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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公开国际比较与借鉴”之二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的做法与启示

2017-06-15

财政监督 2017年11期
关键词:澳大利亚政府章程澳大利亚

●卢 真 李 升

“预算公开国际比较与借鉴”之二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的做法与启示

●卢 真 李 升

自1998年实施《预算诚信章程法》以来,澳大利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预算公开制度,为世界各国的政府预算公开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和经验。本文通过研究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包括公开的发展历程、法律依据、范围和内容、方式与途径、例外事项及州政府预算公开等内容,为完善我国政府预算公开提供启示。

预算公开澳大利亚预算诚信章程法

预算公开是政府预算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对政府实施更有效的监督。纵观澳大利亚每一次政府预算改革,都蕴含着提高预算公开水平及透明度这一驱动因素。本文梳理了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的发展历程、公开的法律依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方式与途径、公开的例外事项及州政府预算公开,并结合我国国情,得出对我国政府预算公开的启示。

一、政府预算公开的发展历程

(一)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末,预算公开与其他预算改革相互促进

在1982年《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颁布前,受传统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影响,澳大利亚公众监督水平较为低下,各级政府没有义务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①。但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公众对澳大利亚政府公共服务的透明度提出一系列质疑,促进了关于“信息自由”的法律改革。1982年《信息自由法》出台,规定了政府向公众发布政策信息的义务,同时赋予每个公民和社团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但没有专门就政府预算公开的内容进行规定。20世纪80年代初,澳大利亚政府连年出现财政赤字,政府运行成本持续上升,这引起公众对政府角色、政府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的关注与争议。为抑制财政支出迅猛增长,改善财政赤字状况,澳大利亚于1983年开展“新公共管理运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成为此次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政府强调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加强财政问责,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政府相继开展权责发生制预算改革、绩效预算改革、中期滚动预算改革等。总结改革的经验,发现其每一次预算改革的驱动因素都离不开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这个目标。随着政府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化,澳大利亚预算管理逐步实现了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等目标。1998年,作为深化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预算诚信章程法》(Charter of Budget Honesty Act 1998)获得议会通过,其对财政部门应该定期编制和公开的财政报告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基本建立了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

(二)21世纪以来,政府预算的“阳光运营”

2006年4月16日,时任澳大利亚财政部影子部长(The Shadow Minister for Finance)发布题为“阳光运营”(Operation Sunlight)的讨论报告。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提升预算透明度、强化政府受托责任履行的政策措施。

1、加强对结果和产出的报告。“阳光运营”指出财政报告中应加强对结果和产出的汇报,将重点从报告投入(项目、费用和接受者)转移到报告结果和产出上来,但在实践中却尚未实现该目标。“阳光运营”提出应提供更一致和有形的结果报表,改进项目评估,提供更详尽的关于拨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2、提高预算文件的可读性和实用性。“阳光运营”对现有预算文件的可读性及实用性表示不满,提议应增加精确到项目层级的信息,使用统一的报告格式,为评价政府支出效果提供更多更有用的信息。

3、提高预算估计的透明度。“阳光运营”指出目前尚缺少持续的披露制度,预测估计误差可能会被参数的变化所掩盖,因此应该增加预算年度中对财务情况说明的报告。

4、扩大预算报告的范围。“阳光运营”提出预算透明度提高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对拨款的信息进行披露,特别是一些专项拨款(包括净拨款和专项账户)。此外,增加税式支出和应急储备支出状况的透明度。

5、完善代际报告。“阳光运营”建议增加代际报告的发布频率,而且应使代际报告中包含更多、更具体的项目信息内容。

二、政府预算公开的法律依据

法律是规范政府预算公开最常见和最主要的形式。从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的法律体系来看,其包括宪法、信息公开法、财政(预算)法、其他法律四个层次。其中,《宪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基础、《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预算诚信章程法》是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具体法律,其他法律法规是配套性的,其中也有关于政府预算公开方面的条款或规定。

(一)《宪法》

澳大利亚宪法是澳大利亚的“最高法”,虽未对政府预算公开进行直接规定,但有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其体现的权利思想和精神成为政府预算公开的法律渊源。

(二)《信息自由法》

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信息自由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形式、法律责任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方式、救济渠道等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作为澳大利亚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其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机关必须遵守该法令的要求,公布涉及公众的业务和权力的信息、公众的决策和建议的文件、机关工作手册,并为公众提供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在联邦《信息自由法》的指引下,各州和领地也相继颁布了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机关的信息自由法规。

(三)《预算诚信章程法》

由于《信息自由法》未专门规定财政预算公开的内容,1998年澳大利亚政府颁布以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的《预算诚信章程法》。该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应定期制定和公开财政预算报告以及预算执行报告等一系列报告,并对各类报告编制及公开的主体、原则、目标、程序、内容及时间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成为一部专门规定财政预算公开的法律,大大深化了政府预算公开的力度。《预算诚信章程法》的实施,一方面是由于国内执政党工党为争取选举大选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受到国际环境的积极推动。1994年,新西兰实施《财政责任法》(The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 1994)以转变其财政管理方式、增强其财政预算透明度,对澳大利亚《预算诚信章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此外,1996年澳大利亚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s,SDDS)③,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预算诚信章程法》的颁布。

(四)预算公开的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之外,澳大利亚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还有《档案法》(Archives Act 1983)、《总审计长法》(Auditor-General Act 1997)、《公共服务法》(Public Service Act 1999)及《公共治理、绩效和责任法》(Public Governance,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Act 2013)等。《档案法》规定公众通常有权利使用联邦政府的文件档案,澳大利亚政府机关必须遵守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的规则,对本机关的档案进行保留或者处置④。《总审计长法》要求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进行年度审计,加快了其财政预算公开的进程。《公共服务法》规定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机关自行决定网站的信息公布,但由于澳大利亚公共服务机构的非政治性,所以必须遵守《公共服务法》第10部分规定,即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对政府提供高质量、专业的支持,同时不带任何政治倾向和政党影响。《公共治理、绩效和责任法》对联邦、联邦机构及联邦企业的治理、绩效和问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问责部分,对联邦机构的计划和预算、绩效、财务报告和审计、年度报告及整个政府的财务报告进行了规定⑤。

由此可见,《宪法》、《信息自由法》、《预算诚信章程法》、《档案法》、《总审计长法》、《公共服务法》及《公共治理、绩效和责任法》共同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

三、政府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预算诚信章程法》第一章第2条就财政部应该定期编制和公开的财政报告进行了规定,包括财政战略声明(Fiscal Strategy Statements)、年度政府报告(Annual Government Reporting)、代际报告(Intergenerational report)、选举前经济和财政展望报告(Preelection economic and fiscal outlook report)和选举承诺成本(General elections-policy costings)⑥,其中年度政府报告又分为年初预算经济和财政展望报告(Budget economic and fiscal outlook report)、年中经济和财政展望报告(Mid-year economic and fiscal outlook report)以及最终财政结果报告(Final budget outcome report)。由于这些报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预算诚信章程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就这些报告的编制及公开目的、时间、主体及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财政战略声明

公开时间:每次预算公布时,作为预算文件的一部分发布。

公开主体:财政部。

公开目标:增加公民对政府财政战略的理解。

公开内容:《预算诚信章程法》第9条。

一是说明政府的长期财政目标,并制定短期财政政策框架;

二是解释预算是依据什么发展战略制定的;

三是说明政府认为重要的财政状况指标,并说明指标对财政政策选择的影响;

四是说明预算年度以及未来三个预算年度内,政府的财政目标及财政状况指标的期望值;

五是说明上面1、2、4点中所要求的财政目标和战略重点的设定与合理稳健的财政管理原则之间的联系;

六是说明政府为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临时性财政政策,并说明将如何终止临时性财政政策的实施;

七是大体上解释报告将会为以后的政府财政报告提供基础。

(二)年初预算经济和财政展望报告

公开时间:每个预算年度开始时。

公开主体:财政部。

公开目标:为评估政府的财政行为和制定财政政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公开内容:《预算诚信章程法》第12条。

一是对联邦预算部门和联邦政府部门的本预算年度和未来三年的财政预估;

二是说明做出财政预估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假设;

三是讨论财政预估对经济和其他方面因素改变的敏感性;

四是本财政年度以及未来三个财政年度税式支出的规划和展望;

五是可量化的可能对未来财政展望造成决定性影响的风险的说明,包括偶然性债务,不包括在财政预估中的政府对公众的承诺,政府间尚未完成的谈判。

此外,澳大利亚年初预算经济和财政展望报告主要由四个预算文件构成:预算战略和展望(Budget Strategy and Outlook)、预算措施(Budget Measures)、政府间财政关系(Australia’s Federal Relations)和机构资源(Agency Resourcing)。与此四个预算文件一并公开的还有预算陈词(Budget Speech)、预算一览(Budget at a Glance)、预算概要(Budget Overview)和拨款议案(Appropriation Bills)。预算陈词主要阐述年度政府工作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的各项财政投入、相应的产出和结果,并在对中长期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当前预算的总额控制目标及主要措施。预算一览是对关键性预算总额以及政府预算优先排序的一个概述。预算概述是对预算一览的进一步细化,围绕预算陈词和预算一览中提出的政府核心目标对系列公共政策的论证及其政策成本的评估。预算战略和展望是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对政府财政收支、资产、负债以及财政风险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而制定的中期预算战略规划。预算措施阐述了政府具体采取的收入措施、支出措施和投资措施。政府间财政关系提供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相关信息。机构资源反映联邦政府对相关机构的年度拨款信息,主要包括专项拨款、专用账户、机构资源三类报表。拨款议案是政府年初预算的议案形式,包括经常性支出的拨款,议会相关部门的拨款及某些特定支出的拨款三个子议案。

(三)年中经济和财政展望报告

公开时间:每年1月底之前或者上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

公开主体:财政部。

公开目标:为评估政府的财政行为和制定财政政策提供最新的信息。

公开内容:《预算诚信章程法》第16条。

一是对最后一次预算报告中税式支出等关键信息予以更新;

二是包括所有可能对财政和经济形势预估产生影响的政府决策和其他情形。

(四)最终财政结果报告

公开时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

公开主体:财政部。

公开目标:了解每个财政年度公共预算的执行情况。

公开内容:《预算诚信章程法》第19条。

即本财政年度联邦预算部门和联邦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执行结果。

(五)代际报告

公开主体:财政部。

公开时间:在发布上一次代际报告后5年内。

公开目标:评估现行政府财政政策在未来40年内的持续影响。

公开内容:《预算诚信章程法》第21条。

即全面准确评估财政政策对于经济形势的影响。

(六)选举前经济和财政展望报告

公开时间:大选前10天内。

公开主体:国库部和财政部。

公开目标:为经济和财政展望提供最新的信息。

公开内容:《预算诚信章程法》第24、25条。

表1 《预算诚信章程法》规定公开的财政报告体系

一是关于经济和财政的信息,内容和预算报告相同。

二是国库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对政府有义务为报告提供必要数据的声明、国库部秘书和财政部秘书签署的对于报告中所用的数据是真实的,并且在形成报告的过程中考虑了《预算诚信章程法》所规定的所有因素,没有遗漏关键的要素等的声明。

四、政府预算公开的方式与途径

澳大利亚政府有较为完善的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流程,其政府预算公开的方式与途径具有以下特点:

(一)财政部官网设置预算专栏

澳大利亚并未设置专门的预算网站,其全部的预算信息在财政部官方网站(Australia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Deregulation)下设的预算专栏上公开。在财政部官方网站上,可以清晰找到属于本年度预算信息的网站链接指示,点击链接后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当年以及往年的预算方案。公开的预算报告可以分块下载,在预算目录中,可以查询到预算概要,预算报告1(预算战略和展望),预算报告2(预算措施),预算报告3(政府间财政关系)和预算报告4(机构资源)。其他预算表,如年中经济和财政的展望报告等,在每个分块各有其相应的内容链接,不仅可以预览主要内容,还可以提供报告全文下载,简洁专业化较强的同时也实现了便利性。

(二)预算文件的全面完整公开

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具有全面完整的特点。各类预算报告体系中的所有预算文件向公众提供了一个全方位了解政府财政活动信息的窗口。以年初预算和经济展望报告为例,在内容上,其不仅包括联邦政府所有的财政收支、资产负债、绩效、风险等信息,也详细披露了联邦政府对州及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情况;在维度上,对收入按照部门或机构、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对支出按照部门、功能、经济性质进行分类,使公众充分了解政府收入的来源及去向;在会计方法上,同时报告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处理制度下的财政数据,并就二者之间的差异作分析说明。此外,在时间上,不仅提供丰富的历史数据作参考,还有对未来中长期的预算评估。

(三)预算信息的可读性强

澳大利亚各类预算报告在方便公众获得与阅读上具有良好的亲和性。首先,在其政府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方便地获得历年的所有预算相关文件。其次,提供不同详细程度的预算报告版本以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如只需了解政府新财年大政方针的公众,可以选择阅读预算陈词和预算一览,而需要了解具体信息的公众则可以进一步阅读其他的预算文件。再次,预算报告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和亲和性,如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既有反映财务状况的统计数据及财务报表等,又有相应的文字解释和说明,且大多数预算信息提供前后5年左右的数据以便公众进行纵向比较和分析。此外,对报告所涉及的专业术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均进行相应的解释和备注,对和预算相关的人员、机构、改革历程等进行必要的辅助说明。

(四)注重预算公开的互动性

澳大利亚政府注重预算公开信息便捷化的同时,也注重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在政府官网上不仅公布历年预算报告,同时还专门开辟报告预算流程链接以具体形象地向公众解释预算报告的编制流程,并对流程中每个部分提供了链接进行解释与报告信息下载。此外,澳大利亚在政府预算的每个页面底端都标记着政府的联系方式,公众若对公开的内容有任何不满,可随时联系政府官员进行询问,在明确政府预算公开职责的同时加强了公众与政府预算公开部门之间的互动。

五、政府预算公开的例外事项处理

澳大利亚于1982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除赋予每个公民和社团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外,也对澳大利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作了详细列举,并严密定义及限制,凡不属例外事项的信息一律公开。同时,还规定了许多公共利益条款,有效地防止了例外事项被扩大化解释。澳大利亚现有的免除公开条款按其主要功能可分为两大范畴:

(一)与政府责任和运作有关的例外事项

1、与国家安全等有关信息。当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能合理预见到公开将导致对国家安全、国防、国际关系或联邦州际关系的损害”时可拒绝公开。

2、内阁和行政委员会文件。《信息自由法》第34条和35条规定内阁和行政委员会的文件可以豁免公开。这是为了确保内阁和行政委员会的讨论、研究、商议和决定可以充分自由地进行,而不受日常审查及偏见的影响。

3、考虑过程和内部工作文件。《信息自由法》第36条规定:如果申请公开的事项是为行政机关考虑而准备的信息,或是行政机关在考虑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且公开该文件将有违公共利益,则该文件属于免除公开的范围。

(二)旨在保护第三方信息的条款

澳大利亚《预算诚信章程法》第12条,除了从正面和侧面规定预算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外,同时也规定财政部门不能公开决策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一是因为这些信息通常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可能会对某个行业或是某些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公开可能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六、州政府预算公开

(一)州政府预算公开的法律依据

《预算诚信章程法》实施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按时发布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报告。各州政府在这部法律的指引下,吸收其相关内容,制定了本州的财政法律。例如,昆士兰州吸收《预算诚信章程法》中关于财政目标设定的内容,制定了《社会和财政责任章程》(Charter of Social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2004);新南威尔士州吸收《预算诚信章程法》合理财政原则中的可持续要素,出台了《财政责任法》(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 2005),提出了20条财政原则;西澳大利亚州也吸收《预算诚信章程法》中政府财政计划等内容,实施了《政府财政责任法》(Government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Act 2000)。

(二)州政府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各州政府的财政法律对其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形式、时间、内容等都作了具体要求。例如,西澳大利亚州的《政府财政责任法》中规定州财政部门一年必须至少公布一次政府财政战略报告,若政府财政战略发生较大的变动,财政部门必须重新公布新的财政战略报告并解释为何出现变动;新的政府财政战略报告应该在财政战略调整后第一时间公布,无论如何不能晚于下一次政府财政预测报告的发布;州财政部门还需要发布政府财政预测报告、年中政府财政预测报告、州财政年度报告、选举前财政预测报告、季度财政报告、预算报告等;所有这些应该提供的报告信息,都应使公众容易获取。

(三)州政府预算公开的方式与途径

各州的预算报告及信息均公布在各州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众不仅可查询当年的预算报告,还可查询并下载往年的预算信息,有利于公众进行预算监督和比较等工作。例如,西澳大利亚州财政部门的官网上公布了1999-2000年度至今的年度预算信息。每一年度公布的预算文件包括:预算概要(Budget Overview)、预算陈词(Budget Speech)、正式的预算报告(Budget Paper)、经济与财政展望(Economic and Fiscal Outlook)、读者指南(Reader’s Guide)、预算一览(Budget at a Glance)、决算报告(Fact Sheets)。为了方便普通民众阅读和理解预算信息,财政部门不仅专门公布了简洁版的预算概要,而且在详细版的预算报告中对本年度的预算数据进行了突出显示。此外,州财政部门官网上还公布了州各部门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向政府部门问询相关预算信息或索要相关预算文件。

七、对我国政府预算公开的启示

(一)依法推行预算公开,依法完善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从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的经验来看,政府预算公开的范围与内容皆由相关法律予以规定。换句话说,澳大利亚是依据《预算诚信章程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来确定政府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实施政府预算公开的。按照我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公开、部门预算公开基本达到了法律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下一步应重点推进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基层民生支出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及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依法推行预算公开,依法完善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二)拓宽预算主动公开的途径,提升预算公开的效能

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主动公开是预算公开的主要方式,与被动公开相比,这更有利于树立透明民主的政府形象,从而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虽然我国也有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做法,但主动公开的途径还有待进一步拓宽。从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预算公开的情况来看,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首页上均未设置预算专栏,预算信息大都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公开。但该栏除了预算信息之外,还包括政府其他所有的政务信息。当公众需要预算信息时,必须尝试打开多个网页,从成百上千条公告信息中寻找,这不仅加大了公众获取预算信息的难度,同时也减弱了预算公开制度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为了提升预算公开的效能,应将预算信息从政府信息公开一栏中独立出来,在政府网站首页专门成立预算专栏。通过这种方式、扩大预算信息公开范围并充实内容,多样化预算公开途径,使预算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三)规范预算公开的形式,提高预算公开信息的利用价值

从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公开经验看,其选择何种预算信息公开的形式以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为宗旨。目前我国政府在公开政府预算信息时,十分重视网络上的官方网站发布,未来可借鉴澳大利亚经验,统一预算信息发布的格式以增强预算信息的可读性。从我国各部门预算公开的情况来看,预算信息发布的格式非常不统一,有的采用图片形式,有的采用PDF格式,有的采用WORD形式,有的采用EXCEL形式,有的混合采用多种形式……这直接关系到预算公开的质量,特别是以图片形式公开的部门预算,由于图片清晰度不够,公众无法淸楚获知预算信息的具体内容,且预算数据无法直接再利用。因此,建议依据预算信息的内容采取不同的预算公开形式,如预算报告的文字信息部分以PDF或WORD格式公开,预算表及数据部分以EXCEL的格式公开,这样在规范预算公开形式的同时,可以提高预算公开信息的利用价值。此外,我国还可以通过编写预算说明、巧妙利用图文结合等方式,增强预算信息的可读性。■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跨期预算平衡机制构建研究”〈16CJY06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注释:

①威斯敏斯特体系(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英国议会威斯敏斯特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

②新公共管理运动指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时代的来临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行政绩效而实行的行政改革。这场行政改革运动被看作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参见潘顺恩:《澳大利亚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概况及启示》,载《宏观经济研究》,2005(3))。

③这个系统是IMF向成员国提供的一套在数据采集和公开方面的指导标准,以使各国在向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可靠和容易获得的数据方面有共同的依据。

④澳大利亚联邦《档案法》自颁布之后,为了更加适应澳大利亚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迄今为止共修改了33次。

⑤2014年7月1日,《公共治理、绩效和责任法》取代《财政管理与责任法》(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ability Act 1997)和《联邦政府机构和公司法》(Commonwealth Authorities and Companies Act 1997)正式实施。

⑥选举承诺成本报告不是强制应公开的报告。每当举行大选前,联邦政府,反对党或者少数党领袖可以要求财政部和国库部部长准备他们公布过的所有政策的开支(如果首相同意参考他们的诉求),并随后公开这份开支报告。

[1]董妍,耿磊.澳大利亚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述评——以1998年<预算诚信章程法>为中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06).

[2]李燕,肖鹏.预算公开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3]卢真,陈莹.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4]姜爱华.典型国家预算公开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4,(07).

[5]周美多,金笑驰.澳大利亚年初预算报告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 (03).

[6]Jon R.Blondal,Daniel Bergvall,Ian Hawkesworth and Rex Deighton-Smith,Budgeting in Australia, OECD Journal on Budgeting,Vol.8,No.2,2008.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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