者试探性地对签到业务在电商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常见的电商平台签到账务处理程序介绍

(一)收入确认中的视同折扣销售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规则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时的各种商业折扣允许税前扣除,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入账。以此来推,若网民在电商平台签到活动的积分或者虚拟金币最后可在购物过程中折算为一定的真实货币金额且可以据实扣除的话,那么该项活动可视为网络电商给予消费者的销售折扣,相关入账遵循收入准则中的销售折扣予以处理。

(二)考虑未促销而发生的签到

卖方为促使劳务或产品的销售增加而发生的各种广告宣传等费用,需要在账务处理中确认为相关销售费用。从准则这条规定来看,若网络电商的各种签到是为促进平台的商品或服务销售而设置,那么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签到获得积分或者虚拟金币而导致电商发生的费用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三)考虑未来的债务可能性,披露为或有负债或预计负债

网络消费者在电商网站签到所获得的各种积分或者虚拟金币,若可以在后期兑换网络平台的服务或者商品,这相对于电商来说可能是未来一项潜在的负债。针对此类情形的网络电商签到业务,电商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消费对象进行划分,考虑在财报中披露为或有负债或者在后期流出金额可靠计量下确认为企业的预计负债。

(四)考虑作为电商企业的无偿对外捐赠

针对上述第三类情形,还可以换一种角度考虑。考虑网络签到者后期可以利用积分或者虚拟金币免费获得电商企业的服务或者商品。那么此类商品或服务是平台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完全无偿赠送给消费者的,该行为本质上为捐赠行为。如此一来,电商企业此类签到而导致后期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二、实务中各种签到的账务处理程序探讨

现实生活中,各个网络平台的签到绝大多数是与电商企业的各种营销相结合的产物。主要的两种签到模式为:其一,消费者连续签到将获得各种平台赠送的虚拟金币(电子币、代金券等,名称差异但本质一样),此类电子券后期在网站商品或服务购物过程中可以折算成一定的等价值货币予以抵扣。其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签到获得各种积分,获得积分的消费者可以凭累计积分的级别获得后期购买过程中的优惠或者折扣等。

上述两类与签到相关的营销模式是国内互联网平台的主流模式代表。电商平台希望通过签到赠与客户积分或虚拟币刺激其购买欲望的同时能够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本文从电商企业角度考虑,以上述两类主流模式为切入点,详细介绍电商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程序(假设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7%、25%)[ 1 ]。

(一)平台签到赠送各种虚拟币(电子币、淘金币以及优惠券等)

消费者不断签到将会在平台积累较多的虚拟币,当到达某个值后则可以在后期消费中获得等价值的金额抵扣,类似现金一样使用。对普通客户来说,此项签到获得虚拟币可以说并未实际付出各种等价货币,仅是用其对平台的忠诚度即获得了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抵扣。对电商企业来说,此项抵扣并未获得相应的等价支付,但是却实实在在给予了消费者商品服务的相关价格优惠。

针对此类情况,可视同商业折扣或销售费用予以确认。

1.虚拟币直接抵扣

案例一,2015年1—3月合计80天,天猫平台某客户通过累计签到功能获得了平台赠送的虚拟币合计400枚(每次签到赠送5枚)。根据天猫平台规定,当虚拟币合计100枚以上后,可以0.02元/枚的价格充当实际货币在商品购买过程中等额抵扣相关价款。3月份,该客户通过天猫超市购买商品合计188元(不含税)整,其选择通过用天猫赠送的虚拟币400枚抵扣商品货款8元(400枚*0.02元/枚),实际支付180元,商品的成本合计150元整。

针对案例一,无论天猫平台把赠送的虚拟币在账务处理中作为折扣销售还是销售费用处理,在赠送虚拟币时并不需要进行处理,待客户实际消费抵扣时再据实入账。

第一种方法,视同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根据准则的规定,电商企业将其视为折扣销售处理的话,只需要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据实入账即可,并同时结转相应的库存商品成本。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180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 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6.2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某商品 150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150

第二种方法,天猫平台将该项虚拟金币抵扣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则需要将客户抵扣的8元计入“销售费用”,其他处理同第一种“视同商业折扣”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180

销售费用——虚拟币抵扣 8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 1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7.3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某商品 150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150

对比上述两种方法可以发现,两种方法收入分别增加153.8元和160.7元,增值税分别增加26.2元和27.3元。进一步计算可以发现,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交增值税1.1元,少交企业所得税1.725元[(153.8-160.7)*25%]。因此,采用视同商业折扣的处理方式在税收上对天猫平台更为有利。

2.各种具体商品优惠券的抵扣

案例二,京东平台规定,消费者在其签到网页持续签到能够获得各种不同类商品的抵用券,各种商品抵用券允许消费者在相应的店铺或者京东自营购物过程中予以抵扣,不过优惠券相应的有效期比较短。消费者李某在2016年8月份的签到活动中获得了一张食品优惠券20元,价格满188元可抵扣,有效期为1个月。9月初,李某通过京东自营平台购买食品合计300元,抵扣20元,成本200元。

根据案例二,可以分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做法,通过“销售费用”核算。京东平台在李某签到后向其赠送的各种商品优惠券并未实际抵扣,因此无需做相关的账务处理。相对上述的虚拟币或電子币来说,优惠券的时效性和专属性都明显较强,导致其使用的普遍性和实用性远不如虚拟币或电子币。从重要性角度来说,电商企业在实际运营当中更多可能发放的是虚拟币或电子币。当李某实际使用该食品优惠券时,京东需要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280

销售费用——虚拟币抵扣 20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 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43.6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某商品 200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200

第二种做法,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通过“销售费用”来进行核算。换一种思路,若京东发放的食品优惠券能够可靠预计后期消费者会消费且在消费中使用,那么可以考虑将此优惠券在发放的时候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同时计入销售费用,借“销售费用”,贷“预计负债”;等客户实际消费时冲销预计负债,账务处理参考第一种方法,基本一致。

若后期消费者在优惠券有效期内并未实际使用,则需要将之前确认为“预计负债”的优惠券金额予以冲销,做完全反向的会计分录,即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销售费用”,金额20万元。

签到赠送优惠券,在现实当中往往并不会直接刺激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毕竟其时效性和针对性都比较有限。对比上述两种做法,第二种方法在优惠券发放时即入账,导致销售费用增加,会影响当期销售利润,但本质上并没有影响当期销售利润,做法可能有点激进;而做法一,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考虑计入销售费用,则比较符合实际。为此,笔者建议优惠券的相关签到业务采用做法一。

综合来说,无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签到获得的是可以当现金抵扣的虚拟币还是专属于某些商品的优惠券,电商企业在具体的账务处理当中可选择的方法虽然较多,但是必须综合各种税收及利润影响来入账,避免不必要的税负增加。

(二)网络电商平台签到获得各种积分的账务处理探讨

最为常见的电商平台签到获得的都是积分,消费者在平台签到获得的积分可以在后期参与各种兑换或者抽奖活动,具体又可以分为多种。相对应上述的虚拟币或商品优惠券来说,赠送积分其灵活性更大,更容易吸引不同的消费者参与。考虑网络平台对积分的使用规定及其多样化,在积分发放时很难预料消费者后期的潜在行为动机,进一步导致电商企业基本没有可能在发放时即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本文主要分以下五类来具体阐述。

1.积分兑换一:积分兑换电商平台的各种网络服务或者商品。电商平台一般规定当消费者签到累计的积分达到一定程度后,可选择兑换平台上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或实物商品。在实际兑换过程中,不同消费者可根据其累计积分的多少针对性地选择其要兑换的商品或服务,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在兑换的同时消费者都面临需要支付一定的现金补价。针对这种积分换商品模式,电商平台可以考虑将该项费用作为“销售费用”。

案例三,截至2016年11月,某消费者在1号店电商平台通过签到获得的积分累计高达10 000分。根据1号店的规定,积分满8 888可兑换价值288元的吊坠一个。该消费者于12月通过平台兑换价值288元的吊坠一个,消耗8 888积分。假设该商品成本200元。

网络电商1号店在客户签到发放积分时并不入账,等客户实际兑换商品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平台积分兑换 288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吊坠 2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41.8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吊坠 200

贷:库存商品——吊坠 200

案例四,其他条件同案例三,假设8 888积分价值可兑换288元吊坠一个但需补款88元,该消费者选择兑换并支付补价88元。

针对涉及补价的积分兑换商品,具体账务处理过程与上述案例基本一致,电商平台只需将少计入“销售费用”的88元补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即可。

2.积分兑换二:签到获得积分可以用于平台代金券或者优惠券的兑换。某些网络电商为吸引和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规定消费者在平台签到获得积分可以兑换各种商品代金券。签到积分发放对于电商企业来说依然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但是在代金券兑换过程中,电商平台大多可可靠预估消费者有针对性的购买各种潜在商品的动机,因此需要考虑确认为企业“预计负债”或者财报中披露的“或有负债”。等到消费者最终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代金券的使用结束再进一步结转此前确认的“预计负债”;若代金券失效后客户没有任何消费,则将此前的“预计负债”转回[ 2 ]。

案例五,沿用案例四,假设该消费者在2016年11月兑换了价值200元的代金券,代金券可以用来兑换购买吊坠。2016年12月该消费者购买吊坠并补足差额88元。

第一步,消费者11月兑换吊坠代金券时,电商企业确认为“预计负债”。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金额200元。

第二步,消费者实际消费的时候冲销预计负债,确认营业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具体会计分录与上文类似案例一致,不再重复描述。

第三步,若等到代金券过期,消费者并没有实际消费,那么此时需要将此前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金额予以转回,将第一步所做的会计分录做反向分录即可。

3.积分抽奖一:网络签到积分可以参加商品或服务抽奖。消费者在签到活动中获得的积分按照平台的规定可以抽奖,针对此类业务,电商企业可以视同对外捐赠活动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六,2016年8月,消费者李某在飞牛网签到获得积分累计1 000分,其参与平台抽奖耗用积分200分抽中价值585元(含税)的微波炉一台,成本为300元。

当消费者签到获得积分时平台并不做账务处理,待抽奖获得商品后予以扣减相应积分并确认为对外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积分抽奖 385

贷:库存商品——微波炉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85

4.积分抽奖二:通过签到获得积分抽各种商品或服务代金券。

消费者通过平台参与积分抽奖,抽奖可以获得各种商品或服务的代金券,然后用于消费。具体的账务处理类似于上文直接签到送代金券的业务处理模式,不再赘述。

积分抽奖获得商品服務或者代金券并最终用于购物的情形,此类商品属于消费者中奖所得。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此类所得属于个人偶然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电商企业代扣代缴。本文并没有详细介绍,需要实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注意[ 3 ]。

5.积分抽奖三:积分抽奖获得更多的积分。消费者在平台签到过程中获得的各种积分可以用于抽奖获得更多的平台积分。积分抽奖获取积分对平台来说并未实际作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支付,仅是消费者账户中的积分在发生变化,因此针对此类模式,电商企业无需做相关的账务处理,等最终相关积分使用时参照前文所述的不同情形再予以具体的账务处理。

三、结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在网购热潮当中,主流电商平台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进行的各种营销创新不断增加。电商平台签到赠送积分或虚拟币(电子币、淘金币等)已经成为营销创新离不开的手段之一。但是电商平台赠送的积分或者虚拟币将会因其不同的功能对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电商企业在考虑签到赠送积分或虚拟币带来的营销效果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其对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无论电商企业采用哪种具体促销类型,都不能拘泥于形式,综合运用不同的营销手段,才是现行电商企业应该采取的合理有效的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孙芸.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5(7):15-16.

[2] 李坤.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2(28):35-38.

[3] 陈皓.对两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探讨[J].湖北审计,2002(3):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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