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应用探讨
2017-06-15袁庆铭
袁庆铭
【摘要】GB/T 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是在总结原有规范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本文就新规范的技术要点进行分析,以便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正确使用新规范。
【关键词】建筑面积;计算要点;细化条款;防止漏算;防止多算或重算
新规范在内容上对旧规范进行了多项修订,涉及架空层、永久性顶盖、凸(飘)窗、阳台、外墙保温层、设备管道层、采光井等诸多内容,修订内容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旧规范不够明确的规定进行了细化,防止出现歧义或不合理内容;第二类是对旧规范可能引起漏算的内容进行修订,防止被“钻空子”;第三类是对旧规范可能引起重算或多算的内容进行修订,以使面积计算更科学合理。
一、新规范修订中涉及细化条款的内容
(一)建筑空间
新规范首次引进建筑空间这个术语,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容易引起歧义的建筑空间多在坡屋顶下或场馆看台下。依据新规范,是否确定为建筑空间要看这部分空间是否具有实际的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而与设计无关。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要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旧规范没有建筑空间这个术语,涉及这部分空间是否计算面积时,以设计是否加以利用为依据,设计加以利用则计算面积,设计不加以利用则不计算面积,而忽略了该部分空间是否具备可利用条件的实际。相比较而言,旧规范侧重的是设计,新规范侧重的是实际,更有现实意义。
(二)露台
旧规范仅规定屋顶的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对其他位置的露台未做规定。新规范对露台的确定进行了详细规定,露台只有满足位置、可出入、有维护设施及无盖4個条件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对于设置在首层并有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三)架空层
新规范规定架空层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常见的有坡地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还有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以上某个或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架空层没有维护结构,建筑面积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而不是外围支撑结构(如立柱)范围线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有维护结构的就不是架空层,按建筑空间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二、新规范修订中涉及防止漏算的内容
(一)阳台
新规范对阳台的面积计算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在主体结构内部的阳台应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才计算1/2面积。新旧规范相比,这条技术内容的修订,对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影响较大。由于旧规范对阳台与建筑主体结构的位置关系没有进行界定,且同样尺寸的阳台比同样尺寸的房屋建筑面积减少了一半,于是很多开发商在进行项目设计时,有意将房间靠近窗户或阳台的一部分划为阳台,以此达到减少计算建筑面积的目的,进而可降低容积率以及相关的费用。同时,在项目销售时,又以阳台部分送一半面积为噱头,以引起购房者的兴趣,实现利益最大化。新规范的实施,堵住了旧规范在阳台面积计算上的漏洞,使计算标准更合理适用。
(二)飘窗
新规范对飘窗的面积计算进行了修订,对面积计算结果影响较大。由于旧规范规定飘窗不计入建筑面积,所以有很多项目在设计飘窗时,直接将房间地板延伸出去,形成与缩小版阳台一样的飘窗,以规避面积计算,实现所谓“偷面积”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新规范规定了飘窗只有两种情况可不计算面积:第一种情况是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低于0.45m;第二种情况是当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低于0.45m时,飘窗的结构净高应在2.10m以下。如果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情况的规定,则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尤其是把楼板延伸出去而形成的所谓飘窗,明确规定应计算1/2面积,以避免漏算。同时,此规定与阳台的面积计算有异曲同工之处,使凸阳台和飘窗在面积计算上有可比性。
(三)夹层
依据旧规范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由于仅注重了使用功能,而没有考虑到夹层的层高,容易导致漏算。新规范规定,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依据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这里建筑物设备夹层也作为建筑空间的一种,按建筑空间进行面积计算,计算原则更加合理。
(四)采光井
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旧规范在计算地下室面积时,不包括采光井面积。新规范规定,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按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建筑中不管是建筑物中的采光井还是地下室采光井,其层高可能跨越多个楼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这和规范中对层高超过2.20m但无结构层的,只计算一层面积的原则是一致的。
三、新规范修订中涉及防止多算或重算的内容
(一)地下室出入口
地下室出入口属于地下室的附属结构,在建筑面积计算上应有区别,旧规范规定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按层高2.20m原则计算,基本上等同于地下室主体。新规范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变,规定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视其为地下室主体结构的附属部分,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对于没有顶盖或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保温层
新规范和旧规范相比,在保温层面积计算上做了两个方面的改动,其一是去除了保温层和墙体之间黏结胶浆层所占的面积,其二是保温层的外边线以主体结构保温层外边线为准,且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
四、结束语
新规范提出建筑空间概念,强调了实际的使用功能,不再以设计时是否加以利用作为面积计算的依据;新规范规定主体结构以内基本计算全面积,而附属结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半面积或不计算面积;新规范对阳台和飘窗的面积计算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防止了漏算。以上内容都使得在验收测量工作中,进行建筑面积计算时有更加全面合理的依据,为面积计算提供了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 GB/T 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