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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是大势所趋

2017-06-15文辉

城乡建设 2017年7期
关键词:约束性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是大势所趋

文 辉

主持人: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是否有助于解决城乡规划法执行力不强的问题?

文 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二是一些领导干部法制意识不强,不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管理,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要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应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将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推动城乡规划法和刑法衔接,将强化规划的执行力度,避免新建城区盲目地扩张设立新区,也暴露出盲目求快、资源浪费、过度扩张等问题。此外,还需要推动多规合一,避免因“规划打架”而导致约束性差、执行力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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